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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污染物‘末端’处理”到“清洁生产”-发达国家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理论与实践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1-10 12:33:42
以高于法定价格限额的125%出售, 并规定联邦总务局长在为联邦政府采购车辆时,如低噪声车辆的价格不高于被其替代的型号的车辆价格的125%,则应当优先购买,只有在这种车辆的数量不足以满足需要时,才可购买其他车辆。

  把排污许可证视为固定的“排污权”而把收费视为“污染价格”时,就导致了市场的建立,其中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该制度首先诞生于美国,并已在美国、德国的大气污染防治中得到运用。其大致模式如下:地方当局将辖区内的环境纳污(自净)能力分为若干份,在排污权市场上拍卖,由报价高者购得。购得者对该排污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排污量,只能通过“泡泡”政策自行削减现有排污量或通过“抵销”政策从他人处购得排污权。但无论如何,该地区的排污总量保持不变或有所减少。因此,市场的建立成为减轻污染的有力工具,同时也为减少污染控制的总费用以及继续发展空气质量非达标区的经济提供了可能。

  环境标志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新措施,自1978年首先在原西德实行以来,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法国、瑞士、瑞典等在内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展了环境标志工作。他们通过环境教育,使公众清楚地意识到当前所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意识到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带来的恶果,逐步树立并增强其环境道德意识,使其对环境标志普遍赞同和支持。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与环境标志的促销作用,引导着企业进行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和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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