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
另一种是:物质实体是物质载体和一定权益(例如所有权权益)的结合体。于是,物质实体可以成为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但是这样,物质实体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对象的真正界限便发生模糊。因为任何一项权益类资产也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正如上面例中的版权也得由原稿这一物质载体反映出来,因而权益类的资产概念也可以同样说成是物质载体和一定权益的结合体,二者的区别也就仅在于二者体现的权益重心不同,如上述原稿在上述两次不同资本行为中,一次体现为所有权权益重心,而另一次体现为版权权益重心。只不过前者所有权权益被人们朴素的自然观念所掩盖,使人们难以意识所有权权益的存在。也正因为此,针对物质实体和权益,在资产的分类中,二者可分别对应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
可是,透过物质实体对隐藏其背后的权益进行分析,便可获得惊人的发现。例如,结合土地和土地背后隐藏的权益进行研究后,得出:除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之外,还有一项单独的资产——地产。其主要理由可大致概括如下:第一,地产不是土地。“地产就是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土地”。只要社会把土地作为财产,那么土地就是地产。一种物品能否成为财产,就看它是否被垄断以及能否给其占有者利益或满足其消费需要。“第二,土地转化为地产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各利益主体对土地拥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指所有权以及具有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使用权“。第三,”只有把土地和土地权能结合起来认识地产,才是科学的“。
的确,土地不是地产。纯粹自然的土地只是一种物质载体,其上没有赋予被社会认可的任何权利,任何人也就不能因土地而获得利益。土地也就理所当然地不是财产,它就不可能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要使社会把土地作为财产,则要求通过一定方式使一定主体可以因土地而获得某种利益。这种方式往往是通过立法,确定一定主体对土地享有一定权利,使得这种土地利益合法化。此时,土地这种物质载体就披上权益的外衣而成为地产,从而进入评估对象的范围。
因此,本文认为物质实体应作第一种概念解释,与权益概念正好相对,概念清晰,逻辑明确。
4.资产与评估对象的区分和评估对象的重新界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是一定物质实体和一定权益的结合体。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是蕴涵资产中的权益,而不是资产本身。
资产评估中的资产包括两方面:一是资产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的物质实体,二是资产主体基于物质实体而享有的经济上的合法权益。资产的物质实体方面,使得我们意识到它的存在;资产的合法权益方面,使得资产能为资产主体带来利益,从而资产对资产主体来说具有价值。物质实体是权益的载体,物质实体因权益的注入而成为资产。物质实体和合法权益是构成资产不可缺少的两个部分。
因此,作为物质实体的“资产”对象,仅仅是评估对象的载体。它本身并不是评估的真正评估客体,只有特定主体对它主张某种权利时,它才可能为特定主体带来某种利益。也只有存在这种利益,作为物质实体的资产对象对资产主体来说才具有价值。资产评估活动得出的主要成果形式上表现为资产的价格,其实质上正是对这种利益大小的衡量。实际资产评估活动中,对已进行抵押或其他担保的资产进行揭示和披露,也正是向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说明:这种反映资产价值的“权益”受到了一些限制,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充分关注。
因此,作为物质实体的资产对象只是作为合法权益的评估对象的前提和基础;蕴涵资产中的合法权益才是资产评估的真正的评估对象、评估客体,而并不是评估中的资产本身。
也许正基于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对2.0.1“房地产”的条文说明第二款说:“房地产是物质载体与权益的结合,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物质实体是权益的载体,而最终体现房地产价值的是其权益。同一物质实体的估价对象房地产,如果附着于其上的权益不同,评估出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也会有所不同。”“从经济意义上说,评估师进行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本身。”
5.相关行业规范中“资产”概念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从这个定义上看,资产的内涵是一种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从外延上看资产可分为: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样,“财产”与“权利”成了并列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结合上面的“资产”概念,通常的理解认为:资产中的“财产”便是指“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即“有形资产”,“其他权利”便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即“无形资产”。如果这样理解正确的话,那么,“债权”(对应的会计科目主要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因此,本文认为,上述“资产”概念中的“财产”除了“物资实体”之外,还暗含有“所有权”,当我们评估实物资产时,真正评估的是基于该实物资产的“所有权”权益:“债权”中暗含有“合同”载体,“其他权利”也暗含其他物资载体等,因为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资载体所体现。我们对资产进行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划分,实质上是从权益的载体——物资实体的存在形式进行划分的。
三、重新界定的评估对象概念的意义
1.它使回答“评估的是什么”更加明确具体。即资产评估活动中评估的是资产主体基于该物质实体而享有的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它的落脚点是“权益”,而不是“物质实体”本身。
作为同一“物”的资产对象,同一资产主体可以享有不同的权益或者多种权益,不同资产主体也可能享有不同或者相同的权益。资产主体权益的不同,对同一物质实体的资产进行评估得出的价值或者价格是不同的。例如,某项专利技术的所有人为甲乙二人分别转让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甲乙二人对该专利技术享有的权益不同,在分别为甲乙二人提供评估服务时得出该项专利技术的价格是不同的,因为一个是所有权权益,另一个是使用权权益,而评估的真正对象则正是他们将要享有的不同权益。
正基于此,作为同一“物”的评估对象,同一资产主体可以享有不同的权益或者多种权益,不同资产主体也可能享有不同或者相同的权益,从而使得同一资产被评估时呈现出不同的价格。
2.其次,把评估对象界定为资产主体基于该物质实体而享有的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好地解释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评估出的资产价格的内在影响。
资产评估中的特定目的是指“被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评估目的的不同,其评估值也不相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的资产行为可分为应当评估的行为和可以评估的行为。前者包括重大的资产转让、企业的兼并、出售、联营和清算、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后者包括资产抵押、担保、企业租赁等。诚然,资产主体进行上述不同的行为,将导致资产的不同评估价值。但被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资产的不同评估价值,只是资产主体之间就对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