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中权属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性质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人们并未对资产评估行业予以清晰的定位,存在公证说、鉴证说和咨询说三种解释。我们认为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专业经济鉴证类行业。
首先,经济鉴证的鉴证应该有别于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证具有下述特征:第一,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即公证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同时,公证所能证明的只能是与当事人有关的非争议事项。第二,公证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国家专门机关即公证机关,它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公证证明权。第三,公证依法进行。依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二是公证在证明的内容及其出证条件上要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证不但要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还要证明其对象的合法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公证业务,如招标、投标、开奖、拍卖、提存、金融、公司事务以及房地产等。公证是以处理已经发生的产权纠纷和防止潜在的产权纠纷而存续的,其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公证证明、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和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基于此,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可进一步划分为五类: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办理公证原则上属公证机关的职权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或不便行使其职能,依照国际条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可由公证机关以外的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代为行使公证职能。这些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证活动的行为性质、行为主体、行为效力、行为内容都明显区别于公证。就性质而言,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活动,而经济鉴证则属于民间专业鉴证服务活动;就主体而言,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而经济鉴证的主体一般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专业服务活动,并有盈利目标约束的独立机构;就效力而言,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经济鉴证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内容而言,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而经济鉴证则是在公证活动的基础上衍生出的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服务。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经济活动及其结果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是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这类行为一般具有独立、客观和专业的特征。我们不能模糊国家公证与经济鉴证的区别,更不能以经济鉴证取代国家公证。资产业务活动中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应以当事人明了为前提,如有必要当事人应办理公证手续。
其次,经济鉴证类行业内部也需要再分类。以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要代表的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类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信息扭曲和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国家公证不能替代的。基于市场经济需求的多样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又可因服务性质、背景知识和执业准则的不同形成行业亚分类。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为例,在服务性质方面,前者对财务报告进行事实判断,后者对标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在背景知识方面,前者以会计理论和核算技术为基础,后者以经济分析理论和专项资产价值识别技术为基础;在执业准则方面,前者分别接受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约束,后者分别接受国际和国内资产评估准则的约束。我们不能简单否定评估行业的鉴证特征,一是资产评估确要从事以专业鉴别和举证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二是评估行业的存续取决于其在资产价值鉴证方面具备的整体能力;三是尽管这种鉴证活动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然是资产业务当事人各方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评估师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专业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资产评估从事的是价值鉴证,而不是权属鉴证。
最后,资产评估行业提供的鉴证服务本质是咨询服务,一是资产评估源于询价,是商品交换活动的产物。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典当业就有评估功能。但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专门行业的独立存在与工业革命后的英国相关。以机器和机器体系为生产手段的现代大工业引起的企业制度和市场体系的变化,要求资产评估作为一个行业而独立存在。这既是解决生产要素复杂多变与企业管理人员专业限制冲突的要求,又是缓解企业财产组织制度的公司化倾向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冲突要求,还是处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与抵押物专业鉴定能力不足之间冲突的要求,同时也是国家对财产征税与财产价格多变之间冲突的要求。二是资产评估经过长期发展,已成为市场经济不能须臾缺少的一项基础性专业咨询活动,在服务银行信贷、政府征税、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和司法裁决方面发挥了其他专业咨询服务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评估是以资产价值鉴证为核心内容的专业咨询服务行业,是市场经济和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由专业知识、专家队伍和专门机构组成的评估行业以其卓有成效的专业活动证明其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有发展的可能。三是尽管评估行业的核心业务是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价值判断,这种核心业务既可以向后衍生出为发现资产价值提供咨询的业务,又可以向前衍生出为实现资产价值提供咨询的业务,这表明评估行业仍存在扩展和创新服务的空间。遗憾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部门的分类中,并未将评估服务与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相提并论,这至少表明:第一,资产评估的规模不能与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等量齐观;第二,资产业务各方对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尚未达成共识;第三,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尤其在经济转型国家中已经发挥的作用并未广为人知。
二、被评估资产的权属需要再认识
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在讨论资产定义时强调资产的权利特征,并认为这些权利是可以有不同排列和组合,所以就有了单项权利和成组权利的表述。其实,人们经常谈及的产权就是资产所有权不同权能的排列与组合,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深化不仅使得这种排列与组合的多样化成为必要,而且使之成为可能。一是专业化分工诠释了权利分享优于权利独占的本质;二是社会契约为权利分享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市场机制在加速上述多样化的同时,也为判断产权价值的专业活动提出了要求,评估行业的问世正是顺应市场需求的产物。基于这种认识,评估师必须关注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属性。
首先,评估师应关注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