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
内容提要 :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中的资产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资产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的物质实体,二是资产主体基于物质实体而享有的经济上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两个基本属性分析,作者提出资产评估中真正的评估对象是资产主体基于物质实体而享有的经济上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资产本身,同时讨论了评估对象概念的这一重新界定对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重大意义。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中介服务活动,是资产评估人员对不同资产主体之间变动资产权属关系中的资产进行确定其某一时刻价值的活动。评估中的评估对象,也称“资产评估的客体”,它是对资产评估内容上的界定,是组成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之一。可见,评估对象概念在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评估对象概念的确切理解和认识,无疑对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都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就对评估对象概念作一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目前对评估对象的一般理解
目前,学者们大多认为,评估对象就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如《资产评估学》认为“评估客体,即被评估的资产,它是资产评估的具体对象,也称为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教程》[、《资产评估方法与应用》和《资产评估》等也都有同样的论述。于是,学者们对评估对象的理解就演变成对资产评估中资产的理解,对评估对象的分类也成了是对资产的分类。
由于上述观点把评估对象和被评估的资产看成同一概念,对资产的分类也就自然而然是对评估对象的分类,特别是对资产的分类中存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划分,进而可能对评估对象概念造成一定误解。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的资产和评估对象两个概念应作区分,对评估对象也应作重新界定。
二、评估对象概念的重新界定
为分析方便,先看一个例子:
假如一位文学巨匠刚刚写完一本文学巨著,这时一位收藏家向他求购该巨著的原稿加以收藏(而不是出版),同时一家出版社也向他求购该巨著的原稿,以出版该巨著。就此同样一本“原稿”,评估人员应采取何种类型的“资产”作为评估对象?即评估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物质实体,还是权益,抑或是二者的结合?
1.权益概念的剖析
“权益”一词与法学中“权利”有紧密相关。“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权利本质上是反映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而资产评估中涉及的资产主体的权利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资产主体对其资产的关系。权益则是权利中的利益,是权利的一个分支。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但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的利益密切相关,它都是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当然,这种利益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或国家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系的他人的;既可是经济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尽管现实中人们行使权利的结果,可能产生某种利益,也可能不产生任何利益,甚至还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但从权利的行使者来说,他是把行使权利看作追求某种利益而采取的行为,该行为又是他追求利益的手段,行为的目标则是实现某种利益。因此,资产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动资产权属关系,从行为本身上看,也就是在行使他们的某种权利,从行为的目的上看则是通过行使权利去实现某种利益。
这种利益在权利行使之前只是潜伏在权利之中,并未现实地展现出来,但只要权利依旧存在,它就不会消失而且永远存在。资产主体享有的某项权利一旦丧失,与这项权利相关的利益即权益也随之丧失。因而权益是随权利的产生而产生,随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在资产权属关系变动中,提供资产的主体一方行使某项权利就是实现权利中潜伏的某种利益,这种利益量的大小主要表现为接受资产的主体一方向他支付的对价,这种对价在形式上表现为资产的价格。接受资产的主体一方因取得该项资产而获得某项权益。根据等价交换,接受资产的一方因这项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个对价是他获得该项权益的代价或成本,反映在资产的物质实体上也表现为该物质实体的某种价格。
权益以权利为母体,权利在法律上有多种类型,权益也因而有多种类别,尽管资产评估中的权益并不一定与法律上有明确名称的权利一一对应。资产权属变动中的资产主体对资产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民事上的财产性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的财产性的权利一般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资产主体之间变动资产权属关系,也就是相应的权利在资产主体之间此消彼长,相应的权益也随之让渡转移。
一般的动产转让中,伴随资产主体之间交付资产,实现资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从权利的转移内容来看,买卖双方买卖的标的是资产的所有权,资产的价格也就是资产所有权的价格。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资产所有者行使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都可获得利益。资产一旦让渡成功,对卖方而言,这种权益将不再享有,所以他必须向买方索取相应利益作为补偿;对买方而言,他支付的价款也正是为了获得这种权益。因此,评估人员评估该项资产时的评估对象就应是基于资产所有权的权益。
而在资产租赁中,资产主体之间也有交付资产的行为,但他们并不是实现资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从权利的转移内容来看,买卖的标的是资产的租赁权,即一定时期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但并不是所有权。此时,买卖双方成交的价格则是对资产租赁权中的权益的衡量。所以,评估人员评估该项资产时的评估对象就应是基于资产租赁权产生的权益。
所以,经济上的权益才是资产评估中真正要评估的内容。资产评估活动得出的主要成果——形式上表现为资产的价格,而实质上是对资产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物质实体上的经济权益大小的衡量。
2.上例的权益分析
上述的例子中,文学巨匠对该原稿至少享有两种权利,一为原稿的所有权,一为原稿内容的著作权或版权。相应地,文学巨匠也至少拥有两种经济权益,一是基于所有权的经济权益,一是基于著作权的经济权益。针对收藏家而言,他求购的是“原稿”原物,如果文学巨匠将原稿卖给他,则行使的是所有权的权利让与。文学巨匠获得的是蕴涵在所有权中的经济利益。如果买卖交易成功,那么收藏家支付的价款,就是对文学巨匠享有的原稿所有权中经济权益大小的量度。该价款也就直接表现为该原稿的价格。所以,此时评估人员评估的对象是原稿所有权中的经济权益。
出版社“购买”原稿是为了出版发行。因而出版社真正“买”的不是原稿本身,而是版权。如果买卖交易成功,文学巨匠行使的是他的版权,实现的是他版权中的经济利益。出版社支付的价款也就是版权的价格。因此,此时评估人员评估的真正内容是原稿版权中的经济利益。所以,原稿作为不含任何权益纯粹的物质实体只是权益的载体,其本身不是评估的内容,隐藏其背后的权益才是真正的评估对象。
人类社会还没有确定版权制度的时期,即法律上并不认可上述文学巨匠享有版权,文学巨匠也就不可能主张自己的版权。对文学巨匠而言,也就没有基于版权的经济利益;对出版社而言,出版该文学巨著也不必向该文学巨匠支付相关报酬。关于版权的资产评估活动也就不可能存在。
3.物质实体概念的剖析
如果把不含任何权益的物称为物质载体(如上述的“原稿”就是物质载体),那么物质实体概念可作两种解释。
一种是:物质实体就是物质载体,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均与权益相对。若是这样,那么资产主体不能因物质实体而享有任何权益,物质实体对资产主体来说则毫无价值。因此,这种意义上的物质实体就不可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