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财务分析指标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与讨论已有“数个世纪”之久,其思想起点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见的手”。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到了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表现为一些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进入19世纪以后,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了,但这些行为都是企业家个人行为,而非企业行为。由于“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事实上,整个19世纪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是持消极态度的,许多企业不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对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和员工等极尽盘剥,以求尽快变成社会竞争的强者。进入20世纪以后,工业的大力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批评家们开始指责“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残酷和冷漠,并意识到企业必须对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就出现三种相互联系的观念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提出挑战:受托人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和服务观念,这三种观念开始扩大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管理者是受托人,也就是说,公司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其次,管理者认为他们有权平衡这些集团的利益。他们是种种各样的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协调人。第三,许多管理者都有同意服务原则,这个服务原则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为利润而运行的企业,通过创造大量的一般福利就可以回报社会,由此整个企业体系就会减少社会不公、贫穷以及其他弊病;另一种解释是,作为个体的企业和管理者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去造福公众。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大了,包括顾员福利(抚恤金和保险计划)、安全、医疗保健和退休方案得到进一步完善。麦凯(Mckie)认为,这些新举措的出台,既与政府施压有关,也受拓展的企业责任概念的推动。从50年代至今的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得到广为认同,其内涵也扩大了。1979年,卡罗尔的《公司业绩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定义为四大部分。即企业必须负有生产、盈利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责任;企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经济责任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符合社会准则、规范和价值观的伦理责任;企业必须具有坚定意志和慈爱心怀的自愿责任。在卡罗尔看来,这四大部分并非等量齐观,相反,他们的权数各不相同,其权数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依次为4-3-2-1.这一权数关系后来被称为“卡罗尔结构”(Caroll‘s Construct)。在卡罗尔结构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了明确的内容,并突出了经济因素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地位。到了90年代以后,一些品行优良的企业(如Merck Co.Ben & Jerry Co.等)一时间成了社会学习的楷模,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活动优劣的指标也从早期单纯经济指标发展为综合性的“企业社会绩效指标”。即判断一个企业经营效果不仅是要看它的经济绩效,也不仅是看它是否接受社会责任这一观念,而是要看它在主动寻求社会需求、实施具体项目以帮助实现这些需求过程中的表现(陈宏辉,贾生华,2003)。
我国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它既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包括:(1)企业的经济责任。这是企业传统的、基本的责任。(2)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企业对本企业职工的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企业对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等。(3)企业的生态责任。企业的生态责任要求企业一方面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另一方面企业要承担治理由企业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相关费用。(4)企业的伦理责任。企业的伦理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5)企业的文化责任(屈晓华,2003)。”屈晓华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西方的社会责任内涵有所不同,也更符合中国现阶段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处在经济转轨时期,许多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劳资纠纷问题、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问题、工时和加班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和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等。现阶段的我国企业需要加强社会责任教育与规范,引导企业良性市场行为,增强企业对SA8000的适应能力,走持续发展之路。为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正确评判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笔者试图从财务的角度建立一套有别于传统的单纯经济指标分析企业经济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指标”,促进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生态责任和伦理责任,即恪守企业诚信,自觉遵守和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障职工应有的芜动福利,承担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报告的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体现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得到社会认可所带来企业财务绩效的上升和财务状况的好转与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招致社会批评而导致企业财务绩效的下降和财务状况的恶化。特别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在国外许多年来许多学者进行过研究,半数以上的实证结果证实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正相关关系,特别是那些以会计指标衡量企业绩效方法的实证文献,如布拉格顿和马尔林(1972年)、鲍曼和海尼(1975年)、帕克和艾尔伯特(1975年)、海因茨(1975年)、斯图蒂温特和吉特(1977年)以及科齐赫兰和伍德(1984年)等人。布拉格顿和马尔林以及鲍曼和海尼都是使用股东权益回报率(ROE),他们均报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ROE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帕克和艾尔伯特、海因茨以及斯图蒂温特和吉特则使用了包括ROE、利润率和每股盈利(EPS)或资产回报率(ROA)在内的若干不同的企业绩效衡量指标,他们的研究结果同样证明在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指标之间确实有一种正相关关系。科齐赫兰和伍德(1984年)采用营业利润与总资产的比率、营业利润与销售额的比率和超常价值(Excess Value)等三类会计收益率分别衡量1970年~1974年的39家公司和1975年~1979年的36家公司的企业绩效。他们发现即使在控制住诸如公司资产年限等因素的影响之后,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仍然有某些关系(沈艺峰、沈洪涛,2003)。普雷斯顿(Preston)和奥班农(0‘Bannon)仔细分析了美国际67家大公司1982年~1992年的有关数据,继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美国大公司而言,社会表现和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沃多克(Waddock)和格雷夫斯(Graves)在研究中指出:企业社会表现与以前和将来的财务绩效肯定的关系。在对化学行业所进行的研究中,格里芬(Griffin)和马洪(Mahon)发现感性的企业社会表现衡量标准与企业财务信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但总的来讲,这两者之间是相互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