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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与借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05:07
业能付给他们多少的红利 ,而不是企业经营的好坏和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当机构投资者发现所持股票收益率下降时 ,就会立即抛出所持股票套现退出,而根本无意介入改组企业经理人员。因此,由于美国企 业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企业所有者无力、也不愿意采用投票选择的方式约束或改组企业的 经理人员,换言之,通过“用手投票”机制来约束经理人员,借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作用 是很小的,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来自于市场的力量和作用。
  市场力量的作用包括股票市场、商品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多种形式。这些市场机制都能对企 业经理人员施加影响,使其目标行为有利于所有者。这些市场力量中,数股票市场对经理人 员的约束作用最强,也最直接。
  股票市场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脚投票”机制对经理人员的约束 。由于美国股票市场非常发达,股票交易成本较低,当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不满意或对 现任管理层不信任时,就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股票,股东在股票市场上大量抛售股 票的结果,使得该企业股票价格下跌,而股价的大幅下跌往往会使企业面临一系列困难和危 机,如企业形象不佳、产品销售受阻、市场份额下降、银行减少或停止贷款甚至提前收贷, 财务状况恶化。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往往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等,通常,当企业股价大幅 下跌时,董事会便会认为经理表现不佳,从而很可能直接将其撤换,这就是“用脚投票”对 企业经理人的约束机制。二是兼并接管机制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 营业绩下滑时,其股票价格将会随之下跌,当股票下跌到远远低于企业的资产价值以下时, 由于股票价格较低,其多数股权极易被其他战略投资者收购,然后这些收购者凭借所掌握的 股权,提议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并接管了公司,将原来的经理层撤换,这就是兼并接管机制对 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即企业经理人时时存在着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企业经理人为了避免 企业被接管以致于使自己失业,就会尽力经营好企业,使企业保持良好的业绩,这样就可以 使企业股票价格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而不易被收购。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企业兼并接管市场是 美国企业治理的基本约束机制,尤其是80年代兴起的杠杆收购方式,使得美国企业出现恶意 收购的狂潮,据统计,在接管活动达到高峰的1988年,美国企业接管交易的总价值达到3411 亿元,为当年世界收购总额的70%以上⑤。
   1.3 法律对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份的限制
  从法规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法律一般禁止金融机构持有企业的股份。对于银行而言, 1933年的格拉斯—斯廷格尔法几乎完全禁止银行拥有公司股份,例如,该法案不允许银行拥 有任何一个单个公司5%以上的股份,就是持有少数的股份也不得参与股利分配,银行信托部 门虽然可以代客户(受益人)持有股份,但是不能把其受托资金的10%以上投资于任意单个 公司,并且有其它的法律鼓励信托机构持股进一步分散;除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公司 股份方面的投资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任一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投资 于其它公司股份的资产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20%,并且投资于单个公司的股份资产不得 超过本公司资产的2%⑥;此外美国法律也限制非金融企业持有其它企业的股份。
   2 日本及东亚国家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融 资模式
   2.1 日本企业融资的一般模式与特点
  相对于英美等国家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外源融资模式,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外部资金来 源主要是从银行获取贷款。在这种融资模式中,以日本的主银行融资模式最为典型和突出。
  据青木昌彦的研究,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包括三个相互补充的部分⑦:(1)银行与企业建 立关系型契约;(2)银行之间形成相互委托监管的特殊关系;(3)监管当局采取一整套特 别的监管手段,如市场准入管制、“金融约束”、存款担保及对市场融资的限制等。以主银 行为首的信用贷款几乎成为日本企业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日本主银行融资模式是在经济高 速增长时期形成的,战后,日本所需的重建资金主要来自银行,随着经济的增长,所需资金 越来越多,来自银行资金的比例不断增长,相对应的是股权融资迅速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 的依存度不断提高。1957年到1974年间,在日本企业的资金构成中,内源融资(折旧和利润 留成)所占的比重仅为25.6%—37.7%,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外源融资; 在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的比例很高,一直在40%左右,而股票和 债券融资所占的比重则从1957年—1959年的18.5%下降到1970年—197 4年的8.3%⑧,呈下降趋势。正是在这种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低,而证券市场又不 发达的情况下,日本企业形成了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而且日本银行与企业的这种关 系是比较稳定的,一旦结合就很难变动,这样,就逐渐地形? 闪酥?nbsp;银行体制这种独特的融资模式。主银行体制融合了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银行与监 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日本,几乎每一个企业都与某个银行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 系常常被称为系列(Keiretsu)⑨融资,包括长、短期贷款,但也涉及债券发行支持、股 权投资、支付结算以及各种不同信息和管理方面的服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到70年代中后期,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终结,企业经营战略的转 变和日本股票市场的发展,日本企业逐渐增加证券融资的比重,但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融资 格局并未改变。
   2.2 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
  从企业股权结构来看,与英美国家企业不同的是,日本的企业产权制度主要是以法人为基础 的,即日本企业法人持股占有绝对的比重,据统计,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只占22 .6%,如果按股票时价金额计算只占20.5%⑩,而70%以上的股份是由各种法人机构即银 行、保险公司和大企业所持有。与英美等国企业之间单向持股不同,日本的企业之间往往相 互持股,若干相互持股的公司形成了一个较为密切的关系网,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形成了 所谓的“企业集团”。产生这种持股结构可能有几个原因,其一可能是与日本1945年以前的 财阀传统相关,其二是日本法律与英美等国的法律不同,对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几乎没有限 制,其三同日本的东方社会结构和文化特征有一定关联,这种东方文化体现在企业控制机制 方面,就是日本企业之间的兼并接管活动很少发生。
  从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由于企业股权结构的原因,日本企业之间的接管交易很少发生,类 似于英美企业之间的恶性收购活动就更少了,因此,日本企业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主要 不是来自于股票市场,而是来自于银行体系。由于以主银行为首的银行贷款几乎成为日本企 业资金来源的唯一渠道,且银行往往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主银行就牵头对企业实施相互控 制。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支付正常,则主要由各有关企业依相关持股关系进行,基本上 是 被动的监督;而一旦企业经营出现异常,财务危机显现出来,整个治理结构马上就转入由主 银行牵头的积极干预状态。一般地,如果某个企业不能对其某一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就会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决定采用何种干预方式。当然,主银行体制与相 关公司是一种动态的监督关系,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相机控制几乎毫无作用,但对出 现财务危机的企业,控制权常常会落入主银行手中。需要指出的是,进入80年代以后,主银 行的重要性已大大下降。
   2.3 法规对银行持股的限制和对非银行金融的约束
  与英美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对金融机构持有其它企业股份管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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