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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的层次和职能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2:27
家和国家的职能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问题之一。在打破过去的那种片面的国家单纯工具论的基础上,承认阶级国家和公共国家的存在,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重新认识国家的职能理论,这对社会主义政治学理论建设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可以使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原始社会由于没有阶级存在,因而也就没有阶级国家存在,但社会的公共国家是客观存在的。


  阶级国家的产生是对原始公共国家的否定,它具有双重功能,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从属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半国家”,仍然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与“原来意义上”的阶级国家相比,后者是主要的,前者是次要的、从属的。将来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共国家出现后,政治统治职能完全消亡,社会只剩下非阶级压迫社会的社会公共管理机构,行使社会公共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32这就是国家职能理论发展的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国家职能理论。


  其次,可以使我们澄清一系列概念,如法律、政治、道德等等。就法律这一个概念来说,法律和国家是密切相联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国家的立法活动,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国家没有法,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统治和管理;而法没有国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由于国家分为阶级国家和公共国家,具有阶级性质和社会性质,相应的法律也有双重性质,即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就是阶级法律和社会法律的统一体。显然,原始社会也有法律存在,不过这时的法不带有阶级性质,只具有社会公共性。阶级国家产生后,国家的法律就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阶级性,其中阶级性是主要的,社会性是从属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律仍然存在,与原始社会的法律一样,不带有阶级性,只具有社会性(也可以说共产主义的法是原始社会的法“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回复),以此类推,政治、道德等概念也可以作类似的理解。


  第三,重新认识国家职能,对我们与西方学者在国家理论上对话有重要作用。西方学者的所谓国家“超阶级论”这一观点的误区,从理论上说,是只看到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没有看到国家的阶级压迫性质的存在,只看到了国家的社会职能,没有看到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因而从根本上不懂得国家职能理论的辩证法。从社会历史根源说,西方学者从单纯的国家社会职能立论,是为资本主义提供合法性论证的。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高明之处就在于科学地说明了国家的两个基本层次,不仅看到了国家的政治职能,而且看到了国家的社会职能,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理论上的辩证法。


  第四,可以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指导。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需要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实践来看,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必须改革。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尤为迫切。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政治民主化。从国家职能的角度讲,就是转变职能,把国家的社会职能提到首要地位,即扩大全社会成员管理社会的范围和程度。33这正是从阶级国家过渡到共产主义公共国家的唯一途径。同时,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还要处理好国家问题上的批判和继承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我们应加以吸收,而对其政治职能,则应加以抛弃、批判。


  当前,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已经成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基调。在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1]本文中“国家”和“政府”这两个概念是交替使用的。从习惯上看,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更多称国家,而英美等国更多的称政府。从学理上讲,国家与政府是密不可分的,政府是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形式。(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38、29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8页。


  [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64、637页。


  [4]56《列宁选集》第3卷,第180、235、311页。


  [5]《列宁选集》第4卷,第49页。


  [6]邓初民:《政治科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18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5卷,第432页。[8]09039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222、92、166—168、170、166、175页。


  [9]568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49、218、219、218、320、320页。


  2 《马克思恩格斯书信集》第76页。1314《马恩列斯论资本主义前社会诸形态》第317、323页。


  3 4 关于这一问题,西方学者也有不少论述。默里·福赛思认为,国家等同于政治实体或政治共同体,这类实体和共同体以各种不同形式存在于整个历史长河之中,其发展演变一直是历史科学的中心问题。通常只有原始游牧式的政治共同体被排在外,因此类共同体缺乏这个概念中固有的严密秩序。(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40页。)福赛思把原始游牧式的政治共同体排除于国家范畴之外,这是不适当的。法学家凯尔森认为,国家是作为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组织就是秩序。(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13页)实际上,原始游牧部落也是有某种“社会”秩序的,不然它们是不能生存下去的。摩尔根指出:每一个氏族、每一个胞族、每一个部落,都是一个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参见:(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1983年,第242页)列维—斯特劳斯也认为,原始人的原始思维中有一种天然的对秩序的要求,他甚至认为原始社会有一种自然的等级秩序。(参见:(法)列维—斯特劳斯《野性的思维》,商务印书馆,第14页、第136页)因而维持原始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共组织—公共国家是存在的。与阶级国家相比,这时的公共国家只是没有阶级国家系统,没有阶级国家的组织程度高而已。


  最近中国学者谢维扬先生提出,早期国家形态有氏族模式和酋邦模式,亦可证明这一点。(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6—76页)。


  19恩格斯所说的国家和氏族组织不同的两点是: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21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之一的葛兰西在论述国家时说:“市民社会也是国家,并且不仅如此,市民社会恰好构成国家。”(参见:(意)葛兰西:《狱中杂记》,人民出版社,第221页)另外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甚至认为,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只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他还甚至称现代西方的福利国家为“社会国家”。(参见:陈振明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11页)。这也说明了国家社会职能的扩大趋势。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1页。


  28有人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称为“新国家”。(参见:席文启、曹晨辉《新国家》,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5页。


  30《列宁全集》第29卷,第432页。


  33国家社会职能的扩大,并不是没有界限的。实际上国家与社会都有限度。比如日本学者猪口孝就提出了国家与社会的制衡关系。(参见:(日)猪口孝《国家与社会》,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1页)中国学者也提出国家与社会各自都有限度的理论。(参见:时和兴《关系、限制、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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