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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社会基础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2:10
的;忽视公民权利的建设而一味强调国家权力建设,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达成民主政治,还有可能使原有体系承受不了巨大压力而造成民主进程的巨大挫折。现代民主的基础就是一个高度健全的组织化或制度化的公民社会。正如达尔曾经指出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体制中是如此,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2](P1)所以,民主建设应该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一方面,必须改革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体制,寻求国家行为的合理方式和限度;另一方面,必须建设公民社会,培养其合法的自治能力。对此英国学者赫尔德也指出:“民主在今日要繁盛发达,就必须被重新构建为一种双向现象:一方面涉及国家权力的重塑,一方面与重构市民社会有关。”[13](P396)


  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照抄照搬西方国家,但关键的问题在于民主建设要有一个正确的操作思路与基础定位,质言之,要从现实中国的国情出发,寻找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基础。[14]也许,我们可以从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中找到答案。


  二


  村民自治的出现,是中国农村70年代末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中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构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古代中国社会长期被锁定在一种中国式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中,要进行民主建设必须借助于政权之外的力量和国家的政治力量。1949年以来,虽然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但是中国的民主建设一直充满坎坷。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既能为社会认同且符合民主真义,又能获得国家支持的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而村民自治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探索,能够使政治民主化在农村先行一步,成为现阶段中国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这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走向正规。(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村内大事。(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际监督的权利和制度。民主监督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二是村务公开,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公之于众,接受监督。民主监督的实施,使村务工作更加民主化、公开化,使村民自治有了可靠的保障。


  村民自治,从1982年12月至今已走过17个年头,村民自治政策逐步得到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逐步法制化、规范化,这一切为村民自治成功迈向21世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村民自治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这表现为:


  首先,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民主素质,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现代民主政治经过发展,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设施和基本程序,其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有成熟的民主主体。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上“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15](P332)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作用,使得广大民众缺乏现代民主参与者应有的独立品格,建国后相当长时期里“运动式民主”及动员式参与等做法使广大民众形成了“政治冷漠”,而这也正是精英民主论及悲观民主论者藉以攻击中国民主建设的口实。事实上,只有不断进行民主的实践,也只有通过有效的自觉式参与才能逐渐培养民众的政治民主素质。对此,托克维尔就认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观念能被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10](P272)而村民自治通过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9亿农民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民主实践形式。


  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为中国民主的全面推进造就了最基本的条件和最坚实的基础,这就是:(1)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九亿农民将成为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成熟的选民和民主主体;(2)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成熟的民主技术、民主制度和民主经验;(3)一支训练有素的近10万人的指导选举和民主生活的人员队伍。[16]


  其次,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民主的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代表了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社会主义民主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这种民主权利,只有在它与这种权利的具体实现形式相结合时才得到体现。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完全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直接民主还不可能,因此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在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有两种形式:一方面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基层民主制度,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趋势是:不断扩大民主主体,增加直接民主的比重,真正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


  村民自治通过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直接民主,它使社会主义民主赋予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从基本制度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原则要求和法律条文,变为普通民众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并且能够实际操作的具体方式,广大农民可以在诸如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候选人公开竞选、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级公共权力行使的民主监督等环节中,实际行使公民权利,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随着村民自治的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将会有更多的人能享受到直接的民主权利,直接民主的比重将不断扩大,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发展方向。


  而且,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让广大农民实现对民主政治的全面参与和对民主果实的分享,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民主能力和民主信心,将为将来的基层政权自治,乃至高层民主奠定基石,提供源源不断的推动力,以及良好的经验借鉴,村民自治的发展,将增强推进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信心。而中国村民自治的20年实践已证明:这一切正在出现。广大民众通过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直接民主的实践后,也不断要求其代理人能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为国家层面的民主提供了动力。


  最后,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民主的建设与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形式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基层直接民主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载体的间接民主的结合。但是,缺乏直接民主为基础的间接民主形式很难保证人民的代理人不“反仆为主”,因此必须发展直接民主以济间接民主之穷,这也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列宁当年也曾经说过,“委托人民代表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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