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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视域的扩展--—从私德主导到公德优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0:14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
私德主导:传统伦理的优势与缺失


  中国文化是伦理型文化。中国文化的伦理建构既具有悠久传统,又颇富理论贡献。从理论上来说,传统伦理文化不单对德性进行了哲学性思考,从而非常深刻地揭示了伦理道德的最终根据;同时,也对与伦理致思和德性选择活动紧密相关的社会政治做了勾连式审视。从而,将怎么做一个合格的政治人与如何做一个高尚的伦理人“天衣无缝”地胶合起来;再则,还对伦理行为的支配性根据做了探索,发现了道德的行为抉择的最直接、最重大的背景因素。仅此而言,伦理已可作为塑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关键理念。


  传统伦理对德性所做的思索,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德性的最终依据是什么;二是德性的表现形式为怎样;三是德性的本质构成及其扩展功能会如何。


  以第一方面而言,早期心性儒学,尤其是孔孟一系,对之作了极为精彩的分辨。孔子以人己相关性奠立了这一思索的基本方向。指出了“仁者爱人”,“己欲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三种德性蕴含。“仁者爱人”点明了基本德性的为善性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揭示了德性据以作用的最低限度的容忍,“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则强调了德性的最高表现,必须是人己双关和同致善境的,否则,其德化程度就值得疑虑了。但是,毕竟孔子还未能将德性何以为容忍的最低限度之善,又何以为人己双晋善境的最高之善的最后根据明晰地表达出来。孟子弥补了这一理论缺憾。孟子认为,人之德性,在德性行为的背后才足以透观它的秘密。人之为善祛恶的判断能力和行为取向,正是由于人有“不忍人之心”。这“不忍人之心”是一种推原各种道德举措,审视各种德化行为,而烘托出的一个无条件、绝对化、自足的善之根源。它极其鲜明地显现于道德考验的极端化情景之中,如在人的自身价值受到社会政治伦理规范挑战时(如“嫂溺于井”),由于它能启动人对道德层次、善之大小的判断能力,则人自可以突破低层次的道德戒条(“男女授受不亲”)而进入高层次的道德领域并做出权变的道德行为的抉择(嫂溺于井而援之以手)。它更可以促使人在危急情景中,立刻发动善性善心当即做出善举善行(如“见孺子入于井”),驱尽一切妨害德性的利益计较(诸如个人安危、物质报偿、社会赞誉)。由于此一“不忍人之心”先天地内嵌于人心,它不需借助任何外在条件而自发地显现出来。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它不是“外钎”于人心的,而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倘若需要外在条件作为它的存在支持,那么,它既不足以自立,也不足以引导人们的道德思虑和行为抉择。


  就第二方面而论,儒家指出了德性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仁义礼智信。这些表现形式有两个共同的特征:一是它们都是无条件之善的外在形式;二是它们自身依然还有个保存与扩展的延伸问题。“不忍人之心”作为德性最后根据,它自身分解为四个层面或四种指向,“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此意表明,一种不是出自个人优越而怜悯他人的优势心理,而是出自人类本质的同一性的同情之心,是爱人的根据;一种不是出自现实获罪而致的蒙羞之心,而是出自人类本有的荣誉与羞耻的本性之心,是道义的根据;一种不是出自为了获得赞赏而推让某物之动机心理,而是出自人类自具的谦和礼让之心的本性,是礼仪的根据;一种不是出自后天的是非标准划界的权衡之心,而是出自人类自来能断是非的道德良心的本性,是智慧的根据。由此可见,“不忍人之心”的德性的分化或推展,必然投射到德性规范的各个层面和各种指向上。而德性的各种表现形式又借助它的原始根据,显现出德性的各种功能。


  再论第三方面,儒家认为,德性正是由于它的无条件性、自足性,也就显示它独立自存的本质来。但同时,德性总是人性的体现,它内嵌于人心之中,人又总先是个体的人,然后才是社会的人。因此,德性即非外选而为我固有。那么,德性要体现出的外在功能,并由个体的人所普遍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社会功能,就使得必须依赖于天成之心、天成之性、天成之能的德性功能的由个人扩展到社会的过程,依托于德性的天成权威,为善自是成为“天理”,而不是可欲与可能之问的欲望约束可以成就的。这一思路注定了儒家从社会学角度解释道德功能论时的个人化、私德主义的立场。


  传统伦理对德性选择的自身构成进行疏解后,必然遇到一个德性在个人不受干预的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功能,与它在组织化、制度化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关联性问题。换言之,做一个合格的政治人,与做一个高尚的道德人,道德的个人与道德的社会,是否具有同一性?从儒家创始人孔子那里已看到的刑礼不同功能来讲,再以儒家此后更意识到恒产恒心的辩证关系而言,儒家是不会将二者视同的。但是,由于儒家所据以生存的古代社会,使人还无从构想遵循起码道德的政治人与合乎最高德性的道德人之间有合理的社会制度作力中介,因此,他们只能从居高临下的角度考虑问题:既然一个人可以先天地成为高尚的人,那么,他成为一个合格的政治人又会遇到什么困难呢?所以孔子讲“事父以孝,故忠可移于君”,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前者象征儒家把政治伦理的特殊规范与一般道德规范的普遍性视同,后者标志着儒家把道德的政治效用完全归于道德抉择上。于是,这就终于凝结成了儒家关于道德化行为的最直接、最重大的背景因素的求解思路:既然德性本质显现出天成性,而德性的表现形式、社会功能都受制于此,那么,德性的自我保证与德性功能的显示,就都决定于道德载体的抉择了。一方面,德性达成的主观意志性是不言而喻的,“吾欲仁,斯仁至矣”;另一方面,德性的抉择本身得由个人排除一切世俗障碍才能达成,“勿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再一方面,德性的保存与发扬光大,既由个人的自我克制来保证,“克己复礼为仁”;更由随时随地的道德省觉与镜式反思来捍卫,“学间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这样,个我一己的德性思虑与行为,就可以成就两大事务:一为认知的,“知心、知性、知天”;一为政治的,“存尽天理,灭尽人欲”,“内圣外王”,“正己正人,成己成物”。于是个人品德情操不单成为德性内在化思路的归宿,亦复成为德性外成社会根本的健康化力量的动力。很明显,这是一种私德化伦理思维方式运作的结果。


  私德主导的道德体系,构成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流,形成了中国伦理文化传统。在这个传统据以成立的社会历史范围内来讲,它自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表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它充分凸显了道德的崇高性、圣洁性和根本性。第二,它充分强调了伦理道德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作为一种良性力量的内蕴。尤其向我们显示了现实地成为道德的入和成就道德的社会,关键在个体自我的道德觉醒和道德护持,从而把道德责任扎实地压在每个人的肩上,把道德义务深植于每个入的内心。第三,它实际地成为中国历史上伟大的道德个体的精神支柱(如造就了“孔颜乐处”),成为中国历史上伟大的政治人物的主流选择(如汉武帝“独尊儒术”,唐太宗、康熙帝两部政要托出的伦理政治成就),成为中华民族之自诩为礼仪之邦文明之族的观念基础。但是,它在一种现代社会及其道德体系的参照下,就显现了严重的缺失:1.单一的或是纳其他社会要素于自身的道德,已被证明无法成就一种健全社会;2.德性的构成尽管带有不可究诸的性质,但是,它并不先天地就是善的,当然也并不先天地就是恶的,故以天成善性推出德性全善,引出功能全善是难以成立的;3.将道德之善安置于个我一己的醒悟基础上,看似落实,但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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