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转股与减持国有股若干相关问题研究
「关键词」债转股国有股减持连动运作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抓大问题的决定》,为今后国有经济的改革指明了总体方向。根据《决定》的要求,国有经济必须进行战略性的大重组,坚持“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行动方针。其中,国有企业债转股和减持国有股均是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须攻克的关键环节。为此,本文从两者所内涵财务特征的角度,分析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理清两者在国企改革中的地位和逻辑关系,试图提出一种两者连动的方式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少改革成本。
一、从财务结构到治理结构调整:债转股与减持国有股的共同使命
目前,我国的债转股和国有股减持工作在国有企业的财务出现困境的情况下,针对国有企业出现的债务负担过重和国有股权过高等现实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其目的之一便是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置换来盘活国有资本,增强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和企业的现金流量,把国有企业中僵化、不能流动的国有资本变为可实现的现金流和资本流。
从数量层面上,债转股和国有股减持都是对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都是为了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其中债转股以改变企业债务/股权比为初期目标,待资产管理公司控制债转股企业后,再实施产权多元化,改变其股权结构;而国有股减持则是直接以改变股权结构、实行产权多元化为目标。在实行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可能采用股权转债权的方式来达到既改变股权结构又改变资本结构的目的。
总之,两者是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资本结构“负债过高”和股权结构“国有股权过高”的“双高”问题而采取的资本运作方式。从本质上看,两者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实施产权多元化,来改进国有企业微观运行机制,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特征差异
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虽然具有相同的目的和任务,但仍具有不同的内在特征:(1)性质不同,债转股为债权转股权,国有股减持则为股权转股权、直接减少股权或者股权转债权;(2)资本转移趋向不同,按现有政策规定,债转股要求在国有资本内部转移,即从银行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减持则必须要求减持给社会公众;(3)针对的情形不同,债转股是针对企业资本结构中负债过高,国有股减持则是针对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比重过高;(4)面临的环境不同,国有企业负债过高和资本金不足主要是由历史的政策原因造成的,它涉及到国家财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诸多参与主体,国有股权过高是国有企业的天然属性,减持国有股没有太多的历史复杂性,其操作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在减持过程中,如何面对对资本市场的冲击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以及国有资本兑现的风险;(5)对控制权的控制次序不同,债转股先是必须要取得对债转股企业控制权,并一直要在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下完成对债转股企业的运作,直到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而国有股减持则是直接为了让出绝对控制权,以便达到产权多元化的目的。
三、两者连动:国企战略性重组与战略性退出的理想选择
(一)两者连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 .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在运作思路上有类似的规律性。债转股运作必须首先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实施控股,即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再减持,直到退出该企业,其运行线路是:债权转股权-控股债转股企业-减持股权-产权多元化-退出债转股企业。国有股减持工作则直接通过“控股-减持-产权多元化”等几个环节来完成国有资本的退出。现有债转股企业大多欠国有银行的高负债,一旦转为股权,必然会存在国有股权比重过大的问题,也就自然符合了“国有股减持”的条件,依然要通过产权多元化和投资组合等方式,改变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直到退出该企业。
2 .对现有国有企业来说,相当多的企业存在着一方面负债过重,另一方面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比例过重的双重问题,即在这些企业中,其资本结构中“负债比重高”,其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权比重高”,即存在着我国国有企业所特有“双高”的财务状况。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双管齐下,两药连服,根除国有企业的“顽症”,从而改变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3.两者连动、双管齐下有节约成本、在国有资本内部自我消化股权与债权结构之功效,是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的良好选择。在两家或多家需要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的国有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股权与债权的对调,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国有资本的退出成本和进入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有资本在产业结构、行业结构、地区结构上的调整。如果这一方式参与的主体更多,让战略投资者和民营企业也以同样的身份加入,形成一个相互交叉持股的多元化局面,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二)两者连动的运作机构:资产管理公司
1 .国有股减持应成立特设的运作机构,即财务主体。减持国有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该设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这一机构应与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相吻合,也应是一个在全社会国有经济领域进行统筹融资和投资等财务活动的经济性的财务主体。其财务活动应围绕“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来进行,其中,“退”便是把国有资本从国有企业中抽出来即回收资本,作为该财务主体的资金来源,“进”便是该财务主体把收上来的资金再投资于应该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目前我国是由财政等部门行使这一职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我们认为,考虑到减持国有股中“有进有退”的财务投融资的复杂性,加强对该项独立财务活动的协调、组织和考核,我们应象“债转股”工作中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那样,成立一个类似的经济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这一公司可从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待完成任务再行退出。
2.债转股与国有股减持合署办公:资产管理公司。鉴于国有股减持特设机构的特征和任务,与债转股工作极为相似,考虑到机构设置的精简性和效率性,我们建议两者合署办公,把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称“资产管理公司”,取消“金融”二字。主要原因是:(1)银行的不良资产已经转出到“公司”,该“公司”管理的资产就不再是“金融资产”。(2)银行把不良资产转到“公司”,实质上是把责任转到了国家或财政,银行没有资格派人或分流人员到“公司”来。可以说,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银行自己是脱不了干系的,不应该以银行为主体成立“公司”。如果以银行为主体组阁成立“公司”不但没有半点惩罚的意思,反而有点鼓励它:不良资产搞得好。(3)“公司”由银行人员组成,他们不懂企业经营管理,不符合“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后实施经营管理的要求。(4)“公司”与银行之间划转不良资产,如“公司”大多是银行的人员,会产生“关联交易”,转让价格不会合理。(5)现有的债转股是在银行没有能力或不便于做股权人的情况下开展的,与其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