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4、2002年至2006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例1相同。按照税法规定,2007年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6万元和该年会计折旧额比税法规定折旧额少提61.5万元,均属于2004年12月31日因计提减值所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30.5万元的转回,应调减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则2007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若为应付税款法,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28.525[(1000-61.5-246)×33%]万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28.5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8.525
(2)若为纳税影响会计法,2007年应纳所得税额仍为228.525万元,因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为101.475[(61.5+246)×33%]万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28.525
递延税款 101.475
上述会计处理表明,2004年12月31日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142.065万元,2005年、2006年每年转回20.295万元,2007年转回101. 475万元,三年共转回142.065万元,该项时间性差异已全部转回。因此,2008年至2011年的每年会计折旧额相同,均为123.5万元,因而其每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即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30(1000×33%)万元,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分录均为:
借:所得税 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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