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比较
现金流量表,其编制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要求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我国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后,将对于展跨国经营、境外筹资、加强国际经济合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7年第9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发表现金流量表准则,正式取代了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9号意见书。现金流量表准则于1988年起开始生效。
1989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7号国际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取代1977年公布的第7号国际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取代1977年公布的第7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状态况变动表》。1990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第7号国际会计准则作了修订,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英国也于1991年发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现金流量表》,并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1991年12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1026号财务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国香港于1994年修订了第15号《会计实务准则》。
二、比较
(一)关于编制基础
从所考察的国家看,我国和绝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只有英国是例外,它的编制基础是现金和流动资源。本准则将现金定义为企业的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一定义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对现金的定义基本相似。具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将现金定义为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美国定义为库存货币、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可随时提取的存款,以及具有可随时提取存款特征的其他类型户头。英国定义为库存现金以及在任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一经要求就可支取的存款,扣除一经要求就应偿还的在任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透支。澳大利亚则是指手头持有的票据与现金,以及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通知存款。中国香港定义为库存现金及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随时提取的存款。
本准则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上定义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具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为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美国准则则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流动性强的投资:(1)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2)即时将到期因而不存在因利率变动而导致价值变动的重大风险。澳大利亚准则中现金等价物指可以随时变现的纳入日常现金管理的高流动性投资,以及纳入现金管理,但不属于定期额度的借款。中国香港定义为“无须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能随时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并且在购入时距离到期日不超过三个月、高度流动的投资,再扣除需于借入日起三个月内偿还的银行贷款后所得的款项。”
在英国,不采用现金等价物的概念,而是以流动资源与现金一起作为编制基础。所谓流动资源,指持有的、容易处置的流动资产投资。所谓容易处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1)该荐处置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
(2)满足下述两项中的一项:
A、容易转换为等于或接近其账面价值的现金。
B、能在活跃的市场中交易。
(二)关于编制方法
本准则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间接法将净损益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澳大利亚与我国的编制方法相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都鼓励采用直接法,但也可采用间接法。不同的是,美国要求在采用直接法时,必须提供将净收益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英国和中国香港均可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但中国香港要求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编制,同时应在附注中披露按劳取酬间接法将净收益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三)关于现金流量分类
美国、澳大利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都将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类,英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报酬和融资成本、税项、资本性支出和金融投资、购买和处置支付的权益性股利、流动资源管理、筹资活动等八大类。香港则是综合国际会计准则和英国的做法,将现金流量分为五大类:
(1)经营活动;
(2)投资报酬及融资成本;
(3)税项;
(4)投资活动;
(5)筹资活动。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本准则将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充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大类。
(四)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
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为: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因销货退回支付的现金;)
(2)收到的租金;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5)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出现金(不包括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扣除因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6)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
(7)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8)支付的增值税款(不包括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9)支付的所得税款;
(10)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国际会计准则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为:
(1)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2)租金、各种费、佣金及其他的现金收入;
(3)支付给供货商和劳务提供者的现金;
(4)支付给雇员及雇员支付的现金;
(5)保险企业涉及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6)所得税税款支出或退回(如果可以确认它所归属于投资和筹资活动,则不在此列);
(7)来自供销合同的现金收入或者支出。
美国准则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为:
(1)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现金收入,包括收取或转让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和长、短期应收票据形成的现金收入;
(2)贷款收益、其他企业的其他债项收益和权益性证券收益形成的现金收入-得息和股利;
(3)不属投资或筹资活动的交易产生的所有其他现金收入,如胜诉得到的现金、保险赔偿款等;
(4)购买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或再销售的货物形成的现金支出,包括应付账款和长短期应付票据的本金支出;
(5)因其他产品或劳务支付给其他供应商和雇员的现金;
(6)向政府交纳的所得税、关税、罚款和其他费用或违约罚款发生的现金支出;
(7)支付给放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息;
(8)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可交易产生的所有其他现金支出,如败诉支出的现金。
澳大利亚准则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为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发生的现金支出,提供商品、劳务所取得的现金收入。
英国和中国香港在准则中均未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
(五)关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
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内容为: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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