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比较
在我国,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组织有关学者和专家在考察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和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德国、英国、加拿大、美国、法国、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和实务的基础上,本着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原则,制订了我国相应的会计准则,该准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
引言主要说明了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核算。由于借款费用各类企业都会发生,因而本准则涉及到各行业,即涉及到各行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或对外承包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涉及到各行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过程中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正文分为六段,即定义、确认、开始资本化的时间、资本化的暂停、资本化的中止、应披露的事项等六个自然段。定义段中提出了理解和正确使用准则的依据,对借款费用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给出了定义和说明,指明了准则中所用借款费用的内容和不包括的内容。确认段指出了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象,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对开始资本化的时间及中止时间进行了限定。根据资产建造有可能发生中断的现象而设置了资本化暂停段。应披露的事项一段对借款费用披露的事项进行了说明。附则说明了准则解释权的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下面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借款费用资本化(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以及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其中,美国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面的会计准则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34号:利息费用资本化》;《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8号;饮食按权益法核算投资的财务报表中利息费用的资本化》;《财务会计公告第62号:某些免税借款和某些捐赠与补助情况下的利息费用资本化》。
(一)关于定义
我国的征求意见稿中借款费用是指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
(1)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包括因发行债券而产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2)与外币借款有关的汇兑损益,并指出借款费用不包括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手续费、佣金等。
国际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的描述与我国定义基本相同,但其包括内容略有不同。国际准则指出“借款费用可以包括:
(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借款有关的报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的摊销;
(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
(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4号公告中给出的利息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有:
(1)有一个明确的利息率的债务利息;
(2)《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1号: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利息》,所说明的属于某些应付项目的利息;
(3)《财务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第13号:租赁会计》限定的和租赁资本有关的利息。
由于可知,我国的借款费用的范围比国际上要窄,主要是因为未包含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辅助费用和与租赁相关的费用。另外,由于我国银行目前尚不允许透支,所以也不包括银行透支利息。
(二)关于确认
我国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
(1)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在该荐资产支付使用或完工之前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其中所说的资产包括:必须经过建造过程才能达到预定用途的固定资产;正常生产期在12个月以上的产品,但不包括经常和大量重复生产的产品。
(2)与建造或生产某项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在使用前因暂存银行或进行短期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损益,也应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是指:
(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那些如果不为相关资产发生支出即可避免的借款费用。当企业专门为获得某项指定的相关资产借入资金时,与该相关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很容易认定。
(2)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3)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借款的加权平均数。一个期间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金额。
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合格资产是一项适合于利息资本化的资产,其定义为:
(1)企业为了自用而建造或生产的资产(包括用存款成分期付款,由其他单位为本企业制造成生产的资产);
(2)为了销售或租赁而作为分期工程建造成生产的资产(例如造船或房地产开发);
(3)当接受投资的企业正在进行计划的主要经营活动,如果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使用资金购置其经营活动所需的合格资产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权益、借款和预付款)。
(三)关于开始资本化时间
我国准则指出应在借款费用发生时作为开始资本化的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化开始时间如下:
(1)该资产的开支发生时;
(2)借款费用发生时;
(3)资产达到预定使用或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时。
美国准则提出开始资本化应满足三个条件:
(1)已发生资产支出;
(2)为实现资产预定用途所必须的准备活动正在进行;
(3)利息费用正在发生。
(四)关于资本化暂停
我国准则提出当资产的正常建造或生产发生中断且中断期较长时,应停止该期间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开办费,直至建造或生产重新开始。对于那些短暂的中断或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中断,可在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资本化的暂时中止的相关规定有:在开发活动发生中断的一个较长期间内,应暂停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在为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发生中断的一个较长期间内,可能发生借款费用。这些费用是持有部分完工的资产的费用,不具备予以资本化的条件。但是当大量的技术及管理工作仍在执行时,借款费用通常不暂时停止资本化。若暂时延误是为使资产期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进行的准备过程的一个必要部分,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通常也不能暂停。
(五)关于资本化的中止
我国准则指出当所建造的国定资产交付使用或生产的产品完工时,应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资本化停止的相关内容包括:
(1)当为使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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