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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损益表的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7:03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损益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会计报表。企业的经营成果通常表现为某个时期收入与费用配比而得的利润或亏损。为了正确地反映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编入损益表的必须是按照收入确认原则确定的当期收入和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与之相应的费用。编制损益表的目的是把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担供给报表使用者。损益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有助于他们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有助于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有助于考核企业管理人员的绩效。

  在损益表准则起草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单独的损益表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互比较。我国起草损益表准则,本着既要借鉴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中国情这一原则,根据宏观管理的要求和各方面对企业经营成果指标的需要,才制定了统一的损益表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损益表》分为引言、正文、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说明了该准则规范的范围,即规范企业向外报送的损益表应提供的资料。正文部分分为定义、基本要求、报表项目、报表结构、报表附注五个段落。定义段给出了19个概念,为损益中的项目作了界定,为损益表的编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我们理解准则和正确使用准则提供了依据。基本要求规定了编制损益表的时间要求、货币单位、以及标明企业的名称、计算损益的会计期间、报表编号和编制比较损益表的要求、报表项目首先说明“损益表按照营业毛利润、营业净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类,列示企业利润总额和税后净利润的构成以及利润分配的情况。”然后分别详细界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的内容,并叙述了利润计算程序。报表结构说明损益表的格式一般采用多步式。报表附注说明报表附注中应包括的内容。附则中说明了该准则解释权的归属,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的处理方法以及生效日期。

  二、比较

  由于大多数国家没有单独的损益表准则,以下仅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损益表(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1997年修订)以及一些国家损益表方面的规定作一比较。

  (一)关于营业收入的范围与分类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将营业收入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呈多样性,既搞工业、又搞商业,还搞旅游、房地产等,已经分不清哪些是主营,哪些是附营,有些附营业员业国所取得的收入甚至已超过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故我国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不再将营业收入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30份意见书“经营成果的报告”关于损益表格式及内容列有收入、费用、正常项目得利和损失、持续经营利润、中止经营损益、非常项目利得和损失、会计原则变更累计影响、净收益等项目。格式中关于营业收入仅列出“收入”一项,但填报收入时,可将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合并为一项,也可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投资收益单列。可以看出,美国只是从大类上规范损益表项目。而我国损益表项目的规范较严格。国际会计准则中分为“收入”、“其他经营收益”两项来列示营业收入。

  (二)关于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收益表附注中用一种分类对费用进行分析,该分类以企业范围内收益和费用的性质或其功能为基础。”目前,主要有种费用分析方法:第一种分析称为费用性质法(或称“支出性质法”)。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扣、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不在企业范围内不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这种方法只用于许多较小公司,将经营费用在各功能单位中进行分摊是没有必要的。第二种分析称作费和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费用等部分。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更相关的信息,但将费用分摊给各功能单位可能具有随意性且涉及到相当多的判断。在这种分析法下,将费用划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经营费用等。选择销售成本法还是支出性质法依赖于历史和行业因素,以及企业组织的性质。两种方法均能提供哪些成本可能随企业的销售或生产水平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化的信息。由于每种列报方式对不同类型企业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分类来作出方法选择。但是,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因而要求在使用销售成本法时作附加披露。

  我国对费用分析采用销售成本法,将费用严格划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美国不象我国那么严格,而常常将销售费用和一般行政费用合计列示,而将折旧费、利息费用、汇兑损益单列,有的也将利息净收入单列。德国《商法典》第275至278条对损益表作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损益表格式和项目。德国会计依商法典规定可采用总成本法或销售成本法计算损益。德国会计依商法典规定可采用总成本法或销售成本法计算损益。损益计算的总成本法,是依据生产规模业绩(包括销售净额、存货增加或减少、自制设备和其他业绩)减去总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折扣、其他)报告生产业绩。这种分法对成本核算的要求是按费用的经济性质进行成本分类核算的。至于产品销售与否,并不影响总业绩。损益计算的销售成本法,是依据销售规模将销售净额减去销售成本呈报生产业绩。无论生产多少,未实现销售则为乌有。这种方法对成本核算的要求是按费用的经济用途进行成本中心核算,销售成本只包括产制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单列项目陈报。

  (三)关于利润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利润总额由营业净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非常净损失组成。

  对于营业净利润,我国的营业净利润的范围要比美国更小。如投资收益的大部分内容就属于美国的营业利润,根据我国损益表的结构,投资收益实际上是非营业利润,这与营业或经营的范围不甚相符。照此类推,投资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虽然有悖常理。德国的营业利润也包括投资收益。我国直接列示投资收益,德国则按其构成列示分为参与收益、其他有价证券和长期贷款收益、其他利息收益、长期金融资产和短期证券摊销等项目。美国证明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的损益表项目也分项目列示了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证券利息、证券收益等。

  对于营业外收支,我国的规定与美国的利得和损失不尽一致。美国将利得和损失划分为非常项目和正常项目,在划分依据上,美国是从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来判断。我国是从业务本身的经济来划分,因此,我国的某此营业外收支项目可能是美国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如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而我国营业外支出相对应,德国分非常性项目的可能性极小。与我国营业外支出相对应,德国分非常收入、非常费用、非常净益列示。从定义上看,两国都将营业外(非常)收入(收益)与费用定义为正常业务活动无关的收入与支出,但什么是“正常”、什么是“非常”却又有不同的理解,处理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在我国看来是属“非常”的事项,而在德国却视为“正常”的业务。

  德国的会计利润的确切定义是年度盈余,它是收益减去费用的余额,其会计所得税在年度盈余之前列支,年度盈余即为税后年度利润,应税所得和年度利润无须着意区分,自然各不相同。我国的利润总额为所得税前利润。美国的所得税属营业利润的计算项目,其净利收益就可视为所有才可以分配的利润。

  美国的损益表分为营业部分的报告和非营业部分报告。营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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