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损益表的比较
1973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0份意见书《会计变更》要求将会计原则变更所产生的累计影响(包括会计原则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报告主体变更)在损益表中交锋报告,其金额是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假设基础上,按新会计原则在表外调整以前年度的净收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不必单独反映,也不必调整净收益;会计主体的变更则要调整以前各年度的损益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把以下三项作为其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反映在报表中:(1)当期净损益;(2)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进入权益中的每个收益和费用、利得或亏损项目(例如,重估价盈余和损失以及某种外帛折算差额),以及这些项目的总额;(3)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更正的累计影响。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则将会计原则变更及其影响只作为表外说明,不进入损益表。
某此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在本期发现前一期或前几期的会计报表中的差错。这类差错可归结为两类:一类为不影响损益计算、不涉及补交或退还所得税的调整;另一类为影响损益的调整,需要在发现时调整损益,补交或退还所得税。对于前一类问题,发现后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调整即可,不影响损益表的编报;对于后一类问题,必须在调整以后的损益表中加以反映。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为了与历史习惯衔接,简化核算,对于本期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要求另编完整的损益表,只需将调整后影响当期损益的数额在利润总额与所得税之间单列一个项目予以反映。美国基本的财务报表包括资负债表、损益表、留存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美国将前期调整列示于留存收益表中。
利润分配项目的揭示,有两种方法:一是在损益表之外单独编制利润分配表;二是将其列在损益表中。我国会计制度是将利润分配表作为损益表的报表单独编制。从实际执行看,这样处理,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一定的不便。为了更加全面地、直观地反映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情况,所以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将利润分配的内容在损益表中一并反映。美国用留存收益表来反映利润分配情况。
(四)关于报表附注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损益表附注中,应说明以下有关内容:(1)有关会计政策的变化;(2)损益表中具体项目的补充说明;(3)损益表格式中难以反映的内容或业务情况;(4)在报告期内由于会计方法发生变更,其变更的情况和产生的影响;(5)未经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说明。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以下三项应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列报:(1)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2)期初和资产负债表日累积损益余额,以及当期变动;(3)当期期初和期末每类权益资本、资本溢价和每项公积的账面金额之间的调整情况,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之间的变动应单独披露。
(五)关于报表的格式
目前,世界上各国的损耗益表格式主要有多步式损益表和单步式损益表两种。由于多步式损益式,注意收入与费用支出配比的层次性,这样便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更重要的是利用多步式损益表有利于预测企业今后的盈利能力。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损益表(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多步式的损益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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