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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6:46
条件

  确认是指将某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正式地列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对于一项收入,确认则指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以及将其反映在利润表中。要将收入在利润表中予以确认,除其必须符合收入的定义外,还必须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以下就各类收入的确认条件,逐一进行比较。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我国的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国际准则、加拿大准则、香港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英国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实务中,企业主要遵从国际准则的规定。澳大利亚准则作出如下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的控制权转达移给了买方;

  (2)构成对价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与我国准则比,二者有如下不同之处:

  (1)不是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是以控制是否转移作为重要的确认条件;

  (2)没有明确地提出与赚取收入有关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的计量这项条件。

  美国准则没有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规定收入如何进行确认,仅在第5号概念公告中提出了一个通用的原则,即收入确认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已实现或可实现。对于产品(货物或劳务)、商品或其它资产,在其已转换为现金或收取现金的要求权时,才能确认为收入已实现。

  (2)已赢得。当某个个体实际完成了它为享有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时,收入才算已赢得。这与我国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2、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我国准则中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分该劳务是否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分别处理,如是,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如不是,则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收入。其中,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判断条件如下: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

  国际准则在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面与我国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准则没有特别提到劳务合同在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和结束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英国在实务中与香港准则一样要求遵从国际准则。加拿大准则与我国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

  (1)提供劳务或长期合同的对价具有收回的合理保证时,才能确认收入。

  (2)根据特定情况需要,完工百分比和完成合同法均可用于收入确认。

  澳大利亚准则针对劳务的确认作了如下规定:当合同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则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根据合同的完成程序确认合同收入:

  (1)企业控制了所提供的劳务能得到补偿的权利;

  (2)构成对价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交易的完成进度可以可靠地计量。

  与我国准则比,其强调了收取劳务款的控制权,但没有强调劳务(合同)总成本是否可以可靠地计量这个因素。

  3、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条件我国准则所规范的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含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收取的使用费收入。由于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的交易比较简单,不需要考虑诸如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是否可以可靠地估计等问题。因此,反映在收入确认上,只要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基本条件即可,即(1)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在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国际准则、美国准则、加拿大准则、英国准则、香港准则与我国的规定基本一致。澳大利亚准则就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确订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拥有了收取对价的权利;

  (2)构成对价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从以上条件可看出,澳大利亚准则更强调收取对价的权利。

  (四)关于收入的计量

  对于收入的计量主要解决的问题有:计量收入时是否要采用现值、如何核算现金折扣、如何核算商业折扣、如何核算销售折扣、如何核算销售折扣、如何处理销售退回、收入的金额如何确认等。

  1、计量收入时是否要采用现值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规定,收入应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其中,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该准则的运用指南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价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的金额即是已收或应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但同时又指出,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的流入要等待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时,收入应从应收款总额的折现值记录。这说明,国际准则要求在收款期较长(比如,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对收入采用现值进行计量。与国际准则相类似,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会计准则也要求对收款期较长的收入采用现值计量。从理论上来讲,在收款期较长的情况下,现值更能反映交易额实际收入。我国考虑到现值确定比较复杂以及目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和会计信息提供者能力,再加上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都将带来一定困难,所以没有规定采用现值来计量收入。

  2、现金折扣核算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总价法,即以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销货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二是净价法,即以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的和应收账款。客户超过折扣期多付的金额。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鉴于国外对现金折扣一般要用总价法,我国准则中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3、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处理对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我国采用的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如确认的收入额是扣除了商业的折扣的金额。又如在销售折让上,国际上多数国家采用不设置“销售折让备抵”科目,当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因此,我国准则规定:当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要同时用红字冲减相应税额。再如,在一般销售退回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我国准则也参考了这种做法。

  4、收入金额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对收入金额的确认规定为:

  (1)对于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2)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3)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的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得率计算确定,而使用费则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国际准则与本准则不同之处在于:国际准则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至于具体到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如何计量并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指南。此外,国际准则还就同类交换和不同交换进行了区分,认为同类交换不能视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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