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比较
(七)关于摊销期限
我国准则规定,摊销年限确定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规定有效期和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受益年限,若均无规定有效期,以10年为上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应任意变更。
美国APB Opinion17(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7号意见书)建议在估计无形资产有效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或合同条文限制的最长使用年限;(2)因法律和合同条文的修改或延续,可能改变对使用年限的具体限制;(3)因过时、竞争或其他经济因素可能会缩短使用年限;(4)使用年限可能与有关雇员的可预计服务年限有关;(5)竞争对手的行动可能会影响目前的竞争优势;(6)难以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其年限是不可确指的,其收益也不能恰当地预计。APB Opinion17认为:企业应不断地估计、分析摊销期限,以确定因环境变化或发生有关事件是否会影响对预计使用年限的修订。如若修订,未摊销的成本应在修订后无形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分摊,但自取得起不能超过40年。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佳估计内系统地摊销。也有这样的假定,即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当然,摊销应无形资产可利用之日起开始。
英国FRS10(第10号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应在每个报告期末评审无形资产的有效经济年限,并在必要时加以修订。
我国台湾第25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要求企业根据7项因素(具体内容与APB Opinion17相似)考虑决定是否应修正估计的商誉摊销期间。若有估计变动,则商誉未摊销余额应按修正后之剩余年限摊销,但总摊销年限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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