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会计准则——投资的比较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又是风险经济。投资活动的产生是基于企业对未来市场发展,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作出合理预测后所作的决策。投资,尤其是长期投资,产出后即成为企业总资产的重要部分,但是与其它资产不同的是:投资资产不仅会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在实质上发生变化(如短期投资),而且还会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在实质上发生变化(如长期投资),如果对此认识不足,将严重歪曲企业资产信息,尤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而言,其财务信息的公开性决定了其所有财务信息将成为在宏观上引导社会资源有序、高效流动的指南针,其财务信息不真实所导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有鉴于此,我国经过有关专家、学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并于1998年6月24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该准则的实施,为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包括引言、定义、投资的分类、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披露、附则共9个部分。其中,引言段说明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定义段分别对投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可收回金额和公允价值等8个名词进行定义;投资的分类段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收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投资账面的调整段分别规范在投资期间内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减值所涉及的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投资的划转段说明长、短期投资之间划转的价值确认;投资的处置段规定投资处置时的会计处理;披露段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附则段说明该准则的解释权和实施期限。
二、比较
本节仅就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英国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号-联营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对子公司会计》、加拿大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3010章、3050章》、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60-合营投资》和《澳大利亚会计第1016准则-1016联营投资》、中国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事情-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以及其它国家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的部分作一比较。
(一)关于范围
投资准则到底涉及哪些项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对投资所下的定义,二是与其它具体准则的分工,即,虽符合投资的定义,但在其它准则或拟订中的其它准则中涉及。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投资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两大类,狭义的投资一般仅包括对外投资,而不包括对内投资。我国准则所指的投资,仅指狭义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即除了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外,还不包括在其它准则中规定了的以下各项: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企业以及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其它企业的证券投资的核算、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合并、房地产投资、期货投资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也排除了其它准则中规定的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融资租赁、对退休金计划的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美国的投资会计所依据的准则散见于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技术公报。
(二)关于定义
1、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将投资定义为:“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资本增值或通过贸易关系,而给投资企业带来其它利益而持有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先提供一个大的概念,然后在大概念的框架下再剔除诸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虽符合定义,但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不是投资的部分。我国的准则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资产过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从此定义看投资通常中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它单位使用,通过其它单位使用投资者投资的资产创造效益后进行分配所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从而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某些投资,如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短期性质的股票或债券的买卖,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现金投资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代理机构),通过证券的买卖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实际上是对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投入的所有现金再次分配的结果,以使资本增值。
2、短期投资各国对短期投资的的定义中有一些共同的术语,如“现金等价物”“可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等,但仍存在一些差别。我国准则中将短期投资定义为“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我国对“短期投资”从两个方面界定,一方面是易变现,另一方面是意图短期持有(时间界限定为不准备超过一年)。国际会计准则、德国、加拿大、中国香港与我国的定义基本一致。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在定义中仅指出短期投资的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打算持有至一年以后至期日,此投资应属于长期投资。中国台湾将短期投资定义为“随时可变现,并准备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的投资”,与我国的定义相比,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三)关于投资的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要求:在会计表中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列作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列作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划分流协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出于计量的目的,也应对投资的计价按短期和长期的要求作一区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标准,在德国、中国香港、国际会计准则将短期投资比较严格地限定以一年为标准;但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对期限的标准并不是很严格,而是更多的考虑企业资产的连续使用;我国的准则要求,长短期投资的划分主要依据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管理当局意图短期持有的,作为短期投资;意图长期持有的,作为长期投资。但投资是否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
(四)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问题,即为取得一项投资发生多少耗费。投资成本的确实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投资成本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取得投资额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其处理方法有二种:(1)将该债权计入投资成本,待实际得到股利或利息时,再冲减应收项目。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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