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准则与企业新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
4.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固定资产\以后价值恢复时转回金额的确定。
前曾述,某期末固定资产的减值可能是暂时的。以后其价值恢复、使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时,会计上对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损失应予转回。转回金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2点:一是累计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二是应使转回后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正常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例如,1998年12月25日,A公司购人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该设备原价6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直线法折旧。2002年末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备有可能发生减值,此时估计的销售净价为102000元,未来4年内持续使用以及期满处置时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估计为140400元。假设2004年末,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影响设备减值的不利因素已好转,其时的销售净价24万元,未来2年内持续使用以及期满处置时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估计为28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该设备在使用期内的折旧及减值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日期 内容 金额(元)
1999年1月1日 固定资产原价 650000
1999~2002 各年计提折旧 77187.5
2002年12月31日 计提减值前账面净值 341250
2002年12月31日 计提减值准备 200850 ( 即 341250 – 140400 )
2002年12月31日 账面价值 140400
2003~2004 各年计提折旧 26975 ( 即 140400 – 32500 ) ÷4
2004年12月31日 计提减值前账面价值 86450
转回减值 100425 ( 即 186875 – 86450 )
转回减值后账面价值 186875 ( 即650000 – 77187.5 x 6 )
2005~2006 各年计提折旧 77187.5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追溯调整。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以后期间的会计折旧额按账面价值计算确定。准则规定,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其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后,如果其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或折旧方法发生变化的,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净残值(率)属于会计估计,其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折旧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其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问题是,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与转回可能经常存在,加之需要追溯的会计期间较长,采用如此复杂的调整方法是否必要。从防止企业操纵利润及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看,似应严格执行相关准则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追溯调整法的应用可谓是“一片浑浊的天空”,既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也不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面对这种尴尬和两难抉择的境况,本人认为可以考虑放弃追溯调整法、改用未来适用法。理由:①企业若要通过折旧额的大小来调节损益,改变折旧方法只是手段之一,折旧年限的调整则更常见,而后者采用未来适用法.②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可加强对改变依据的审查,CPA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报告相关信息,供信息使用者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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