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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基础比较研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8:01
的受托责任;准确反映政府为其政务活动提供资金的情况,并评价其融资及偿债能力;评价政府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效率(IFAC,2000)。具体展开来说,权责发生制基础政府会计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责发生制会计报告为社会公众充分提供了如实评价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信息,这类信息如实反映,促进了有效的管理。

  在反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方面,权责发生制报告信息包括了政府运营各方面的综合数据,如资产、负债、净权益、收入、支出,对某些约定承诺和突发事件等也可以以报表注释形式说明。进一步就信息各层面来说,鉴于权责发生制划清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因而在报告日可以充分、真实地陈报所有资产与负债项目,有利于政府资产与负债的管理,应该注意到:

  1 )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对资产的持续管理,对使用年限长的基础建设尤其如此。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下,政府面临的不仅是增购资产问题,而更应重视如何对现有资产进行养护、改良以及使用年限的延长。通过确认持有资产的成本并将其与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认识持有资本的成本;

  2 )在促进资产持续性管理的同时,负债管理也得到了加强。权责发生制避免了隐性负债藏而不露的问题,机构管理者也难以将他自身应承担的当期成本转嫁给继任者(IaaBall ,TonyDale,WilliamD.Eggers ,JohnSacco ,1999)。此外,对雇员养老金、社会保险和贷款等长期承诺,若以政府负债的形式加以揭示,既有利于今后的预算制定,也在真正意义上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

  3 )权责发生制揭示的政府负债情况,有利于政府正确的融资决策(陈峙维,1999)。

  如在融资租赁情形下,权责发生制会计向所有权人和债权人提供判断性信息,如果设备的主干部分已经废弃不用,或累计了长期负债,所有权人和债权人就需要知道设备废弃计划,债务到期时间。这样的压力促使公共部门加强设备管理,合理安排偿债计划;

  4 )权责发生制下的资产减负债的净值,体现了政府公共部门的净财富,净财富数额及其变动支持政府长期的决策。政府将随时关注当前和今后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对国债的把握)、各届政府权益,以及在实物、人力和研究开发资本的结构方面对现在和未来福利的贡献。

  其次,在改进公共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竞争力方面,权责发生制为量化计划和活动的效率水平,以及评价其随时间变化的情况提供了一种机制。例如:

  1 )对于新西兰、澳大利亚等采取资本收费形式和以资本和净资产为基础获取报酬的政府管理者而言,权责发生制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激励制度。如果融入适当的灵活性,权责发生制将帮助对持有资产的种类和数量做出决策,以及通过发掘未充分利用的有形资产的价值,来鼓励更好地进行管理资产(Valerie Archibald ,1994);

  2 )在成本信息方面,只有权责发生制方法才能在配比基础上确定产品或服务的“真实完全成本”,且这是一种既具有期间可比性、又可与外部竞争者作比较的成本。由于有完整、可比的成本信息,可以鼓励竞争,便于决定内部收费或定价问题。同时基于真实成本基础,管理上就可以要求公共部门以产量(产品或者服务)或经营成果来衡量其工作绩效(ParPierre Samson,1999)。同时,真实、准确的完全成本指标增强了决策的相关性,进而强化了受托责任,管理者必然把视野从现金控制转向资源优化配置层面。

  3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制度,有助于公共部门确立竞争目标,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等创立的内部市场可视为权责发生制对竞争机制的支持)。

  同时,它对于政府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全面的、具有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资源管理,也极具助益。权责发生制还增强了预算信息和实际财务及业绩信息之间的可比性,有利于更重视业绩的管理和监控模式。

  第三,权责发生制给政府部门带来了一种文化的转变,使得管理者更重视政府机构的效率、效果等财务绩效管理问题。

  全面、深入地向权责发生制框架转轨,将使得政府官员和部门管理者对权责发生制预算对政府行为控制、业绩管理的作用有更深刻的认识。权责发生制方面的专业培训,增进了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和会计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使政府预算管理者自觉向企业管理者进行,从而在根本上带来了政府文化的变化。因此,改革的行为和决策,不仅仅表现为在当前预算上的成效,更重要的是它对未来长期经营活动的积极影响。管理者将可以在诸如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稀缺资源的分配等重要领域做出更准确的决策,对公共部门建立更有效的、类似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准则能力产生积极影响。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准则的趋同也有利于两者间更广泛的合作(Certified General Accountants Association of Canada ,1999)。

  第四,权责发生制更加适应新公共管理环境下拓展了的公众受托责任要求,增强了财务透明度(GAO ,2000)。

  最后,相当重要的一点是,全面、持续地推进权责发生制基础政府会计可以提供增强财政长期支持能力方面的信息,从而优化政府的中长期决策。

  权责发生制会计将提供更多的机会来关注产出、强化现有的体制。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向权责发生制转轨提高了政府部门对于公共支出的计划和控制,为议会制定公共支出战略提供了依据,提高了在高水平上进行现金控制的可能性;对于整个国家经济而言,它为公共支出战略和国民核算体系提供了持有和使用政府资产(包括营运资本)方面的高质量信息(Andrew Likierman ,1998)。

  五、对政府运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的反对意见及其探讨

  对会计基础向权责发生制转轨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存有疑虑,他们提出了一些权责发生制的薄弱之处。例如,因背离了现金流实际而缺乏客观性,由于假设和准则的复杂性导致的透明度问题,编报方法难以熟悉,经济利益理论基础上的资产概念对于政府控制的资产并不适合,核算与报告系统的高运作成本,等等。这些反对意见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权责发生制的局限性,对之加以认真的思考,将有助于我们的改革实践。主要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对者直接针对最基本的立足点问题质询:政府与企业究竟是不是同质的?一些评论家指出,由于政府与企业在其追求的运营目标上的根本差异,政府主体的特性有别于企业,因此不能照搬企业模式。企业会计中的“利润”,在政府部门并不明显,特别是政府主管并不过多地从盈利性或财务状况的角度思考问题。此外,建立在经济利益理论基础上的资产概念,对于大多数公共部门控制的资产来说可能并不适合。这些意见实际上隐含着政府主体与企业主体特性“非同质性”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James Guthrie ,1998)

  :1 )政府部门目标不包括获取利润,此盈利不是一个绩效评价指标;2 )财务结构是不重要的;3 )清算是不重要的(如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取决于运营资本,而取决于议会是否有意继续拨款);4 )不存在决策权(如,一个部门可能不允许出售资产,保留收益或改变经营)。

  事实上这样的观点是可以探讨的。不需直接反驳,只需再问几个问题:利润动机是决定主体特性的唯一因素?对政府特性的“非同质性”果真站得住脚?退一步说,即便是非同质的,这必然导致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

  其次,反对者对会计信息质量层面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

  信息质量层面的首要问题是客观性。一方面,最为浅显的是,无论现金是否存在银行,权责发生制会计都不如收付实现制会计客观。从权责发生制收支差额数不能取得可使用现金信息,对权责发生制数进行调整往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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