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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目标的反思
一、对会计目标的有关认识
(一)会计目标是一个体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会计目标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时间来看,可分为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从程度来看,可分为最低目标、中间目标和最高目标;从主次方面看,可分为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从总分关系来看,可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从抽象度来看,可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等等。因此,笔者认为,会计目标是一个体系:既有最高目标或基本目标,又有每一阶段、每一准则的现实目标或具体目标;既有总目标,又有分目标;既有主目标,又有次目标。我们现在对会计目标的讨论,比如“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都是对财务会计基本目标或最高目标的讨论。因此,本文对会计目标的讨论也限定在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上。
(二)会计目标的设定原则
会计的发展史表明,会计是服从和服务于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某种需要,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手段和工具。同时,会计作为一门将某一经济活动主体的资金流、物流、人才流汇集成财务信息流的科学,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因此,会计目标的设定就必须紧紧围绕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人们期望会计来干什么?二是会计能做什么?前者是人们利用会计的目的,是人们的主观期望;后者是会计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所具有的和应具有的属性、功能。因此,笔者认为,会计目标的设定应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1、面向用户,着眼需求。会计是生产和提供信息的。会计信息,作为会计提供的产品,同任何其他产品一样,必须“适销对路”,能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某种需要,否则,会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会计信息的生产必须始终围绕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来进行。因此,会计目标的设定必须面向信息使用者,并尽可能满足其需求。
2、立足实践,认识自身。目标的设定既要有一定的挑战性,又要量力而行。因此,设定目标时要对事物自身的现状进行客观、合理、准确的评估,做到立足实际。会计,尤其是财务会计,是在一系列基本假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会计信息系统,并运用一些特有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来对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加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科学。因此会计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局限性。会计不是万能的,会计目标的设定应该立足自身实际,明确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3、在主观愿望(人们对会计的愿望)和客观实际(会计自身能力)之间求得平衡。人的需求是无限的,而会计的自身能力是有限的,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会计目标,必须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因此,会计目标的设定必须现实可行,是会计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实现的。如果目标定得过高,不但目标没法实现,还会引起会计信息系统的混乱;如果目标定得过低,则会计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因此,在设定会计目标时既要考虑人们的需要,又应充分考虑会计自身的能力,做到满足需要、量力而行,绝不能“好高骛过”、“眼高手低”。
4、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会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不能脱离经济的发展阶段,否则,会计就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同时,会计与经济的关系是交互作用的。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对经济有巨大的反作用。因此,会计目标设定得合理、得当,就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会计目标如果超前或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必将造成经济的混乱,从而阻遏经济的发展。
5、设定的目标要明确。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西方学者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目的或目标是会改造的,但在任何时期,目的和目标都必须规定明白或有可能明白地予以规定。”可见,目标的设定必须明确、清楚。否则,不但不能给人指明方向,还可能使人“误人歧途”。那么,目标要怎样设定才能明确呢?一般而言,基本目标由于比较抽象而难以量化,但要做到表述清楚、明确易懂、具有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具体目标的设定要做到:表述明确,有可衡量的结果,考虑成本、时间和资源约束等。
二、对现有会计目标理论的评述
会计目标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进行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当前会计目标理论主要有两大流派:“受托经营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一)对“受托经营责任观”的评述
1、“受托经营责任观”的主要内容。“受托经营责任观”认为:(1)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2)由于最有效地反映受托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关于经营业绩的信息,所以财务报表应以反映经营业绩为重点。(3)随着委托——受托关系研究的深入,受托责任学派对受托责任将行了扩展,将对资源或资产的受托责任扩展到整个社会,即受托者不但对资源或资产的所有者要履行受托责任,还要履行对整个社会的受托责任,比如就业、环保、公益等方面的责任。
2、对“受托经营责任观”逻辑的考察。受托责任观的逻辑前提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且委托——受托关系很直接。委托方(资源的拥有者)将资源委托给受托方(资源的经营者)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委托方而言,需要对受托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评价,以决定是继续聘用当前的受托方还是解雇受托方而另请高明或者对委托方的报酬进行调整;对受托方而言,有义务和动机向委托方报告其经营情况,以证明其自身的价值(即证明自己是“物有所值”的)或者在下一轮的谈判中获得更好的价格,甚至打造另谋高就的资本。委托方了解经营情况,需要运作一定的手段,获取受托方经营情况的各种信息;受托方要报告其经营情况,也需要运用一定手段,通过一定的载体将经营情况的各种信息转递给委托方。也就是说,委托方评价受托责任,受托方解除受托责任,需要一定的手段或工具。会计正是这种手段和工具。会计通过资产负债表、收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提供资产运用情况、经营业绩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等信息,来满足双方的需要。
3、对“受托责任观”的评价。“受托责任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受托责任观”既注重人们利用会计的目的,即用来评价和解除受托责任,又认识到会计在认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中的作用,较好地做到了立足会计自身实际,来满足受托方和受托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其次,“受托责任观”比较明确、简单,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指引性。
但是,“受托责任观”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受托责任观”没有全面地反映客观经济现实,已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受托责任观”的逻辑前提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且两者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委托——受托关系。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既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企业,又存在非直接委托——受托关系的情况。如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直接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