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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问题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目的及现实意义
(一)落实“十五”计划纲要,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适应我国深化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要求。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竞争能力。…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严格约束与有效激励相统一的经营机制,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由此可见,落实“十五”计划纲要,应当是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首要目的。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完善稳健的会计制度,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基础。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尽快按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完善国有独资公司体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二步,进行股份制改组。在完善国有独资公司体制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国家对改组后的四家银行可以先绝对控股,后相对控股。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广泛吸收内外资企业参股,同时组建若干基金,吸收自然人资金组建基金法人对银行参股。第三步创造条件分步上市。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采取整体与分拆相结合的方式,分行别、分步骤上市。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适用于一般企业,也适用于金融企业。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财政部于1992年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8年修订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年为《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上市,同样需要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步伐。
(二)改革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披露的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
1998年12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一份名为《会计披露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吸取的教训》的研究报告,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一般特征、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会计在金融危机预警中应发挥的作用、与金融危机有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等做了深入的研究,还对南朝鲜、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日本的90家最大的银行和企业现行会计实务同国际公认会计实务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各种有助于提高会计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的建议。
这份研究报告指出,东亚地区众多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破产或濒临破产,是因过分依赖外币借款,以及缺乏透明度和经管责任而造成的。披露不充分虽然不是造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但它确实对危机爆发的广度和深度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财务报告是最可靠的也是最容易取得的有关企业信息的媒介物,缺乏充分的会计披露,投资者和债权人就无法及时取得必要的信息,以判断企业成功与否。在遭受金融危机袭击的国家,企业和银行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种种缺陷,与缺乏适当的披露要求有一定的关系。多数亚洲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会计披露时没有遵循或符合国际会计准则。长期以来,大多数国际投资者忽视了这一缺陷,巨额的外国资本(债务性和权益性资本)仍源源不断地流入亚洲国家。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的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危机的沉痛教训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安全。会计标准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金融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对金融企业会计问题的研究,提高金融业会计披露的透明度,以防范金融风险。
(三)适应WTO的要求,实现金融企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
近年来,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各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加入WTO是我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的重要体现,同时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一方面便于国外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最近指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但是,目前由于居民储蓄存款的注入还不会出现问题。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从事企业贷款,五年后可以从事人民币存款业务。如果那时居民将一部分钱存入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因此,国有银行必须加快改革步伐。
就会计标准而言,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了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上市银行会计标准的主要方面也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适应加入WTO的要求,还必须对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全面改革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迎接WTO的挑战。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的组成部分。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2000]6号印发了“关于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的函”,函中指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精神,为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继续制定会计准则的同时,财政部拟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特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3考虑到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框架结构。
本人认为,改革后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结构拟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特点,分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事项和财务会计报告,以条款的方式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按照这种框架形成的会计制度,我们暂称之为《总制度》。
对于是否以《总制度》为依据制定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企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