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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问题
(三)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准则规定比较原则,制度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强。二是准则的形式比较符合国际方面阅读,制度形式比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三是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具有应急、灵活的特点。准则和制度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原则和具体之分,因此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缺一不可的互动关系。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是否应当考虑以下各项:
1.租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租赁准则主要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核心内容是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这是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此项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租赁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银行会计准则
1995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银行基本业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为此付出了不少心血。据了解,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规划,以财政部1995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银行基本业务》(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第32号和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3.保险会计准则
针对各类保险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如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等。在制订此项准则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会计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保险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
4.证券会计准则
此项准则规范的重点是自营证券的买进、卖出和期末计价。
(四)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需要处理好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总体而言,应当贯彻会计改革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原则。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体系,不能混淆。会计制度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从而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和规范经济秩序等目标;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培植税源、调控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会计制度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但由于两者规范的目的不同,按会计标准计算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和按税收制度计算的计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改革后,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与核销,将由总行根据贷款资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与税收制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收制度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处理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五)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需要处理好与财务制度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制度只是按照财务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虽然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当时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的确认、计量问题,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实行统收统支,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是主要的,很少拥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也就谈不上会计的确认、计量,会计的主要任务是记录和报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之后,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会计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要求恢复其本来面目,即: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全部内容,应由会计制度作出规定,这与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资产定义,合理确认各类金融企业的资产价值,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可靠,提高资产质量。
2000年6月21日,朱基总理以国务院令签发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中第9条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应当按照这一定义对各类金融企业的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定。
1.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及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的目标是以财政部2000年规定的上市银行贷款呆账准备政策(财会[2000]20号文件)为基础,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贷款对象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贷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合理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提取贷款呆账准备后,不应再提取坏账准备。国外一些国家提取贷款呆账准备的种类有普通呆账准备(或一般呆账准备)、专项呆账准备和特别呆账准备(或国家风险贷款准备),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普通呆账准备金可作为银行的附属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而专项呆账准备则要从银行的资本组成中扣除,这也是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贷款呆账的核销,上市银行要据财会[2000]2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年度终了前予以处理,不得挂账;其他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按有关规定,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报经其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2.金融企业的投资主要指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按照国际会计惯例,自营证券应在期末时按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在分类的基础上计提跌价准备。
我国某些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由于种种原因,投出时缺乏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投出的资金没有收益或收益很低,甚至投资本金也无法收回,发生永久性减值,投资公司倒闭、清算、破产的案例时有发生。为此,强化对投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其自身的管理水平,搞好内控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规范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成为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其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