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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垄断利益与国民利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8:17
国有企业对公共财政(国民利益)的贡献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在产权安排中的一个体现是财政对国有企业的收益索取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统收统支"的制度,企业方面在收益的分配和处置上无任何自主权。这意味着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它既享有国有企业的全部盈余,也承担着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而国家的财政收入,则体现为国民的利益。

  1、现有法律法规上难以要求国有企业加大对公共财政的贡献。

  或许有一个理由说国有企业的利润可以上交国家财政收入作为国民的公共财政,但按照公司法和其他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就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的股东大会可以自主决定国有企业财产的处分方式,那么作为国民委托管理国有企业的国资委就没有权利干涉,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股东大会就有权处置企业资产甚至决定利润的去留,作为企业本身职工的福利或待遇或其它用途。那么股东是代表企业所有者的国民还是代表企业,更何况部分属于国家资源性国有企业已经上市了,本属于全国人民的资源性收入部分利润却成了国际资本的收入。也就是说,作为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企业所得利润从法理上不一定能全部转为属于国民的公共财政作为国民的收益,而且国有企业发生亏损,则需要国家财政弥补。

  2、从历史上看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的贡献一直下降。

  笔者查了《中国统计年鉴2004》的资料,中从1989-1993年国有企业利润累计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只为326.05亿元,五年累计还低于1978年的571.99亿元和1980年的435.24亿元。但从1994年到2003年这十年则为空白,国有企业再没有上缴利润给国家财政(下面再分析原因)。这十年中平均每年需要补贴企业亏损超过近300亿元,累计补贴了3088.2亿元。如果从在1989年-2003年计,平均每年需要补贴企业亏损近400亿元,累计补贴了5632.45亿元。更直接的是根据《中国财政年鉴》(2001年)的数据{参考附表一},从1985年至2000年,国家财政税收总额从2040.79亿元增至12581.51亿元,年均增长12.89%,同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从595.84亿元增至827.41亿元,年均仅增长2.21%,远远低于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这使国有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的份额不断下降。就算是按国有企业从1985年到2000年16年时间交纳的利润和所得税,也是10544.58+505.82=11050.4亿元,减去弥补亏损6501.12亿元,则16年只是4549.4亿元,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并不高。 
  3、国有企业没有上缴利润作国家财政收入的历史原因。

  1994年起,国有企业就没有上缴利润作国家财政收入。出现这样的状况有历史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仍然不尽人意,对公共财政的贡献并不理想,因而出现了始于七十年代末的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及实施"拨改贷"、"放权让利"、"承包制"等改革,其初衷并不是改变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而是想激发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扩大生产、增加盈利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目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利润留成率及承包额难定,效果远未达到政策设计者的预期目标,还导致国有企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断下降。1984年起实施的"利改税"政策,即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利润改为交纳税金。具体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到1994年新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已经没有向国家财政上交利润,其依据是1993年底颁发1994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7]规定,"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

  但是,文件只是规定1993年前的老国企不用上缴利润,但1993年后成立的国有企业,还有象石油、电信行业国企也不上缴利润吗?也即是说,作为企业所有者(国民)投资的企业,从1994年起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只是交纳税金,其所得的利润,甚至是通过行政垄断获取的利润根本就没有上缴国家财政用作国民的公共开支。

  4、国有企业上缴税金及垄断利润对国民利益的影响。

  或许可以说国有企业也交纳了大部分的税收给国家作为财政的贡献给投资者(国民)回报,如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1/7的企业给国家交纳了2/3税收,你还要说什么?共和国今天的繁荣如果没有税收能行吗?"。本人并非反对此观点,但是,按现在的状况来说,难道非公有制企业就没有交税吗?国有企业退出竞争领域后由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国家就会失去全部的这些税收吗?要知道,就算现在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作为主要税收来源如增值税等工商税同样要交纳,是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

  由于作为主要税收来源如增值税等工商税是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在这方面对财政税收的贡献是一样的,而国有企业也没有将利润上交国家财政,因此只能在所得税上对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贡献有所分别。在这里假设一些数字说明垄断利润对国民利益的损害。假如国有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000亿,其中500亿为垄断利润,那么其对国家公共财政的大概贡献是:1000X33%=330(亿元)(33%为所得税率)。

  而没有垄断利润的贡献及对国民的利益是:

  a 、500X33%=165(亿元)(所得税)

  b 、500(亿元)(没有垄断是国民减少了消费负担)

  合计:665(亿元)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产生的垄断利润,对国家的财政收入贡献为330亿元。但是,假如没有这500亿元的垄断利润,那么国民的消费(生产)就可以小支付500亿元,是直接从中得益;还有165亿元所得税转为国家财政收入中间接获益,国民整体得益为665亿元,对比起来国民整体利益增大了665-330=335亿元。

  如此类推,如果假如垄断利润为200亿元亿、100亿元、50亿元,失去垄断后国民的收益分别增大为134、67和33亿元。无论怎样举例计算的最终结果是,哪怕出现一点的垄断利润,国民的利益都受损害(附表二)。

  国有企业连续十年没有上缴利润给国家财政,因此现在靠行政垄断方式来获取利润的话,只会造成国民整体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垄断利润,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对待,则可体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正常的利润是否上缴给国家财政呢?如果不上缴利润只交税,或只交税和上交垄断部分利润(也难以界定),那么国有企业存在也就没有更大的意义,因为根本就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没有差别,而且根本不用设置从中央到地方众多的国资监管部门,可以节省巨大的管理成本。如果要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国有企业是应该上缴利润给国家财政作为全体国民(投资者)的公共开支。但如果要上缴利润,又失去垄断地位的话,那么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生存下去呢?看看附表一的数据,从1985年到2000年,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才508.82亿元,但补贴亏损就高达6501.12亿元,再加上2001-2003年的亏损补贴786.02亿元,合计补贴了7177.68亿元。单1997年2000年,国有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就达7057.4亿元(《中国统计年鉴2004》),其结果不明而喻。

  5、另外是对于资源性资产的收益问题。如国有森林、国有矿产等,这些资源未开采时同样属于全体国民的隐形资产,通常由国有企业开发,但取得的收益表现为企业的利润后都留在企业中,均没有上交财政收入转化为国民的收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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