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
实际上,吸收存款的现象并非始自招商局,在中国,这种工商企业吸收存款的现象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据刘秋根教授在《明清高利贷资本》一书中的研究,早在明清时期,经营“存款”这种金融业务的现象,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除典当、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经营存款外,“也有一般工商店铺如盐店、布铺、米铺、杂货铺、珠宝铺等兼营的存款”,甚至“一些在地方家产殷实、且经济信用较好的财主有时也接受他人寄存,并付给薄息”。“从存款客体来看,既有各级官府、也有各类社会性团体如宗祠、会社等,更多的则是私人家庭和个人。从存款的具体内容看,既有按期提息,用于种种专项用途的基金性质的存款,也有因工商经营、日常生活消费而引起的以寄存和生息为目的的存款……”。
显然,这种现象到了近代并没有改变,而是顺理成章的运用到中国近代的股份制企业中。不仅招商局吸收存款,其它企业吸收存款,就是到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这种现象仍然延续存在,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譬如,民国十七、八年间,上海的一般公司,甚至“有设立存款部,公开登报招揽存款者”。以致于当时的研究者认为,“吸收存款为我国企业界特异之现象”,但是,“其运用几普及于各种企业及工商组织”。 1940年,有学者对1932-1939年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湖北及香港等9省区的10个行业100家企业的资本构成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其中,借款及个人存款在这些企业中的构成情况及所占百分比如表四:
表四 100家企业自有资本与借款及存款之百分比率
资本等级——家数自有资本(元)%借款及存款(元)%总数
300万元以上2418430214659.7612412998340.24308432129
100-300万元315697770662.333444004537.6791417751
50-100万元221511409150.071507193349.9330186024
50万元以下23581282454.38487657245.6210689396
合计———10026220676759.4917851853340.51440725300
资料来源: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四辑,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62页。
从表四可知,借款及存款在这些企业中普遍存在,不仅数量大,接近于企业的自有资本,而且与企业的行业和资本额的多少都没有明显的关系。显然,这种企业吸收存款付给利息的制度长期广泛的存在,必然形成一定的社会习惯和规范,制约着近代企业的创办人和投资者,必然使得近代企业创办时,不得不遵循和参照以往的商事习惯。在一般的投资者看来,购买股票投资近代企业,与把资金寄存于企业相比,同样是把资金的使用权进行了转让,那么,获取相应的利率回报正是理所当然。企业经营得好,另有红利再好不过,如经营不好,固定的利息是断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官利”又称“官息”“正息”,正是对其性质恰如其分的表露。
另外,股票的转让和变现不易,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也强化了官利制度存在的必然性。我们知道,股份制企业与独资和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明显优越性,但是,这些优越性得以正常发挥,需要有证券交易所和银行的相互配合。证券交易所和银行的存在可使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流通属性,得到正常发挥,并能激活资金的运转,增大资金的效用,使其循环转运于市面,使金融活泼无阻滞。但是,中国第一家银行成立于1897年,距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的成立晚了25年,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18年,距轮船招商局的成立更晚了将近半个世纪。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近代企业的股票无论是转卖还是抵押,其不便和困难的程度可想而知。这种不便,还因企业自身的种种规定而更为加重。我们可以举交通银行的规定为例:1907年清政府奏定的交通银行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如商股东欲将股票卖给或让与他人,须由原主函知该行核准,再行通知本人,将卖给或让与之契据,两造签名画押,连股票送至该行登注股份总册,并由该行人员于后面格内签字画押。此外有执持股票来行自称股东者,该行均不承认,惟认曾经注册者为实在股东”。 在这种种不便的情况下,投资者如果连些少官利也拿不到时,又怎会有积极性向股份企业投资呢?
由以上这些分析可知,西方股份制企业在引进中国时,中国社会的高利贷性质,历史上形成的商事习惯以及社会各部门走向近代化的步伐不一等等原因,必然使得这种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难以一成不变的应用于中国,而会使其产生与中国相适应的变异。官利制度的出现和存在,就是当时中国资本市场环境条件的派生物。它既可以说是无奈之举,也可以说是近代中国企业家为向社会筹集资金、适应社会环境时不得不进行的一种主动的“变革”。
三、如何评价官利制度
但是,正因官利是近代中国高利贷资本市场条件下的派生物,正因官利具有“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且股息固定”的性质,因而,官利制度必然加重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在创办期的资金紧张状况,导致“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现象的出现, 也必然加重企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的利息负担。因此,官利制度具有的这些性质,也就决定了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都对其持否定态度。例如,以对张謇创办的南通大生企业集团的研究为例,有的学者在研究中就认为,官利制度减少了大生“企业的资本积累,增加了企业的困难”,是大生企业集团衰落如此之快的根本原因之一。 另有学者认为,“它对企业的正常发展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企业素质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大生纱厂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日益蚕食大生资本的积累”,“从内部蛀空了大生纱厂”。 还有的学者认为,“官利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扭曲企业制度,……尤其是利润分配问题,直接导致企业实施‘有利尽分’政策,祸害企业无穷”。
确实,大生纱厂在筹办的四十四个月中,资金极度紧张,多次使大生纱厂到了夭折的边缘。创办者张謇曾自称到了“仰天俯地,一筹莫展”的地步。在资金如此紧张的情况下,除“应归入成本”的费用外,“用去不返者止五万余”。其中,必须发给的“各股官息”即占“一万七千余”, 合三分之一强。这个事例,就是官利分配制度在企业筹办期加重企业负担加据资金紧张状况的典型一例。
那么,作为当时当事人的张謇又是怎么看待官利制度的呢?在“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中,张謇有一段话比较典型的表明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对崇明分厂开工六届的帐略说略进行总结时,他说:“未开车前,专事工程,无从取利,即以股本给官利。自甲辰至丁未三月初四,共付官利九万一千四百七十余两。开办费所谓九万六千五百四十余两,非纯费也,官利居多数也。开车以后,虽始营业,实则失利,乃借本以给官利。计自丁未三月初五至戊申年终,又付官利十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余两。而两届之亏,十二万零五百五十余两,非真亏也,官利占全数也。凡始至今,股东官利,未损一毫,递迟发息,则又利上加利……”。在笔者接触到的史料中,官利制度对企业开办期加重资金负担和企业营运的不利影响,以张謇的这段总结最为典型和清楚。但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令人深思的是,张謇依然对有人提到国外没有官利制度即 “有谓泰东西各国商业,获利若干,皆以本年营业为准。赢利若干,即派利若干,提奖若干,无所谓官利,即无所谓馀利” 这一点不表赞同,他说,“各国自有习惯,有他国之习惯,乃有他国之公例,乌可以概中国?”接着他说的一句话,可谓对官利制度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起到了画龙点睛的解答作用:“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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