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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6:43
在迫使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这种市场化改革从代理层面和企业运行层面上有许多措施,从放权到现代企业制度,但收效不大,问题还在原公有产权制度无法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微观基础。

发达国家也有所谓的“公有制”企业或公司,但这类企业或公司绝大部分产权最终都能一层层落实到自然人身上,产权是明晰的,是由私人持股、控股或由许多投资公司、银行、基金、保险持股和控股,而这些投资公司、银行、基金、保险也是由众多的约束很硬的自然人组成,如富人、各阶层人士、离退休职工等加人才存在的。不像我们国有企业产权不可能找到自然人来落实,那么国有企业的资本增值或贬值就没人负责,没人承担风险,这就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没有自然人来落实这一产权,人人所有,但人人却都不是所有者、投资者。其实,即使在改革中发展起来的不少民营企业产权,严格讲也不明晰,如挂靠、戴红帽子或以家庭、家族作为排他性,而不是建立在自然人的排他性上的,结果出现,企业告政府侵权,政府诉企业贪污,或者是父子、兄弟反目或分家等。因此,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这一产权制度改革最终指向产权能界定到自然人个人身上,即明晰的个人产权,而公有产权在竞争和运作中可被界定为众多个人产权的集合,从而我们就为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原公有制企业产权改革找到了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的根据,规范和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了国有企业所有权政府行政化,并为引入个人产权的企业控制权如何分配提供了制度保证。

实际上在我国,原公有产权中融合、引入个人产权早已实施,如发行上市的公众股,拍卖中小国有企业给私人等,但问题在于融合、引入个人产权规模还太小,不足以影响原公有制企业所有权结构,原有的所有权行政化问题在公司治理中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整个公司运作带有很浓的行政级别色彩,如部门臃肿,人浮于事,区分干部、工人身份,追求官位,达到什么行政级别,拥有什么权力,拥有什么待遇和年薪,而并不真正承担企业支出费用、亏损和风险。由于公有产权中的国有资本目前无法也不允许直接转变为个人产权,我们只有在占统治地位的国有资本运营中积极引人所有权多元化结构,而这个所有权多元化结构更多的是以个人产权为主的非国有和私人资本参入份额,因为我国市场化首先得利于市场竞争性,而竞争性又发展出了目前在国民经济中占比例很大的非国有和私人资本,这些是我们在原公有制企业中引入所有权多元化个人产权的主体大军,也是取代政府、行政主管构成企业积极所有者的主力。根据有关研究(方晓霞1999,刘小玄2000,刘伟、李绍荣2001),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具有完全个人产权的个体经济和私有企业效率最高,但规模太小,往往反映不出资本和全员劳动效率,所以把不断发展的私有企业和经济及时切入和引进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是迅速扩大个体经济和私有企业规模,提高全社会资本和劳动效率的良机,从而就有可能彻底消除原公有制企业所有权政府行政化问题,使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真正反映产权制度安排,体现出公司代理权竞争,能激励和约束经理,而不像现在的国有企业,经理替换权力归政府或组织部门所有,这就可能出现经理想方设法贿赂政府或组织部门官员,以保其位置。这同成熟市场经济中的规范私有公司相比有很大不同,这里经理是通过代理权竞争上岗,经理努力提高企业绩效是保住自己位置的惟一途径,在这样的企业里,因产权的剩余索取权在董事会手里或干脆就在自己手里,其贿赂成本很高,高到他无法承受。当然这种代理权竞争除了用手投票可以形成外,还可通过股东用脚投票,抛售股票来形成或通过敌意收购来形成。

无论是目前的关于企业产权、所有制的理论研究文献或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企业产权或所有制改革实践都表明,私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绩效远好于国有企业,而且私有和非国有产权或所有制比重不断增长提高了全社会劳动和资本效率,并淡化了行政性干预。因此,在这些市场发达地区正在实践探索对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的产权明晰化改制,进一步从原来产权并不十分明晰的多元化所有权结构或混合所有制改制成更多地以自然人为载体的十分明晰的产权结构,亦即:尽可能让经营者、职工和普通公众持股,并且经营者持大股,而所谓“集体股”(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集体企业的“集体股”、乡镇企业的“乡镇股”,我们这里都暂称为“集体股”)退出越多越好。有人把这称之为设计一种替代性的明晰产权制度安排的两大原则。这样做也完全是不得已逼出来的,因为原“国有”、“集体”、“乡镇”这些公有资产存量一开始无法明晰到以自然人为载体的个人产权上,而由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作为这些原公有资产存量所有者来控制企业,行政任命企业领导班子与市场机制背道而驰,貌合神离。各地实践探索也表明,包括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的产权明晰化改制中,在原公有存量资产产权不清晰或不知产权所有者和老板是谁的情况下,关键的经营者持大股作为替代和逐步减持或退出“国有股”和“集体股”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能有效激励和约束经营者,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同时企业因产权能落实到经营者、职工、公众等这些自然人排他性基础上,就能明确所有权既对企业有控制权,又对企业有剩余索取权,从而明确代理关系,真正在公司治理机制中体现出代理权竞争,即有效的经营者选拔机制,不断有优秀人力资本进入企业。

下面就政府和行政部门转为消极所有者,逐步退出企业,而在企业产权上逐步引人以自然人个人产权为基础的新积极所有者(私人经济、竞聘的企业家、原经营者、职工、公众等)的实践探索,大致概括一下原消极所有者和新积极所有者在企业产权改制设计上对企业控制权分配博弈过程,试图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产权改制实践提供一个较清晰的逻辑操作框架或模式,这一博弈过程可能也是我们必须经历的一场痛苦的产权市场化改革过程。

环节1:从企业产权、所有权上着手,将政府、行政主管公有产权由积极所有权转化为消极所有权,这首先是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观念要更新,积极实施自身改革并把企业产权改革作为主要改革目标加以实施。为使企业产权改革比较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企业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好的产权改革操作方案,所谓“好”的操作方案是指,政府、行政主管作为积极所有者放弃企业控制权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所以,政府、行政主管必须有最大限度的利益补偿,这种利益补偿可能最主要通过对企业提出的产权改革操作方案行使批准或否决权力来实现的,并通过和企业讨价还价来实现的。一开始,政府、行政主管作为公有制企业存量资产所有者或最大股东在产权改制中进入董事会,但这时的产权改制已经是以自然人个人产权为主体的产权多元化改制,政府、行政主管已不是惟一的所有者或股东,虽然还是最大股东,但这个最大股东开始已与企业之间划出了清晰的财产界限,两者的利益开始明确、分离,而且新进入的所有者、持大股的经营者、职工入股、公众持股等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多元化股权大大提高了对企业资产关切度,积极参与经营决策,对政府、行政主管企业控制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尽管这种制约程度开始并不大或不明确,但确实存在,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如企业高层领导任命,政府、行政主管不能完全自己单方面说了算,因产权这个深层体制上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的公有制企业政企就可能水到渠成地自然分离。

环节2:由于不能分解到个人产权的国有企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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