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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6:43
而公有产权否定个人产权合法性导致没有一个个具体自然人个人有动力、有激励去对公有产权负责和去监督、约束代理人。

本来,企业家就是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产生于市场合约,对它的选择、任用、配置都有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制度。实践证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需要企业家来经营,而企业家只能是以个人为载体的自然个人,他必然有个人产权的要求,并且个人产权在市场中是合约化的。但作为公有制企业的国有企业目前还基本上依赖一套政府行政化人事管理制度,尽管已有了明显改进,但仍不能真正做到市场化,问题就出在个人产权在深层次体制上还不能突破公有产权。

按照科斯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观点,个人产权的确立是市场化的深层基础,那么,我们要为原来公有产权无法分解到个人产权合约的国有企业寻找到一个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那就是公有产权能分解到个人产权。做到这点,首先就是人力资源的个人产权化,是一个个具体人为载体的自然人的市场化合约,才有公有产权的市场合约;是他们一个个具体自然个人在承担市场交易成本、风险以及索取市场交易利润、回报,然后才是公有制企业的交易成本、风险和利润、回报。我们应该从人力资源产权可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这一层面上理解和解释我们的“建立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二、政府及行政部门转为消极所有者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方面,我们试图改变政府对企业的直接间接行政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实现政企分离;另一方面,由于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各种既得利益及习惯势力的制约,我们又试图要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在保证公有产权前提下实现政企分离显然使国有企业改革充满矛盾,历程缓慢、艰难。事实证明,要化解矛盾,加快改革首先是政府如何作为,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如何从企业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我国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出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突破公有制约束的改革尝试,在于这些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改制上很好地扮演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角色,把自己转变为消极所有者。这首先就是政府机构改革,好政府差政府都会改革,但差政府无法像好政府那样容忍大规模精简机构改革。这样,市场、企业、企业家就很容易区分政府好坏,政府是真的转变成消极所有者,还是模仿一下机构改革样子欺骗市场、企业和企业家,仍维持原来政府机构规模,甚至扩大原来规模,然后利用职权进行事后寻租。

坦率地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不遗余力,试图把公有产权国有企业改造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积极引人和使用了一套套现成的成熟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规则、企业规范和制度,如公司法人治理制、董事制、上市或不上市股份制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国有企业依然在亏损,资产在流失,于是有了政府出几千亿元冲销企业环账,搞数千亿元规模债转股,严格的财务监控,加强企业党组织政治监督等举措,虽然这些举措对缓解国有企业债务和经营很有效,但并没有触及公有产权制度缺陷源头,谁能担保国有企业环账不再大量产生?谁能担保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出手捞一笔,不和政府官员沆瀣一气去流失公有资产?正是公有产权中没有个人产权这个制度缺陷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先天不足,常陷入表层改革,把发达市场经济中各种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直接嫁接到公有制上,以不变应万变,这显然不切实际,其结果是许多改革隔靴搔痒,图有其名,许多国有企业改造成了并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殊不知发达市场中成熟的代理制、公司制、股份制都源于个人产权市场合约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而不是政府干预、强制的结果。因此,实施公有产权中从没有个人产权到有个人产权,承认、容纳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性是国有企业彻底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转变为消极所有者的关键一步。本来,政府作为积极所有者,行使积极所有权干预企业经营,是要保护政府、行政部门作为公有产权的所有者的利益,这时政企是无法分离的。一方面是因为企业一旦被下级代理经营,政府或行政部门担心作为企业内部人的代理人会不会损害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其实真正所有者利益是全民或集体);另一方面更是因为担心丧失控制的权力和地位,这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大小和实施强度。所以,要政企分开,要使政府、行政主管从对企业有控制权的积极所有者转变为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控制权的消极所有者(周冰、郑志,2001),是非常困难的,这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除非有相应的利益补偿,一般不会主动转变。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权主体是成为积极所有者还是消极所有者,有各种原因,比如他因厌恶风险、缺乏经营能力等原因而通过市场合约把产权委托给代理人经营,这里其实并不存在我们常讲的“两权分离”,还是市场交换关系,即科斯讲的“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而已。委托人个人产权是他的企业财务资产,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个人产权是他的管理经营知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个人产权市场交易合约关系,或者说是不同的私人财产交换关系,只是采取了诸如年薪制、期权制等不同一般的交易合约或交换方式而已,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正是为了突出个人产权,界定所有权,而不是模糊所有权。看来,我们以前误解了“两权分离”的真正含义,我们自然就不能指望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改革思路会带来政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企业实现政企分离首先在于政府、行政主管从公有产权的积极所有者转为消极所有者。一般来说,积极所有者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都不会主动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自觉成为一个消极所有者。探索和设计一种公有制产权容纳个人产权并允许个人产权市场合约交易的替代政府或行政主管的企业积极所有者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成为必要。

三、替代性产权制度安排:引入个人产权的企业控制权分配

像国有企业这样的公有制企业的彻底市场化改革有赖于公有产权承认、融合个人产权,这就是说,在企业的国有、集体、乡镇所有权结构中,切入或引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所有者或最终能层层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他们是新的积极所有者,接替原来所有权实际已被行政任命的代理人架空的所有者来执掌企业控制权。这样做,一方面,可保证改革顺利深入,回避在我国目前还很难让人接受的市场化就等于私有化,不是把原有的国有企业资产化成私人企业资产,而是保持原有国有资产存量或者逐步减持国有资产存量同时,引入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增量资产投入企业来增加企业活力和效益;另一方面,可使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改革有操作性,即可以将公有制企业里原来一批厂长、书记、经理依据一定条件和资格直接转为持股、控股的积极所有者或通过竞聘和人才市场选聘引入新的积极所有者。

按照西方经济学者看法,市场经济制度基础是私有制,而我们是在利用这个私有制来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但市场化不等于私有化,不是把国有企业化成私人所有的企业。改革实践表明,我国市场化一开始不是通过私有化实现的,而是通过逐步放松管制,无意中引发了竞争性,促成了市场发展,因此,我国市场化是在保持国有企业公有制同时大力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参与市场竞争。在这一竞争过程中,大部分国有企业竞争效率较低,结果形成非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上升,这反而使国民经济保持较高增长率和越来越高的市场化程度。可见,我国的市场化首先来自竞争性,是市场竞争逐步发展出非国有、私有经济(而不是把国有的化成非国有或私有的),而非国有、私有经济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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