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需要改革
第三,在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这一矛盾时,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倾向于推给企业自己解决或逐步分流,或者在政府主持下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办社会负担,替政府承担了许多不应由其承担的社会职能.最近,国家审计署在对大庆石油管理局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这家全国最大的企业已经被沉重的社会负担压弯了腰,不堪重负。1995年,各种社会负担高达22.23亿元,大庆石油管理局的情况在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难怪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小富隆太郎在参观、考察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以后评论道:在他的印象中,中国好象没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要还企业的本来面目,成为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卸掉企业办社会这个沉重包袱,变企业承担为政府承担,或在政府协调、支持下由社会来承担,强化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面对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必须解决的三个负担,政府作为改革的推动者,经常运用一系列行政手段去解决问题,甚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经济部门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定案。连贷款也可以采取"三堂会审"的办法来促使银行发放,希望通过政府行政手段与企业自己解决相结合去解决负担问题。对国有企业来说,让其自己解决这些问题又是解决不了的,只好等待、观望,越来越依赖政府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与政府的初衷正好相悖,国企改革已陷入了不改不行,改又改不下去的怪圈。
三、政府应以市场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在政府推动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过程中,按着市场方式推进改革,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可回避的:
第一,尽快明晰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投资主体,由国有资本出资者代表以所有者的身份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之所以会频频出现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改革的方式,说到底还是一个老问题:即国有资本运营还没有人格化,还没有建立起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投资主体。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各种经济部门似乎都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都一心一意地要搞好国有企业.而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决定了其改革的方式必须呈现明显的行政手段特征〈"三堂会审’’,批贷款、现场办公搞改革〉,但是,当要求改革推动者为改革承担责任时,又谁也负不起、也负不了责任。这样一种改革方式实际上仍未走出"承包制"的藩篱。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在于对社会经济进行协调、规范和服务。为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国家应充分发挥制度创新推动者的作用,加快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改革,建立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投资主体,真正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然后,由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的投资、运营主体按着权利、责任与利益对称原则去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承担改革的绩效责任,承担一切有利或不利的后果。对于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投资运营主体的构造与选择,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的支点应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中内生出来;一种意见认为现有的行业总公司适合于作为固有资本的投资运营主体;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支点的选择以规范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为宜。我们认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的选择作为与国有企业改革匹配的一项制度创新,应当按照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在经济生活中培育集约增长点,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在国内市场有效竞争、在国际市场强有力地竞争的原则来选择与构造。为此,把规范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从一般固有企业群体中剥离出来,作为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支点的主体部分应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第二,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三个负担的关键是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面对国有企业为冗员、债务和企业办社会问题困扰,政府既不能也无力采取"喂养"的办法,也不应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减人增效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实现经济集约增长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来看,国有企业中庞大的冗员队伍必须推向市场,推向社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劳动资源的再配置。从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走势看,通过劳动力市场在全社会重新配置劳动资源也是可能的。我国劳动力在第三产业中的分布仅占23%,而世界平均水平是45%。仅是达到这个水平就可以为1.3亿人提供就业岗位。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对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加。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也可更多地用"劳动积累,,方式吸纳分流出来的劳动力的再就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勒教授对此有独到见解:在中国修路应少用推土机,用铲子比用推土机科学。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承担的职责是健全职业培训、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协调社会上各种力量,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而为了安定团结让国有企业消化,劳动部门只管理用人指标、发放表格,有悖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也有必要从搞活固有企业的全局出发,放弃部分资产权益如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入等,为冗员分流提供必要的支撑.
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率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形成的负债,也有因预算约束软化、经营绩效不佳形成的负债。对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要做历史的分析。在1983年7月1日以前,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大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付,银行贷款只能解决临时、超定额不足部分.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国有国营相匹配的一种制度安排。1993年7月以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改为由银行贷款解决。这样,一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竭泽而渔式的征缴,国有企业以利、税形式把绝大部分纯收益上缴国家;另一方面.国家用银行贷款投入国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财政等于卸掉了一个大包袱。1981年以后,基本建设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使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失去了国拨资金的资本金保障。财政也卸掉了包袱.但固有企业却为此背上了大包袱,以至于在今天成了沉重债务负担的一部分.对于不是由于"拨改贷"而形成的企业负债(不论是企业对银行的负债.还是企业间的"三角债"应按照信用制度的原则,欠债还钱、赖是赖不掉的,不能指望国家出面"输血"、"抹帐",因为这涉及信用制度这个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至于具体的解决方式,在有关债权、债务各方彼此间权益十分明确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一种交易成本小,有关各方利益可以充分满足的解决办法的。问题的关键是"拨改贷"形成的负债."解铃还须系铃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者要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承担有限责任.贷款,不能算作所有者的投资。只有资本才能算作所有者的投资,而资本金是既不还本,也不付息的。国家作为国有企业唯一的所有者〈独资公司〉或大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同样要投入必要的资本金。因此,可以分期分批地将"拨改贷’’,投资转化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份),成为企业法人支配资金.不再偿还本金与利息。换个角度说,可以视为依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对国家的贡献,对财政性贷款的一种"豁免"。
企业办社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而且必须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在剥离企业办社会各种职能的转轨过程中,当然要支付转轨成本.从国有企业的现状出发,要求其为剥离社会职能支付足够的一次费用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给以专项补助。财政没钱,完全可以用减少在国有企业中资本金的办法来支付这笔费用,承担起政府应尽的社会职责。另外,企业中的各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收入也可
Tags:
作者:佚名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