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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诸多难题的关键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8:09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内容摘要】根据中西方企业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这一事实,就得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不是推进产权改革,而是要着力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的结论是欠慎重的。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安排既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严重与复杂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中长期存在着政企不分或难分问题的根本原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只能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入手,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流行着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产权并非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委托-代理问题才是国有企业问题的核心。其根据是,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者国家是不可能直接去经营企业的,它只能委托他人来代理自己管理企业。而经济学已经证明,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就必然会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种种情况,这是不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为转移的普遍现象。国有企业制度下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同样,非国有或私有企业制度中也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我国国有企业中所存在的效率不高问题也就不能简单地从产权上找原因,而应该从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着手,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1)本文认为,上述产权问题不重要的观点似是而非,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深层问题正在于产权方面,而不在委托-代理问题上。

一、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日趋严重与复杂的根源分析

  诚然,在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这即: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极可能产生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及其企业所期望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去追求代理人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从而使公司实际实现的利润小于其潜在利润的问题。对此,西方学者已有过大 量论述。如,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在其《国富论》中指出,股份公司中存在着两权分离现象。而且他对公司经营者是否有适当的激励去追求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持怀疑态度。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阿尔钦、德姆塞斯、詹森、麦克林等人的精辟而深刻的分析也都表明,委托-代理问题早已超越了所有制范畴,而成为现代所有公司制企业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中西方企业均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这一现象就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也只是委托-代理问题,而与产权没有关系,那可就大错特错了。表面上看,代理人侵犯委托人利益的现象既可能发生在私有制企业中,又可能发生在国有制企业中,因此,企业利益的被侵犯似乎确实与产权问题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方面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是远比西方国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严重与复杂的。至于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日趋严重和复杂的根本原因,正是国有产权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所致。

  为了说明委托-代理问题在我国国企改革中的重要性,有学者说了一个"老王买酒"的故事,这个故事是:你委托老王给去买酒,但是老王在半路上却把酒喝了,回来他告诉你说自己不小心把酒摔了。因为委托人(你)与代理人(老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你这个委托人只好有苦难言,自认倒楣。(2)事情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这种委托人自认倒楣的现象只会普遍发生在老王为"乡里"买酒的过程中,而很少会发生在老王为"乡长家里"买酒的过程中。换言之,"委托-代理问题"一般更会普遍地存在于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而不太可能大面积地发生在规范的现代西方公司制企业制度中。因为西方现代企业中的内部治理结构都是出于规范企业经营者行为、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之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在西方企业的委托-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所可能产生的种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机会主义行为, 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但实际上大都能在严格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防范或控制。首先,托老王为自家买酒的那个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找人买酒之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极大关注,总会千方百计按市场规则从经理市场上选择一个最为理想的职业买酒者的,换言之,买酒的老王(经营者)不是随随便便地通过行政任命方式产生的,而是长期的市场竞争机制筛选的结果;其次,初始委托人(出资买酒者)和最终代理人(老王)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是很短的;再次,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是存在严格的契约关系的,双方基本上是能做到激励相容的,(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委托人一般是通过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界定给经营者或代理人来实现激励相容的)。因此总体上说,一系列严格的制度约束使老王是不敢、也不会在偷喝了酒后还说假话的。

  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安排中,事情就不是这么简单了。首先,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国有资产的初始代理人或首级代理人是谁的问题在我国却没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或取得一致的看法。全国人大还是中央政府?一种较为经典的观点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或国家所有,而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的首要代表者;可是另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则认为,在我国,国有资产其实是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拥有并由其直接支配使用的,人大作为所有者代表已成为一种形式。在国有资产的初始代理人甚至所有者都欠明朗的前提下,代理的高效率自然被打上了一个很大的问号。其次,撇开初始代理人尚欠明确这一问题不谈,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无论初始代理人是人大还是政府,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对其都无法形成或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法律上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问题,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的产生机制并不是直接由全体人民选择产生;二是考核初始代理人经营国有资产业绩好坏的标准缺乏,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经营国有资产,不仅有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经济目标,还有稳定、就业、公平等众多的社会目标;三是即便撇开上述两点不谈,还有一个经济学上人所周知的初始委托人(全国人民)监督代理人时的搭便车问题。有这样一个故事说明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态度:在一个火车站,一个旅客不小心打碎了车站的一块玻璃,车站工作人员以这位旅客损害了国有财产而要其赔偿损失,但这位旅客认为,车站的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归全国人民所有,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也同样拥有所有权。现在,其它的所有国有资产我都不要了,只要这一块玻璃,所以我可以不赔偿损失。该旅客的观点无疑表明公民在对国有资产行使监督权时,难免存在着搭便车行为。第三,国有企业不仅制度本身存在监督上的失灵问题,而且其委托-代理链条还存在过长问题。传统的国家所有制这一形式决定了我国的初始委托人和终极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多层次的授权经营关系。即全体人民――中央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链条的拉长无疑使委托-代理过程中原本存在的诸多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复杂化和严重化。第四,即便按一些学者的意见将代理链条尽可能地缩短,但是一方面,我们绝不可能将传统国有制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缩短到象现代规范的股份公司那样简单明了的三个层次(股东――董事会--总经理)上;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主体缺位问题还是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样,当某个具体的委托人(政府官员)在准备替全体人民选择一个经营者时,是不是也可能存在着偷懒这一机会主义行为或其他的败德行为呢?答案恐怕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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