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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诸多难题的关键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8:09
的。第五,传统国有制下的国有产权不流动性使得国有资产所有者无法能够象现代规范公司制企业中的资产所有者那样灵活地运用脚的投票机制来约束经营者,而不可否认或不可忽视的是,脚的投票机制对那些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职业经理人员来说无疑是一项极其严厉的制裁与约束制度。最后,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下,正是由于脚的投票机制的缺乏,因此决定了国有企业也就不存在被接管的风险,经理人员自然可以高枕无忧,缺乏搞好国有企业的压力、动力与积极性。

  很显然,上述中国特色的委托-代理问题是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改革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第一,不可能解决冗长的委托-代理链问题;第二,不可能确立具有独立品格的或人格化的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第三,脚的投票机制无法形成;第四,国企负责人缺乏来自于接管方面的风险与压力。持产权并不重要的人认为,只要解决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让利润 真正成为能够反映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指标,就能最大限度地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然而,我们的疑问是,如果上述诸多问题(即代理链过长问题、人格化主体缺位以及监督者的搭便车问题、脚的投票机制缺乏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不存在被接管的风险等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又怎么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与解决?

二、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政企不分或难分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不改革,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强加给国有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负担也就有了一个充足的理论依据。因为你这个企业本身就是属于我国家所有,而作为产权主体或所有者,国家甚至可以将国有资产处置掉或消灭掉,更何况我国家现在要求你企业做的只不过是承担一些(政策性)负担,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确实是无可指责的,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活动是其行使所有者权力的表现,这样一来,政企分"的改革目标自然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要真正彻底地解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实现政企分开的既定目标,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进行调整或改革。

  众所周知,自1992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制度创新阶段以来,现代企业制度便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各地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没能真正而彻底地理顺,或政企没有彻底分开,国有企业仍被各级政府束缚着手脚,难以成为市场经济下的真正的利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牵制。政企分开步履维艰的客观现实无疑警示我们应该转换思路,考虑一下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到底能否真正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

  为了回答国有企业到底能否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首先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谈起。众所周知,政府并不是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代理者,它在非国有企业面前的身份是非常简单的,这即: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政府只是政权的政府或政权的代表,她对非国有企业只能行使政治权力。具体来说,政府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非国有企业外部管理、协调、监督其经济运行,而不能介入非国有企业内部,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例如,只要非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不违反国家政策,那么,政府就不得干预非国企的投资决策;政府不能直接任命并考核非国有企业负责人;政府不得干预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等等。换言之,政府对非国企可以采取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你违法我制裁(你)的态度。

  但是,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政府在国有企业面前是双重身份,即既是政权的政府又是产权的政府(或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更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政府实际上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的实质是政府企业)。这样,作为政权的拥有者,政府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从国有企业外部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这和政府管理非国有企业并无本质区别);然而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或所有者),政府就必然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控制或干预,间接地、特殊情况下则必须直接地介入国有企业的内部,参与其内部经营管理,如直接选择、考核、罢免企业负责人;参与制定(或直接制定)企业的有关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等等。可以认为,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非常正常的,是负责任的表现;反之,如果政府不管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政府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不行使选择与监督的权力,那才是极不正常的现象,那样的话,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还有什么区别?另外,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如英法等国)的法律制度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或政府――直接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也只对任命他的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对市场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自然也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侧重于社会效益最大化方面。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或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面前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干预这一问题,而只存在如何干预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把政府不干预国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或者说必须在国有企业内部实现政企分开,那么,恐怕只能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实现:第一,将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去经营,政府只收取承包或租赁费用,而不直接介入承包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第二,政府对国有企业撒手不管。或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或对国有企业睁一眼闭一眼,任凭国有企业为其内部人所控制;第三,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入手,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成非国有的其他类型的公有制企业或民有企业,进而使政府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面前不再拥有(或只拥有部分)代理权甚至所有权。显而易见,上述第二种途径是首先应该被排除的;至于第一种途径,由于改革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承包制、租赁制并不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问题的最佳形式,因此我们也可以不考虑这一途径。这样,我们便只能将希望寄托在第三种途径上,即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来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而达到政企分开之目的。

三、解决国有职工身份转变问题需要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为起点

  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对各相关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与改变,而在这种利益关系重新整合过程中,虽然有可能存在全体社会成员都从改革中得到好处、而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受到损失的帕累托式改革,(如20世纪70年代末始于安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是在没有影响城市经济和城市居民实际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象我国早期农村改革这样明显的帕累托改进现象在城市改革过程中便不复存在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崛起的乡镇企业,很快冲击了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城市工业经济和城市职工,后者原有的各种优越感随着改革波及到城市后有了一定的动摇。在随后进行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经济主体对改革的热情也自然没有改革初期农民那么高,政府成为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主体也就势在必然。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政府通过放权让利式的改革来对城市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激励或补偿,中国的城市改革或国有企业改革恐怕很难能够在无任何动荡的环境下顺利推进至今天。1981-1990年,我国财政通过各种让利方式让国有企业获得了超过3000亿元的补偿收益。1980-1990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在企业新增价值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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