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由此可见,少量的股票并不足以改变代理人利益所在和行为。只有当股份大到一定程度时,这一状况才可能改变。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有包容性的私利”(encompassing interest)。股份越大,持股者从企业长期、总体效益改善中赢利越大。当他的收益份额大到足以抵偿其监督成本时,他就情愿承受让利别的股东“搭便车”的后果,付出必要的成本去改善企业的剩余收入。而经营者所持股份的数额不构成“有包容性私利”。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从现代企业发展的方向看也不是未来的选择。
从货币效益上讲,经营者的期权或持股产生的激励作用是肯定存在的。但在对经营者行为考察中发现,他们具有追求“非货币收益”的动机。这包括出名、讲排场、追求控制更大的资源等。对此,货币激励所能起的作用就更为有限了。
各种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功能,但代理人问题的改善(而不是根本解决)主要还是依靠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这是现代企业取代传统业主式企业必须付出的代价,是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永恒的课题。
当前中国的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正处在建立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过程中。对这一过程的考察可以反映出在理论认识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总的来看,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和市场的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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