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公司内部监控模式的特点及其借鉴
摘要:本文详细分析了美日德公司内部监控模式各自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公司制企业完善监控模式的几点借鉴:即优化公司的股本结构,强化股东对公司的监督,规范董事会的监控过程,规范监事会的监控过程,强化职工对公司的监督等。 公司制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护企业的所有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其既守法经营,同时又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尽最大努力,这就需要建立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及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有所不同。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监控模式最具有代表性,认真研究这三个国家的公司内部监控模式的持点,吸取其精华,对完善我国公司制企业监控机制,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司内部监控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公司制度,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公司制企业的监控机制主要体现为以董事会为中间媒介的双重监控,其监控模式为:股东—董事会—经理班子。
1.股东对公司的直接监控作用相当有限。在美国,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股份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有几十万、上百万股东,且单个股东所持股票份额很低。机构投资者是目前美国最重要的股东,包括各种基金会、人寿保险、信托投资、慈善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份。虽然其持有较大的股份,但其在投资目的和行为上与个人股东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所关心的只是直接的投资收益,其持股同个人一样具有投机性和短期性持征,一旦发现所持股票收益率不高,便会迅速抛出,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所以,他们一般也没有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动机。同时,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份,也不允许代理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力。由此可见,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相当差,流动性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直接监控作用相当有限。这样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公司经营者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即美国股份公司的股东主要通过其国内发达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及产品市场来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控。
2.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美国公司不设监事会,但在董事会中设有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事务。在董事会中,美国公司强调公司以外的人担任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公司有75%的董事会内有一个以上的外部董事,甚至有的董事会3/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公司外聘董事的目的是为了吸收更多的外部智力,客观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经营。这说明美国公司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注重建立获得忠告与建议的渠道,但更重要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约。
另外,职工通过劳工组织对公司实施监督并提出建议供股东大会参考。在美国公司中还有健全的审计制度,任何具有500个以上的股东和资产在5亿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并向其股东提交经独立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上述对美国公司监控模式特点的考察表明,由于美国的个人股东和具有个人股东行为的机构持股者比重大,股东可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对公司实现强有力的间接监控。红利的多少成为股东评价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标准,这就决定了经营者在经营方向和利益分配方面不得不向股东倾斜,否则股东就会因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不满而抛售股票,而使公司面临被其他公司兼并的危险。因此,这种约束和监控机制的正效应在于刺激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以市场为导向,把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并实现了市场约束与公司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而负效应是迫于殷东分红的强大压力,经营者只能偏重于追求短期盈利,从而导致公司经营行为短期化。
二、日本公司内部监控模式的特点
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下,日本公司由于其独特的法人相互持股和主银行制的股权结构而使其公司监控模式呈现出不同于美国公司的特点。
1.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监控相当有效。日本为了克服股权高度分散条件下股东的监督动机被削弱的弊端,实行“法人持股”,即企业相互持股制度及以银行直接持股为基础的主银行体制,从而使股权相对集中。1989年,在日本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中,法人股东的持股率高达72.8%。企业相互持股在消极的意义上是为了防止公司被吞并,在积极的意义上则是为了加强关键企业之间的联系。由于持股者是与被持股企业有着利害关系的法人机构,因而它们有动力对被持股企业进行监督。通常公司由一家或几家有影响的大银行持有最大股权,其中一家“主银行”(往往是对该企业贷款最多的或是贷款银团的牵头人)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主银行”由于其在股权和债权方面与股份公司有较强的利害关系而对公司具有较强的监控动机和特殊的监控职能。在公司经营正常时,主银行一般放任企业自主经营,只是一个“沉默的商业伙伴”,几乎不对经理层进行任何干预。企业由于管理者的低劣行为出现困难或危机时,它就会利用其股东与债权人地位对公司进行干预,如重新安排贷款,更换管理人员等。由此可见,日本公司的股东尤其是以法人和银行为主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监控相当有效。
2.公司董事会主要由内部人员组成,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大股东和主银行。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由企业内部产生。日本公司普遍设立由主要董事组成的常务委员会,作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具有执行机构的功能。这样,以总经理为首的常务委员会成员,其本身既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又作为公司内部的行政领导掌握执行权,这种决策权与执行权相统一的公司,占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近93%。在公司内部,从总经理到董事,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构成了日本公司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主要来自前述的大股东和主银行。
3.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察人制。依据日本商法,公司设立了专司监督之职的常设机构——监察人(监事会)。监察内容包括业务监察与会计检查。前者是对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察,后者是对企业的财产状况,即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监察。日本采取独立监察人制,监察人可以是一个人,亦可以是数人,监察人之间各自独立作为公司的机关履行职责。大公司的监察人同时具有业务监察和会计监察的权限,另外还设立只能由注册会计师或监察法人担任的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发现董事履行职责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必须向监察人报告。小公司的监察人只进行会计监察。也有的公司监察人同时进行业务监察和会计监察而不另设会计监察人。同时,为了强化监察人的独立性,避免监察人对童事会的依附,监察人的报酬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定。1993年,日本企业引入了公司外监察人和监察人会制度。前者是指在大公司监察人中,一人以上必须在其就任前五年内没有担任过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职务,此举旨在强化监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察人彼此独立享有权力、承担义务。为避免独任监察人制的低效率,大公司必须建立由全体监察人组成的监察人会。监察人会只是协调性的机构,并不影响监察人的独立性。监察人会的决议对监察人的个别活动不具有限制力,哪个监察人如果认为监察人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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