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公司内部监控模式的特点及其借鉴
第二,摆正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位置。董事会以投票方式进行决策,董事会中各个董事地位平等,一般不存在一个董事地位高于另一董事的情况;董事长的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其职责局限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之内。董事长的产生是为了便于董事会的工作。然而实际上,特别是在我国认为董事长是董事会权力的代表的看法普遍存在。这其实是人们对于董事长角色的误解。人们把董事长的角色定位为董事会的领导者,这样董事会成了董事长领导下的董事会,决策和监督的核心任务都落到了董事长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将董事会取而代之,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关系,也就演变成了董事长与总经理两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则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关系将不复存在。
为此,必须澄清董事长职权的概念,打破董事长在董事会中高于其他董事和“一人说了算”的思维模式,树立起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平等的观念。这就要求我们的有关教育培训加强这方面的教育,更要求我们的企业界减少误导。在美国企业里,董事长被称为“董事会发言人”或“董事会召集人”,就是为了避免上述可能出现的误解,以强调董事会的民主决策和明确董事长本来的角色面目。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另外,在人事安排上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尽量不实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人事安排(而目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在我国公司制企业中还相当普遍),还二者应有的制衡关系的本色,使二者角色分明,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尤其是使董事会真正发挥其监督经理人员,对其提议进行决策的职能。
第三,解决董事只挂名不管事的问题。目前,不少公司企业建立的董事会由一些退休的老干部担任董事,他们往往只挂名而不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即使有时来参加,也不发表意见,结果必然造成董事会职能弱化,效率低下,形同虚设。
解决这种问题,要求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杜绝对老干部进行照顾性安排,选举有精力、有能力和有愿望参与董事会议,切实为股东干实事的人担任董事,并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应尽的义务明确规定下来,以作日后参照的依据。
第四,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解决外部董事较少的问题。我国很多公司企业中外部董事仅占很小的比例,几乎在董事会中没有地位和作用,这种做法大大影响了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如前所述,在美国的公司中,有很多外部董事,有些公司75%的董事是外部董事。他们往往是一些见识广、威望高、有专长、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学者名流,能够利用自己的“专家”特长,对董事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并和执行董事一起形成最终决议,对公司重要决策的正确制定和公司经营的监督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很多公司不重视外部董事的作用和选任,外部董事人数较少。要改变这种情况,首先要从观念上改变对外部董事的“歧视”、“漠视”态度,选出积极能干的专家学者担任外部董事,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力,以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专业持长,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加强其监督能力。
3.规范监事会的监控过程。在我国公司企业中,监事会并未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这与监事素质不高,成员结构不合理,权力弱,缺乏独立性不无关系。要对公司经营管理实行有效的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权力应该是强有力的。监事会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咨询机构,更不是“橡皮图章“。有的公司将即将离任的老干部,或身体不好的干部安排进监事会,将监事会搞成养老院、休养所,致使在我国的公司企业中,监事会常常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象征性机构,这也正是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三会四权”公司治理结构难以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首先在成立公司监事会时必须严格审查监事资格,对监事资格的审议程序应当以公司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严格遵守,同时要赋予公司监事会足够的权力,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第二,在做好提高监事素质、合理组建监事会等各方面工作的同时,在公司监事会的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德国公司监事会的一些经验。首先可以借鉴日本公司专门监督与一般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注重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也注重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当前尤其应重视对企业财务的专门监督,突出强调会计监督的重要性。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二者相结合,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其次可以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使监督有力和有效,必须防止监督者对监督对象的依附,而且监督者个人独立履行监督职能更能体现监督的公正和超脱,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应注意监事会整体的协调,防止个别监事的片面和失误。
第三,借鉴德国监事会的法治化管理,促使我国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我国当前应加强监事履行职权的法规建设,监事会的产生、监事职权的规定、监事会的召集、监事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等都应以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并使得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成为公司活动的常规制度。
4.强化职工对公司的监督。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关系非常密切,他们可以说是仅次于股东的利益相关者。职工有先天的监督公司经营者行为的动机,但目前我国独创的“两参一改三结合”作为一种有效的民主管理形式在我国已经消失,而且现行《公司法》规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职工代表才可进入董事会,而其他公司的职工代表只能进入监事会,从而大大弱化了职工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因此,为了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德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实现职工对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的监控。
第一,使职工对公司的监督法制化。如前所述,德国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以此强化职工对公司的监督。而在我国,虽然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特别是职工进入监事会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职工比例、表决方式和程序等未予以明确规定,对此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而不是仅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监事会还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吸收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借鉴德国的经验,为强化职工对公司的监督,应修改现行《公司法》,使各类公司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进入董事会、行使董事职权合法化,并对在各类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和工会董事的比例、表决方式和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成立职工持股会。为了强化职工的监督动机,可以在企业中成立职工持股会,使职工成为股东,从而使企业经营状况与职工的利益更为密切,由职工持股会推选出股东代表进入股东大会,直接作为股东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另外还可以通过职代会、工会行使职工的监督权。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约束机制,完善政府与法规体系的监督与约束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途径,对公司经营进行外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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