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实施障碍与改进分析(二)
5、建立企业家人才市场
企业家市场一方面为经营者提供通过竞争充分发挥才能、得到相应报酬并且时刻保持危机感的舞台;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选择合适的经营者、考核其实际才能的有效渠道。当企业的经营者是通过规范、公正的企业家市场竞争而产生时,经营者才会把自己的声誉、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紧密联系在一起。倘若不真正解决经营者产生机制问题,或者说不建立起运行良好的企业家市场就仓促实施股票期权,只会带来不断的麻烦。[15]形成健康的企业家市场,关键在于摒弃任命和委派等行政方式,坚持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6、建立健全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可以体现股票期权激励的公正性。产品是一定时期内企业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表现,产品在市场中的质量、价格和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直接决定着企业产品的竞争力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所获利润的多少,一个企业经营的好坏归根结底是由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表现来衡量。在产品市场成熟和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产品在产品市场上表现的好坏通过资本市场可以影响企业股票价格的升降,因此产品市场的充分竞争能够使企业股票价格的涨跌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的好坏趋于一致,保证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运行。
(三)加强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
股票期权制度首先是一个法律制度。股票期权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英、美、日等国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企业激励手段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把完善的政策、健全法规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对现行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进行调整和修改,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股票期权制度的地位及其实施中的各种关系。不进行大规模的修法行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无法登堂入室[16]。
1、关于《公司法》的修改
修改《公司法》,主要是要增加库存股票的相关规定。首先,《公司法》应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制”以外,参照英、美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允许企业在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时改变资本状况。其次,《公司法》应明确规定,企业在发行新股时可以预留一部分额度,作为未来经营者行权时的股票来源。再者,库存股票应允许企业回购,具体来说,企业可采取发行预留和回购结合的方案,按照与经营者签定的计划书规定列出经营者行权表,对每年经营者的行权数量和所需股票数量列出,在可行权的年度的年初1月份内由该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回购,做为当年经营者行权的准备。当然,为限制各企业高价回购企业股票进行托市,应该对企业回购股票的价格和时机进行限制。
还应修改《公司法》147条,允许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出售本公司股票。
2、补充完善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的起点和终点,股票期权制度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前提是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而成熟的证券法律制度是规范的证券市场秩序的必需保障。
目前,制定和完善《证券法》的实施规定,规范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的制定和运作,是法律障碍最小并和国际经验相符的办法。①应制定规范股票期权操作的交易法,明确规范以下内容:如果期权授予以后,在有效期内经营者中途退出,怎么处理期权?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被辞退,而且经营者又没有执行期权,那么这时怎么处理期权?经营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是由继任者回购还是由企业回购?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享有?如果经营者任职期届满,经营者又没有执行期权,那么这时怎么处理期权?②对符合公司治理条件要求且近3年无违规炒作市场、拟实行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实行以符合必备条件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管理,为此应制定《上市公司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管理办法》。其中可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必备条件应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和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建议公司设立自律性的机构或由公司法律部门监督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的情况;明确股票期权方案生效的法律程序。也应明确股票期权方案包括授予对象、数量、价格、时间等在内的基本要求。要强化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建立初次实行股票期权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与期权计划有关的任何交易必须向证监会报告,可以公开记录。强化反证券欺诈措施,建立包括行权“窗口期”限制等“安全港”规则,强化“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和反内幕交易制度。
3、完善有关税制
随着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尽快完善股票期权的税收法规,在遵循对股票期权征税的“效率、公平、调节”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应本着既加强税收征管,又减轻纳税人税负的精神,重新审视我国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法则,对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作出专门的、统一的税收规定。[17]
修订税法,主要应给予税收优惠,并规范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纳税,包括纳税时间、税率、减免税规定。应明文允许企业将已行权的期权授予价格和授予日市价的差额列入费用,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我国亦可借鉴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企业授予股票期权时,企业和个人都不需要交税;行权时,不需付税;若行权后持有股票不到一年,收入按普通收入征税;一年以上,出售股票的收益按长期资本得利征税,税基为出售价格与市场公平价格两者较低者与行权价之差。
修订税法,也需要研究公司以低于市价的约定价向受权者提供股票带来的资产损失应被视为公司薪酬成本税前列支的问题。长远看,参考国外经验,应允许税前列支;但由于股票期权尚在试验阶段,行权收入若能按12个月分摊纳税,也可暂不允许抵扣公司所得税。
总之,我国初步具备了一些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条件,例如已经颁布实行规范公司制度所必需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制度等法规,为我国引入股票期权制度提供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资本市场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还有不少难题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止步不前,而应该看到在我国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必要性,必须将这项制度在我国的企业中推行下去。当然,该项制度不宜立即全面铺开,而要采取规范试点、分类指导的方式,首先应明确股票期权制的适用范围,目前股票期权应主要运用于上市的国有股份制企业和新设的高科技公司;其次要实行引进股票期权制度与改善公司治理、规范市场的要求相结合的战略,在不断完善相关体制和法规的同时,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证券资本市场发展的状况来逐步扩大股票期权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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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珺:《企业经理角色转换中的激励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64页。
[②] 杨瑞龙:《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315页。
[③] 甘培忠:《“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政法论坛》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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