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的问题:社会化与资本化之争——质疑现代企业制度,挑战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现代企业制度
改造现代企业制度应着眼于社会公平,
着眼于社会公平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矛盾,以及企业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个制度。第一,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不适应生产数字化、模块化和消费个性化趋势。第二,垂直一体化企业的等级制管理放大了企业管理的专制性,高层经理人滥用权力,损害了劳动者和其他企业参与者的利益。典型的例证是西方国家频繁出现的大公司财务丑闻。第三,大型企业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很高。它们以短期赢利为目标,不利于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2004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指出,改造垂直一体化企业是发达国家经济结构改革的组成部分。有西方经济学家提出,全球价值链将代替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主导性的生产组织方式。 这是否意味着现代企业制度走向没落?历史上任何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都有两个特点:第一,走向没落,不等于消亡。第二,仍然存在,只是丧失了主导地位。夫妻杂货店没有消亡,但其主导地位被超级市场代替;个体手工业也依然存在,但其主导地位被大型工业企业代替。而且,主导生产组织方式的更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如此。目前,以生产价值链为纽带的新型生产组织方式只是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崭露头角。
从当前的发展看,现代企业制度丧失主导地位,可能分三步走。第一步,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被分解。第二步,垂直一体化企业的等级制管理向扁平方向转化,公司治理制度发生变化。第三步,产权制度发生变化。第一步的实际进展比较明显。这在电子信产业、汽车产业、机械设备产业、服装业、种植业都有体现。第二步正在起步,已经出现了公司治理的新理论,主宰企业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之间的协调也被纳入公司治理的视野,公司治理不再只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国际规则已经浮出水面。例如,由发达国家政府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步尚处于胚胎阶段,还在经济学家的头脑中。以股份制为表现形式的现代产权制度仍然有生命力。尽管出现了变化,但目前所能看到的是知识产权的作用上升,物质产权的地位下降。一位日本经济学家提出:“将理论层面与物理层面分开是数字化革命的重要结果。这给经济体系带来了巨大影响。现代法认为产权的转让是通过物质资产的转移来实现的。但即使不通过物理媒介,我们也可以传递数字化信息。反过来说,传递了信息也不等于转让了产权。即:以产权为前提的财产的可转让性变得不是理所当然的了。”而且,“信息数字化之后,信息可以被自由复制和加工,这样你就无法通过控制物理媒介来独占未来的财务收入。”
正在变化的生产组织方式对中国意味着什么?我们的一些产业已经参加全球生产价值链。如何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事关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然而,对中国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当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发生变化之时,我们如何运用这个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组织方式的新变化,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以革新公司治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它称为微观经济改革,其要义是企业制度的改革要着眼于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那些启示?答案是,第一,根据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被分解的事实,我们不能片面追求企业规模。企业不一定是越大越好,而是应该发展以价值链为纽带的企业之间的合作。那么,就应该对争相进入所谓世界500强的现象泼一瓢冷水。第二,从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入手,着眼于改造现代企业制度。鉴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改革公司治理制度,对中国是最迫切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呢?我在《质疑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一文中提出,公司治理应该着眼于企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作用。为了更明确地说明这个问题,我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陆一先生的一篇文章:与时俱进的OECD 简评2004版《OECD公司治理准则》。
陆一先生的看法是:“尽管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公司治理也已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空有形式的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安排、权力制衡和约束的规范、监控和处罚的措施,这一切都没有阻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没有阻碍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的权益,没有阻碍高管和董事会联合起来自己激励自己、没有阻碍高管(包括董事会)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急剧地拉大、没有妨碍上市公司在重组、购并中对债权人权利的损害……每一次重组、购并,都隐隐约约听得到资本攫取的裂缝被烫平后宽慰的喘息声;每一个ST、PT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置公司治理的形式不顾而大肆为一己之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阴影;每一项市场创新,诸如MBO、股票期权、国有股减持……都闻得到利益变异的血腥气味。”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作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俱乐部,在2004年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重新定义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员工的新措施。而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固守陈旧的公司治理原则,坚持损害劳动人民的主张。陆一先生通过评论新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对他们的错误观点作了尖锐的批判。从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出发,他的文章确实值得一读。以下是陆一先生的文章摘要:
我们如果对照1999年和2004年前后两个版本的准则,就会发现公司治理在OECD眼中尽管仍旧 “关注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治理问题”,但已经开始从更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利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而向注重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从更倾向于公司高层的权术安排游戏,而开始向企业员工和债权者等原来忽略的因素倾斜。他们认为,“尽管是一个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
这种转变,特别表现在“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一节中。
在这一节中对与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原来版本中“法律”赋予之外,增加了“相互协议”而赋予的提法。另外还将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准许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机制。”改为“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此外还特别例外地补充了两条:“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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