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丛林中的新韦伯主义
在以上统一性的背景结构中,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分别解释了企业的“为何”问题和“如何”问题。该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规则-驱动系统,与其他制度模式相比,具有多种优越性。(1)规则意味着简化的战略,因为它在事前就对决策者的行动和预期做了详细说明,克服了个人决策的计算能力和认知能力限制以及道德困境(同情、爱、恨、偏见),再加上规则遵循的人性假定,共同保证了企业的高效、民主和公正。(2)交易的治理模式选择取决于它们的认知决策特性(cognitive decision properties)——交易所对个人稀缺决策能力的要求强度。具有重复性、复杂性和时间紧迫性等认知决策特性的交易比较适于规则治理(rule-favoring),因为规则可以给重复性决策带来规模经济;使复杂性决策得到简化;使时间紧迫的决策得以自动化。因此,重复、复杂且具有时间压力的交易主要由规则-驱动系统(企业或正式组织)来治理;而不经常发生的、简单的、时间充裕的交易则由市场或混合型式来治理。(3)尽管规则也可以产生于市场和混合型式,但这种规则不会持久有力,而官僚科层或正式组织却能够把规则嵌入办公手册、操作程序或行为规章,从而具有规则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潜能。更进一步,即便是隐含规则,也能通过内部交流和共享而在组织中得到长期维持。在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看来,以上三个方面的优越性便解释了企业存在的理由。
对于企业如何把各人努力联合起来转化成共同产出,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个人如何知道该做什么;(2)相互依赖的各人如何调整行为;(3)如何说服个人遵循其面临的决策规则。问题(1)涉及有限理性条件下的个人决策。事实上,问题并不在于个人决策时所受到的限制和系统性偏差本身,而在于个人决策时所面临的复杂性超出了他们的认知能力。这时便需要组织为其成员的选择行为提供帮助,如制定清楚的决策规则、事先说明个人的选择清单,从而使决策不依赖于具体的选择理由和选择意愿。在企业这种规则-驱动系统中,个人无需考虑所有行为选择及所有结果,也无需进行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计算,而只需遵循规则,这些规则将告诉他们那些选择更加恰当,这其实就是Cyert 和 March(1963)所说的恰当性逻辑(the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问题(2)涉及多人团队中的集体协调。由于组织可以被看作“充满知识的系统(distributed knowledge systems)”,其中每个人都是某一特定领域里的知识专家,因此组织的根本任务就是“协调众多专家的努力”(参见:R. Grant, 1996a; Demsetz, 1991)。决策规则对于这种协调任务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它们可以整合众多专家的知识,正如J. Thompson(1967)所说:“通过限定责任、控制资源等方式,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了效率目标所要求的行为边界”。规则的形式决定于各项工作相互依赖的性质,如果每项工作对最终产出具有离散贡献(discrete contribution),那么协调规则应该采取标准化形式;如果各项工作具有纵向连续关系,一个专家的产出成为另一个专家的投入,那么协调规则就应该采取正式计划的形式;如果每个专家为其他专家提供投入品,并同时占有他们的产出,那么协调规则就不必很正式,而应该保持灵活性的相互调整余地。问题(3)涉及个人潜在机会主义倾向与规则遵循倾向之间的平衡折中问题。如果在决策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那么个人可能就会有偏离规则的动机,这时,由决策规则组成的激励系统就必须在个人实际选择之前,就对组织与个人的利益进行重新联合(realignment),这种重新联合可以通过奖励守法者、惩罚违规者来实现(参见:C. Prendergast, 1999)。
四、评论
新韦伯主义基于马克思•韦伯的官僚科层思想,把决策规则作为企业理论唯一的核心概念,并赋予唯一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统一的逻辑框架,对结束当前企业理论的丛林状态作出了尝试,统一性地解释了企业“为何”存在和企业“如何”运行这现代企业理论丛林中的两个基本问题。特别地,新韦伯主义可以较好地解释创新型企业:创新(和学习)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决策者必须保持认知能力并集中于关键决策,认知决策特性具有重复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创新活动应该置于企业内部,而其决策不经常发生、简单且没有时间压力的创新活动应该由市场来组织;创新型(或学习型)企业必须行动规则(how-to rules)、协调规则和激励规则。 并且,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为未来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可检验的命题。
然而,“为何”和“如何”并不是企业理论核心问题的全部,还有“一个最严重的理论问题”(F. Knight, 1921),那就是规模与效率的关系,即:企业规模(size)可以无限扩大吗?这与企业边界(boundary)问题不同,后者是指静态一般均衡情况下市场与企业的替代关系,而前者是指动态非均衡情况下企业规模与效率的替代关系。Coase(1937)在评价Knight(1921)的企业规模理论时可能只是部分地把握了Knight的本意,其分析起点和分析方法在许多方面与Knight的研究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参见D. Boudreaux和R. Holcombe, 1989)。 从新韦伯主义企业理论中的科层效率观点中可以推论,科层的效率只与决策规则及其制定、修改及遵循有关,但是它的分析起点仍然是“Coase的边界”,而非“Knight的规模”。T. Lewis(1983)、Williamson(1985,2002)、P. Milgrom 和 J. Roberts(1990)都认为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代表了当前主流的观点;李陈华、文启湘(2004)从流通企业的“复制”(分店扩张)和“选择性干预”(现代信息控制技术)两个方面,针对这种主流观点作出了进一步讨论,从某种程度上否定了Williamson等人的“复制和选择性干预不可能性定理”。
亚当•斯密极端地描述了市场效率的奇妙,而马克思•韦伯则极端地描述了计划(科层)效率的奇妙。计划经济的失败可能并不在于其本身的种种缺陷,而在于决策和控制技术上的限制,沃尔玛作为全球500强的老大,其规模(2630亿美元)已经大大超过许多小国家的GDP总额,但经营效率一直很高。新韦伯主义理论和大型企业科层效率实践,为计划经济制度和科层效率思想提出了新的理论课题。 参考文献:
1.李陈华、文启湘,《流通企业的(规模)边界》,《财贸经济》,2004(2):43-48
2.朱国云,《组织理论:历史与流派》,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Albrow, M. Bureaucracy, New York: Praeger, 1970.
4.Alchian,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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