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剩余价值”
[关键词] 剩余价值;剩余索取权;团队生产;间接定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容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再被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然而,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里,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是“万恶之源”。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非公有制经济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存在剥削关系的经济形式,亦即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一部分劳动(即剩余劳动)。马克思通过考察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对此进行了揭示,这就是以其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理论。
一、剩余价值的产生
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的价值,也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需的劳动量决定的”(1)。这个劳动量又“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2)。假定一个工人每天所需的生活必需品需要他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来,那么当他把他的劳动力按劳动力的价值出卖给资本家后,他每天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劳动6小时所新增的价值,恰好补偿他的劳动力价值。这样一来,资本家就得不到任何剩余价值,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不存在剥削。然而,资本家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就有权消费和使用——就像开动一台机器去消费或使用它一样,资本家会迫使工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譬如达到12小时。这12小时的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6小时的必要劳动时间,用来补偿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另一部分是6小时的剩余劳动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工人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就是剩余价值。
马克思的分析,以剩余价值理论范式来看,很有道理。但跳出该范式,就有了问题:根据什么假定工人6小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刚好能补偿他的劳动力价值呢?工人1小时劳动创造多少价值在劳动价值理论范式中是个未知数,因为这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无法预先确定的(但在主观效用价值论范式中可以确定为MP ·MR,其中MP为工人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边际产品,MR为企业的边际收益)。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假定”工人在一个工作日长度——12小时内所创造的价值刚好补偿他的劳动力价值呢?当然,马克思之所以能做出他的假定,是因为他有意无意地认为,商品新增价值都是由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工人创造的。这样,既然企业出现了“剩余”,那么这个“剩余”一定源于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是由雇佣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其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于是,马克思做出工人用于补偿其劳动力价值的劳动时间小于其工作日长度的假定就是合理的。然而,尽管马克思曾非常明确地指出,只要是共同劳动,只要是社会生产,就必然需要指挥,需要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这是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是在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剖析中,却没有给监督劳动和管理劳动等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留下创造价值的空间和存在的必要。这样做,或许是因为当时监督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作用还未凸现,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缺点和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我们不能苛求马克思,因为他也会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
其实,在剩余价值理论范式的框架内,就可以对其进行反驳。正如前文所言,如果资本家在一个工作日长度内可以无偿占有工人6小时的剩余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那么资本家为什么不雇佣更多的工人,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呢?这样的话,资本家的工厂里会雇佣多少工人呢?对工人人数的唯一限制只可能来自市场规模(资本量不是限制,因为如果资本不够,可以借贷),因为如果雇佣的工人太多,产出大于需求,价格就会下跌,这可能对资本家不利,但只要资本家雇佣的最后一位工人还能给他带来剩余价值,他就会继续雇佣新工人(实际上,在厂房、机器设备一定的条件下,总会出现边际工人的产出递减),直到他雇佣的最后一位工人不给他带来剩余价值(也不会让他吃亏)为止。也就是说,资本家付给最后一位工人的劳动力价值等于他新创造的价值。在资本家雇佣的总人数一定的情况下,每位工人都可以被视为最后一位(假定工人的劳动是同质的),这样,对每个人而言,资本家就没有剥削他们。资本家这时仍会赚钱,其所赚的钱属于生产者剩余的一部分(当然,在剩余价值理论范式中,这可视为对边际内工人的剥削)。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反驳,对此以一个简单的例子予以说明。在信息完备、资本家之间存在竞争的条件下,如果一位工人给某个资本家每天创造的价值是100元,而该资本家却只付每天50元的工资,那么就会有另一个资本家对该工人说:“你别给他干了,来给我干吧,我每天给你51元工资”(假定该工人给不同资本家干活每天所创造的价值相等),还会有其他资本家说:“你也别给他干,来给我干,我每天付你52元工资”。这样,通过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最后这名工人得到的工资一定会接近(理论上的极限值是等于)他劳动新创造的价值。
近年来,理论研究为了和新的实践保持一致,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范式的框架内,对其做出了一些发展,但总是落在实践的后面。而且,这些“发展”,是在原有范式的指导下进行的,尽管把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弄得越来越复杂,但还是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犹如为使地心说和新的观察相一致,而使其本轮和均轮体系变得越来越繁复一样。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从理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的角度来看,主观效用价值论优于劳动价值论,收入分配的边际生产力论优于剩余价值论。因此,如果越出剩余价值论范式的框架,换一个角度(即以一种新的范式)看问题,或许能拓展和深化我们的认识。
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类似于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t right)。现代企业理论对于我们更加深入、更加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提供了新的分析方法和思路。下面,主要从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理论和企业间接定价理论的角度来阐述这一问题。 二、团队生产理论中的“剩余价值”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社会的大多数资源是由企业、家庭所拥有并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的。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于是出现了能促进合作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要能更好地利用各种投入要素所有者的比较优势,调动其积极性,对其报酬的支付就必须与其贡献相一致。如果平均支付报酬,不考虑各要素投入者的贡献,该组织就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其效率必将很低;如果报酬与贡献负相关,该组织必将瓦解。因此,在经济组织问题上,必须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衡量投入的贡献;二是确定其报酬,使二者相等。这实际上是要设计出一种计量的机制,使报酬等于投入的贡献。
在许多情况下,市场可以使报酬与投入的贡献相符。假如一位农民在现行市场价格上追加投入,使小麦产量增加10%,他的收益也就增加10%(假定小麦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这样,报酬就与贡献一致。这时,这位农民的消费欲望就会激励他努力工作。但是,对于一个经济组织,如企业,许多要素的所有者共同生产某种或某些产出(即团队生产),靠什么方式来衡量每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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