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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官”文化的冲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17:15
义务是基于国家公务员这一特定职务身份及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发展、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它是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必须作为和不作为的强制性约束。严格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公民义务的延伸和个性化。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权力”的明显差异性,就在于“权力”单指职权,而“权利”既有职权又有利益,即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下,由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立法形式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使某些权力和享有某些利益的许可和保障。这个“权利”是一种法律意识,维护的是法人地位。如果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实际上就是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我们讲宪法、法律最基本的是对公民权利的认可,法治的重点、核心是维护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尤其是要反对被人为异化了权力——特权。在中国,社会的运作尤其是政府的运作,从一定程度上讲主要靠权力,因而助长了权力欲和官本位。一些人看重“权力”而轻视“权利”,其要害就在于他们缺乏“义务”或“责任”意识,或者他们本身就不愿履行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和承担与职权相应的责任。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权利一般称为行政职权,而义务一般称为行政职责。行政职责的核心内容是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行使职权时的程序不得违法,并且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尽量做到合理和适当,不得行政失当。可见,法治社会本身就是义务社会,就是责任社会,任何机关、任何社会团体、任何个人都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加入WTO,对由“官”文化派生出来的“权力”意识的挑战是明显的。WTO的所有成员方必须在承担应尽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各自的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仅表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制订规则、开放市场、解决争端等诸多基本职能上。
  4、“规则”对“人治”的冲击
  法治化是现代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行政体制改革的一大趋势。中国加入WTO必须面对作为当今世界覆盖范围最广、协调对象最多、对各成员约束力最强、对国际经济贸易影响最深刻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制,即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任何游戏,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国际游戏场。既然参与世界游戏,就必须遵守由世界各国共同制定的游戏规则。事实上,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之一,就在于缺乏规则意识和法治传统。就西方国家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孕育了近代主要法律制度和政治民主的萌芽,法治精神较早成为社会共同崇尚的品格。公元前的386年柏拉图就在《理想国》中提出:最好订立契约和法律,这样既不得不正义之惠,也不吃不正义之亏。(注: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5.133.)而且他始终把守法践约看作是合法的和正义的。
  孟德斯鸠1748年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探讨了各种政体的性质、原则、腐化的原因以及法和政体的关系。在他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就像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一样,人类也有他们的法。我们所见到的世界存在着一个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哲学家是通过道德规律来劝告他,让他忘记他自己,立法者则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到责任。(注:俞可平.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5.133.)当然,在后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柏克的《法国革命论》、潘恩的《人权论》、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等著作中,都对政治民主和法律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但是,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朕即法律”的观念意识,总是把皇帝本人置于法律之上。由此而“上行下效”,演变出不同等级的人进入游戏场对游戏规则的理解发生完全的差异。政府说了算,因为政府制定法律或规则;谁官大谁说了算,因为官有等级之分和大小之别。随之而演化出的是无规则,凭个人经验、意图办事,按首长的指示办事,看上级的脸色办事。任何人都可以蔑视市场,蔑视法律,蔑视规则。因为,在他们那里权大于法,权大于规则,“领导”和“上头”的言论或指示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行为的准则。事实上,作为世界经济,却不因国家的大小或强弱来决定哪一个国家政府说了算,其准绳是依靠世界各国共同制定的游戏规则。遵守游戏规则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活动,这是经济全球化和建立正常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首要条件,任何人和任何国家都不例外。一个政府,尤其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如果没有遵守规则的价值观念,不仅无法认识和理解规则,更重要的是无法执行这些规则,甚至发展到践踏这些规则。
  5、“透明”对“暗箱”的冲击
  直到目前,政府的许多行政行为仍然是暗箱操作。最典型的莫过于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及其官员的部分行政行为。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可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基本是按计划经济模式延续,审批项目多,审批范围广,审批时间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不公开。与此相连的是无休止的官僚主义、欺上瞒下的形式主义和数不胜数的权力寻租、造租。这种体制,不仅制约着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规模与合理程度,而且制约着行政决策乃至整个行政过程。加之集权、专断,听不进不同意见和害怕失去地位、权力的心态,根本不可能使公共行政行为完全公开化。所以,公开化,从深层意义上就是对政府权力运作的不合法性、合理性的挑战,是对国家公务员长期固守的“优越”地位和“无形”利益的挑战。一句话,是对整个国家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挑战。公开化,意味着脱胎换骨,一种从政府动因——政府行为——政府绩效的全新变革,以及从万能政府——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的根本转换。应该说,公共行政就是公开行政。没有公开,无所谓公正,没有公开,也无所谓公平。经济全球化,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行为成为一切问题的焦点,而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作为一种趋势为社会认同。有人说,中国过去的管理是“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反映的是行政活动的神秘性、不公开性和随意性,一种从公开(黑头、红头)到隐蔽(白头、口头)的行政行为倒退。暗箱操作本身,如“审项目”、“批条子”往往能给当事者带来若干利益或好处,而公开化则意味着权力受阻或利益受损。严格意义上讲,缺乏公开性、透明度是当今中国腐败产生和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加入和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面对的将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和政治信息的公开化。就世界范围而言,公开的主体,既有中央政府,也有地方政府,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也有社会团体和各种行业协会;公开的内容,除了世贸组织所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外,还有各种条例、规范性文件、双边和多边协定;公开的产业,既有传统的第一、二产业,还有第三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新兴产业;公开的领域,不仅有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还有与贸易相连的知识产权领域、投资领域等。就某国范围而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一改过去的暗箱操作模式为“阳光行为”或“金鱼缸里的活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20世纪90年代以后席卷全球的政府上网工程、电子化政府或电子政务,不仅在世界范围推进政府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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