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网际网路兴起之政治经济学分析
2. 美国传播法案的商业化发展
美国参议院与众议院在1995年所通过的传播法案(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5),保证以互动式电脑为基准的的资讯高速公路,将以商业利润的极大化为其基本准绳。此法案由企业界有效的提出,实际上是为企业界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并且,美国1996年通过的电讯传播法案(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亦在悬殊的投票表决下完成立法(众议院414票赞成,16票反对;参议院92票赞成,5票反对),规定政府将整合电脑、电讯传播与媒体工业的障碍降至最低(Bettig, 1997:143)。而在美国1996年的传播道德法案(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内容中,网路管制者得以透过对网路的「洗净」(cleaning it up)作用,以提供对多数人所谓「安全」(safe)的上网,合乎商业利益的潜在阅听对象因而得以被突显出来。管制者与商业利益,于是共同将网际网路带入商业的主流之中,使企业家拥有更多的商业契机(Breslow, 1997:237)。这些攸关网路发展的法案,均强调对市场竞争的承诺,并应允大幅降低管制作为,依麦克肯士尼(McChesney, 1996:99, 104-105)的分析指出,这种做法必将导致产业进一步集中化的趋势,且当网际网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被商业化后,超大媒体企业正积极地企图掌握网际网路的发展。
3. 美国政府推动资讯基础建设
美国政府对与资讯革命相关的传播科技的研发,也提供极大援助。尤其是网路方面,军方单位所补助的占很大比例。曾经在某一段时间中,即使最后从中获利的是私人公司,美国电子工业的研究与发展的经费中有 85% 是由联邦政府所补助的(McChesney, 1996:104-105)。为宣示政府对网路底层建设的企图心,美国总统柯林顿于1997年7月1日正式公布全球电子商务白皮书(The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针对税务、电子付款、契约关系、智财权、隐私权、网路安全、通信建设、资料内容、技术标准九项议题提出「不干涉」的政策宣示,强调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将依据下列五项指导性原则进行:(1)政府仅扮演发起者的角色,后续扩展将是在产业自律的前提下,成立私人团体(Private Sector)推动执行;(2)产业交易模式将因应技术瓶颈突破而快速更新,而政府将尽量减少对电子商务的限制;(3)政府将努力促成可预测、简单化、具有一致性的法律环境;(4)政府应承认网际网路的独特性,当其与既有法令(如电信法、广电法)不符时宜适当修法;以及(5)应以全球观点建构网际网路电子商务(资策会,1997e:167-168)。至此,美国政府正式具体的确立了网际网路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方针。
(二)跨国性组织对GII的推动
1. 经济自由化与管制的解除化
电子商务网络的运作在愈开放与自由化的环境下,对贸易往来与资本的国际化愈有利,因此,影响网路底层建设与服务的管制办法,以及跨国界贸易的财务管制措施等,都对国际资本的流动产生重大影响力(Mansell, 1996a:125)。跨国性组织为了推动GII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纷纷召开会议,透过结盟与公约订定的方式,研讨如何使各国遂行开放与自由化的贸易政策。降低贸易壁垒、减低资讯产品关税、解除对外资的各种限制等等议题,便成为跨国性组织的首要任务。
在自由经济的目标下,没有障碍的国际贸易成为各国努力的目标。在欧洲方面,欧联(EU)于1991年通过马斯垂克条约,加速经贸整合,欧联成员亦将于二十一世纪逐渐扩及东欧国家;在美洲方面,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于公元1994年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南美的南锥五国(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巴拉圭、智利),于公元1995年通过南锥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协定(MERCOSUR);在亚洲,亚太经济合作会议(APEC)于公元1994年通过茂物宣言,宣示于公元2010年及公元2020年时,已开发国家及开发中国家分别完成贸易及投资全面自由化,东南亚国协(ASEAN),亦希望在下个世纪达成全区之自由化;在全球方面,继世界关贸总协(GATT)多次协商后,世界贸易组织(即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于公元1995年成立,预计未来十年,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将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范围将由制造业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及投资活动,关税税率也将大幅降低(国科会,1997:1)。
2. 国际资本与跨国性组织对科技资讯协定之推动
1995年初,七国高峰会(G-7)在比利时召开有关「资讯社会化」会议前夕,资讯科技先进国(包括美国、欧盟与日本)的民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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