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以来东北森林资源开发及其环境代价
由于沙俄的掠夺性采伐,中东铁路两侧20-30公里范围内的森林不久就已被砍伐殆尽。俄国人使用木材,浪费十分惊人,不论何种用途,都要红松大材,稍有缺陷的木材即弃而不用。采伐时齐腰下锯,根桩在1米左右,因而浪费了大量木材。中东铁路机车都以木材作为燃料,铁路职工的薪材也都选用好材,每年大量好材被烧掉。仅中东铁路的2万名职工,每年所用薪材达200万立方尺之多。在铁路两侧森林采伐殆尽后,采伐范围也日益向纵深的林区扩展。
此外,俄人还在漫长的边境地带,即沿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沿岸靠中国一侧,甚至侵入内河的上游地区盗伐木材。由于时间长,人次频,盗伐数量大,森林破坏同样十分严重。清政府除了对俄人按章收税外,并无有效的制止办法。沙俄把掠夺之木材,加工制成成材,除筑路、建筑外,其余或高价转卖我国,或运往俄国,一部分优质木材投入国际市场,获取暴利。在沙俄的掠夺性采伐下,东北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据珠河县志记载:"珠河境内遍地森林,自俄人敷设铁路,所有成材木品砍伐净尽。"[9](卷11)虎林厅"紧接俄疆……而该国则因防护边界,即下至江堤河畔禁令甚严,无不取给于我。而我因欲收其税课,凡遇呈报,即填发票照,准其入山。不特如何砍伐,有无损害林区,向无一人问及,即盗砍偷运情事,亦在所多有……现在我边界沿江一带已等不毛,即距江稍远之区亦半被砍尽"。[10]
清政府与沙俄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后,引起了各帝国主义的馋涎,侵略者接踵而至。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森林资源垂涎已久。日俄战争后,日本以战胜国姿态出现,1905年,日俄两国背着中国签订《朴茨茅斯条约》,东北南部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他们在《附约》中规定,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即西岸)有采伐森林和经营安奉铁路(安东至奉天,今丹东至沈阳)的权利,并迫使清政府承认这个条约。同年,日本人在安东(今丹东)设立军用木材厂,除采伐木材外,并强制收买、收捞鸭绿江中流送的木材。同时,日本政府胁迫清政府同意设立中日合办的木植公司,采伐鸭绿江流域森林。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外务部会办大臣那桐与日本政府特命全权公使林权助签订《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以后两国政府又签订了《中日合办鸭绿江森林合同》、《中日采木公司事务章程》。这几个文件规定: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可在鸭绿江西岸自帽儿山(今临江)起到二十四道沟止,距江面干流60里以内采伐森林。名义是中日合办,但实权均掌握在日方手中。结果在不到25年的时间内,鸭绿江岸200多里范围内的原始森林被伐尽,超过原定距江60里界限的3倍。
除鸭绿江采木公司以外,1916年日本又把林业掠夺之手伸向吉林,借吉林省地方财政困难之机,获取了该省的大面积的林场权,独霸了吉林木材业。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资林业一度达到了高峰。日本比较大的财阀如"大仓组"、"王子制纸"、"三井物产"、"三菱"等麇集吉林,其投资总额竟达二千万元。成立了富宁、华森、丰材、吉林兴林、黄川等林业公司。这些公司尽管是以中日合办的形式出现的,但实权也都掌握在日人之手。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全境的森林资源被攫入日本人手中。1933年,原来的大仓和三井资本系统的五家伐木公司合并为日满共荣企业株式会社。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也投资300万日元创建兴古公司,并改组原中日俄合办的扎免公司,大肆采伐大兴安岭的森林。为了便于作业,他们修筑铁路支线深入到新帐房、西尼气一带。东拓会社也出资300万日元成立海林公司,采伐小兴安岭的森林。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对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采伐量不断增加。据统计,从1931年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三省的14年间,利用"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掠夺大、小兴安岭及长白山林区的优质木材竟达上亿立方米,破坏森林面积竟达600万公顷。此外,日本为了避免抗日联军的袭击,在铁路、公路,尤其是在林区或林区附近的道路两侧,实行了100-200米宽的"清扫采伐",即彻底的带状皆伐。日本在战败前夕,在东北边境地区进行了所谓的"关东军大演习",为了避免出现火烟、暴露目标,要求林业部门在短时间内提供木炭,数量之大是超出生产能力的。但是疯狂已极的"关东军",一声令下,只得服从,于是在整个林区外缘的疏林地带,来了一次大面积的一扫光的皆伐作业,森林破坏极其惨重。从1929年至1944年的15年间,东北地区森林面积减少18%,森林蓄积量减少14.3%。到新中国成立时,东部林区以红松为主的天然林已变成质量低劣的天然次生林。
三、解放后东北地区林业的发展与森林资源的演变
1947年,随着东北的解放,东北林业历史开始了新的一页。东北人民政府首先根据《中国土地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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