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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来东北森林资源开发及其环境代价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1-10 12:34:49
森林法规,设置了各级管理机构,但在军阀割据的局面下,难以实现林业的统一管理。东北"地方当局为增加收入,而大事发放各地林场权,使人民自由采伐,以致林政之统一上,阻碍良多"[5](P24)。1912年12月,北洋政府农林部公布了《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东三省国有林除国家直接经营外,全部发放,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华民国人民,都可以承领。此后,东北三省陆续发放私人承领林地236处,使大片国有林转为私人承领。
随着国有林地的陆续发放,私人林业经营日益发展。从1922至1928年,奉天省本溪、兴京、桓仁、凤城、辉南等县共发放私有林场53处,每处林场小者6方里,大者150方里,-般为数十方里。承领者有的放养柞蚕,有的雇把头砍木,亦有集股组织采木公司者。吉林省的私营林场更加发达,据1930年的记载,吉林省实业厅和森林局曾发放民领有照林场214段,承领者192户,林区面积109228方里。1923年,哈尔滨有镜波、通原、阜济、阜民、华民、铁嫩、裕方、众志、天利、辅江、通林等11家林业公司,还有6家木厂及木栈。同年,宁安县也有志城、森茂两家林业公司,资本20万元。
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东北的木材贸易也日趋繁荣。清末东北有相当数量的木材销往外地。1894年:"木材由盛京之东部及吉林之南部,即鸭绿江一带之诸窝集斫采之,由大孤山港输出于中国本部各地。故大孤山之木商,冠绝于他之商贾。巨商有20户,于中国本部贸易每年不下20万两。"[6](P185)据1906年记载,鸭绿江流域林区每年可向天津、北京、营口等地输出价值三四百万两的木材。清末索伦山林区每年木材销售额亦达二三百万元。民初,东北木材生产和输出更是迅速增长。例如,延边地区森林的开发在民初盛况空前,设有珲春林务分局管理境内林务,并有保林、茂林、茂森、华林等采木公司进行采伐,著名的"珲春材"年产在100万至180万立方公尺,1919年竟达360万立方公尺。东北木材的销售量和输出额明显增加,安东 (今丹东)上市木材数量,1916年为4739筏,价值3378758两;1918年增为7173筏,价值6375444两[7](P587)。
但过量采伐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到20世纪20年代末,东北木材产量趋于下降。东北木材产量,1928年为5119万立方尺,1929年减至3848万立方尺。经鸭绿江运至安东的红松,1924年为9330280立方尺,1930年减至1324810立方尺;杉松亦由1925年的7614670立方尺减至1930年的2099320立方尺。吉林站发送的木材,1921年为209754吨,1924年减至125864吨。东北木材的销售量也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925年为57343850 立方尺,1930年减少到30875890立方尺。与此同时,随着东北木材加工业、土木建筑业及铁路建设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东北木材消费量,1925年为36725230立方尺,1928年增至49343060立方尺。因此,东北木材的进出口贸易也发生逆转,出口木材趋于减少,而进口却日益增加。1925年,东北进口木材只有7359440立方尺,出口木材却达20618620立方尺。到1929年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进口木材增至8316320立方尺,而出口木材却减至7701750立方尺,由出超转为入超[8](P105-106)。
二、俄、日两国对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性开发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沙皇通过军事讹诈和武装侵略,强迫中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咸丰八年(1858)签订的《中俄瑷珲条约》,割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这里是我国重要森林地带。1860年签定的《中俄北京条约》又强占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沙俄在两次夺去的10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强占了东北48个窝集中的18处窝集,侵占林地面积约为7211万公顷,森林面积约为6920万公顷,估计森林蓄积量约为80亿立米。
1896年5月沙皇迫使李鸿章签订了不平等的《中俄密约》,沙俄根据《中俄密约》第四条,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和光绪二十四年(1898)与清朝政府订立了"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达到了"借地修路"的目的。这条"东省铁路"又称"中东铁路",是一条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北起哈尔滨南至大连的交通大动脉。铁路西部是大兴安岭的森林地带,东部是松花江、牡丹江流域的密林,南部是四合川拉林河流域的森林,因而这条铁路最初几乎成为一条运输木材的专用铁路,成为沙俄掠夺东北森林资源的主要干线。为了修建铁路,沙俄强迫"中国政府允许公司开采木植煤斤为铁路需用",准许公司在国有林区内自行采伐。光绪二十七年(1901)沙俄借出兵东北的机会,在通化组成伐木制材商团,1902年又成立"远东林业公司",开始劫掠鸭绿江流域的森林资源。光绪三十年(1904)又根据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商定《伐木合同》七款,指定了铁路附近各处森林可任其自由采伐,中国政府概不过问。对这种丧权辱国的内容,国人纷纷提出抗议,清朝政府也感到沙俄恃强凌弱,欺人太甚,乃放弃了原合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合同由原七款改为十四款。其中十二款规定:"铁路砍备木植,如须将应用敷余之木植外卖,应按照中国通用税则,缴纳税费"。沙俄最初签订这个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东省铁路自用的材料,但是这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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