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撰写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不论整体资产评估或单项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都是经常要涉及的一项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或评估说明的撰写既需要熟练掌握评估理论,还需要对该类设备知识,甚至包括对标准、计量等工业经济理论、法律知识的了解。结合工作实践,对评估报告书撰写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关于运用“历史成本法”求取重置成本
在一些采用成本法进行机器设备评估的报告中,在求取机器设备重置成本的具体方法时,有人用“历史成本法”一词。实质就是将账面原值当作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她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账面原值是客观、合理的;二是该类设备从购买日至评估基准日价格无变动。纵观近几年的资产评估教材,没有用“历史成本法”作为求取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对于一些评估价值较低、数量较多的机器设备,如果评估人员认为评估对象的机器设备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笔者认为应将说明清楚,而不要使用“历史成本法”这一不规范用词。
二、关于运用“使用年限法”评定成新率
评定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常采用“使用年限法”即: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或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即:成新率=(总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总使用工作量。“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是根据同类型机器设备的一般使用情况总结出来的。如果将上述公式和“现场勘察法”结合起来,运用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综合确定出成新率,这样评定成新率还是合适的。或者单独采用“尚可使用年限法”即: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这一公式也是合适的。但是尚可使用年限的确定,是需要由对评估对象的这一类机器设备的性能及可使用年限相当熟悉的工程技术人员才能做出的,一般的评估人员及不是本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是很难界定这一尚可使用年限的。
如果单独采用上述“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来评定成新率就有值得商榷之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两台同一厂家生产、同时投入使用的汽车,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里程均为五十万千米(公里)。1#汽车行驶八万千米(公里)后因翻车损坏严重至评估基准日仍未修复,2#汽车正常行驶至评估基准日达十万千米(公里)。两台汽车以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若按“工作量比例法”的原理采用“使用里程法”,就会得出1#汽车的成新率高于2#汽车的成新率的错误结论,使评估值偏离实际情况。对机器设备的评估,不论评估价值多小,如果只是单独采用“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无法反映评估人员对各个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评判,形成使用年限或使用工作量相同,则成新率必然相同的有可能出现错误的结论。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价值大的重点设备应采用“现场勘察法”结合“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来评定成新率;对于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设备在采用上述“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来评定成新率时,最好在上述公式后乘以一个或多个K,即: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K;或,成新率=(总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总使用工作量×K.也就是说将评估对象机器设备与一般正常使用的同类机器设备进行对比、修正,进而确定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成新率。这个(或多个)修正系数K,可以包括对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维护保养情况、使用环境、使用强度等的修正。乘以一个或多个K,用来反映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评定和估算。这个K也可以表现为加上或减去一个值,即将K换成(1±G )。上述例子中那辆出事故的汽车,就可以在按“使用里程法”正常算出该汽车评估值的基础上,减去该汽车的修复费用G.
另外,评估人员若认为评估对象机器设备与一般正常使用的同类机器设备的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那么就可将K值取1,即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1或成新率=(总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总使用工作量×1.这样,实际上就还原成了原来的“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比例法”的公式。因此将“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比例法”的公式后乘以一个或多个K(或者将K换成1±G),既能使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个别性能状况的评价有所表达,又能使评估人员对大多数使用状况正常的评估对象机器设备评价的表达比较简单(即K值取1)。
三、关于机器设备的“缺陷”和“瑕疵”
有些评估人员在撰写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对机器设备的质量或使用状况的评价喜欢使用存在“缺陷”一词,却不知“缺陷”这一词的含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指出:“……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评估人员如果在评估报告中称评估对象机器设备存在某种“缺陷”,其含义就是说该台机器设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如果真是存在这样的危险,这台机器设备就应该停止使用,其成新率就应该很低。事实上,许多评估人员并不是想表达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真的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只不过是由于错误的习惯说法,造成误解。作为评估人员有必要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规范的用语来撰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如果想表达评估对象机器设备只存在使用性能上的不足时,应该使用“瑕疵”一词。
四、关于评估报告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及计量器具成新率的评定
早在1985年我们国家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计量法》规定我们“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法》还规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评估机构有时聘请一些老工程技术人员撰写机器设备评估说明,由于旧习惯的影响,往往还在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而我们有些评估师又是学会计出身,对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也不甚了解,因此使评估报告中屡屡出现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例如,国际单位制长度的基本单位名称为“米”,单位符号为小写的“m”。公里的单位名称就要写成“千米”,单位符号为“km”。评估报告中不应出现里、尺、寸等非法定长度计量单位。另外,长度单位符号为小写的“m”,而非大写的“M”。由长度单位导出的面积单位应该是“平方米”,而不能用亩、平方丈等非法定计量单位。“平方米”的单位符号为小写的“m2”,不应写成大写的“M2”。
再如,国际单位制质量的基本单位名称为“千克(公斤)”,单位符号为小写的“kg”。评估报告中不应出现斤、两等非法定的质量计量单位。另外,质量单位符号为小写的“kg”,若而非大写的“KG”。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也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质量的单位名称为“吨”,单位符号为小写的“t”,评估报告中就不要出现其他的非法定质量计量单位。另外,质量计量单位“吨”的符号为小写的“t”,不应写成大写的“T”。
又如,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其中力、重力的单位名称为“牛[顿]”,单位符号为 “N”或“kg.m/s2”。力、重力的单位名称用“公斤”、“吨”以及单位符号的大、小写弄混都是错误的。有些评估对象机器设备出厂时间较早,设备铭牌上标明的仍然是非法定计量单位,例如冲床主参数常用××吨表示,评估人员在介绍该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