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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现状分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1:24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由于历史原因给我国商业银行累积的巨额不良贷款,并明确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伴随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使命而出现新生事物,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评估发挥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的不同情况,处置这些不良债权主要采取收本收息、债务重组(包括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债权转让、诉讼、清算等方式。除了收本收息、诉讼、清算由特定主体组织评估外,其它处置方式的运用都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或咨询意见。中介机构在对不良债权进行评估时,由于不良债权最终所形成资产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评估形式,主要包括对物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对债务人现实或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对债权人所持债权可变现价值的分析咨询等。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债权”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它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处置损失。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初始就面对大量的债权处置而提前进入了企业偿债能力的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该规范也只是作为内部参考,并没有作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理论界的统一标准,仍然不具有整体的代表性。除此之外,目前再没有专门的机构致力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标准,解决偿债能力评估和债权评估中可能出现的理论、政策和法律等问题。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二:评估咨询对象分布散、规模小,评估咨询成本高。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咨询业务,有着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势必要求评估咨询工作质量高、结论公允权威,但客观上多数评估咨询对象地处边远地区,评估咨询的现场资料通常难以取得。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原则只接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或家开发银行发生再在1996年以前的不良资产。而实际上,在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人民银行中都存在规模不一的不良资产。根据估计,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接收的不良资产只占全部不良资产的三分之一左右。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例,从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贷款14000亿元,近250万户。大多数分布在县以下的乡镇和农村,其中10万元以下的资产户数占总户数的70%以上。尤其是呆帐贷款、呆滞贷款的打包评估更加难以操作,散小差的特点十分突出,缺乏评估基础资料。按照国际惯例:逾期三年以上的债权评估值为零,不满三年者按逾期长短相应减值。如以此推算,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的呆帐贷款价值一般都为零,与实际处置的债权价值根本无法吻合。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都应履行评估这一环节,但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整体情况看,确实存在户数多、单户债权金额小;县以下乡镇贷款户数多、大中城市贷款户数少;关停破产倒闭企业多、维持正常经营企业少;呆帐多、呆滞少等实际情况。如果要全部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一是工作量大,过于集中,可能评不过来;二是费用高,有的可能得不偿失;三是有的中介机构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接受委托。为了提高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建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已处置的不良资产逐项建立数据库,内容涵盖各项比较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务人情况(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交易情况(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等,便于市场比较法的充分应用,合理规避复杂的资产评估程序。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咨询时,很多情况下提供的只是一些债权资料,这些资料中没有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咨询对象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存在着债务多和财务资料不健全,企业产权不明晰及债务方不配合评估工作等问题。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从户数来看,多是农户贷款,其次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贷款,少量是国企贷款。这些客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尤其是农村地区。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操作过程中首先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中通用的做法是,由委托方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予以评估,对债务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权属的资产不予评估。但有些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主要资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又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与处置结果明显脱离的矛盾,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能如前所述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则可以通过案例比较避免由于目前评估制度和相关理论落后造成的偏差,有效避免采用假设清算法致使企业隐匿资产、虚增负债的状况出现,加快不良资产评估分析的进度,降低评估分析成本。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四:没有统一的不良资产评估计费标准,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参与的积极性。

  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对物权、股权类的资产评估;采用假设清算法、信用评价法、模拟拍卖法等确定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确定的债权价值分析评估;以及在债权批量处置的过程中由于分类可能出现的上述任何形式的评估等。不同的评估方法其工作量大相径庭,应当客观地制定不同的计费标准。但资产管理公司大多以拟处置的债权或以最终回收的债权金额作为计费的标底,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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