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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9:57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 一、关于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的思考

  强调职业资产评估师在资本和金融市场有效运行中的核心作用,并要求评估服务对象,立法当局、政府以及公众给予理解和尊重是国际资产评估界的一个基本共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种作用有赖于设计合理且约束有效的行业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依然存在的体制缺陷使行业发展受阻的事实,也从反面佐证了行业作用取决于行业管理体制的观点。

  尽管按国务院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由财政部分管的中国资产评估师序列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保留两个行业和维持两种资格的前提下,于去年年底完成了实质性合并,并在促进两个行业的良性互动方面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就整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无序、竞争无度、条块割据的问题尚未解决,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客观存在的部门利益刚性异化和扭曲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转型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各部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某类资产发生关系,经济转型使这些资产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被商品化和资本化,为维持甚至强化部门既得利益,一些部门以加强资产评估在上述过程中作用为由,不是按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是按部门享有的行政权力,设立相关资产的评估行政管理职能,并相应设计出这类资产的评估审批权力、审批程序以及评估执业资格取得的部门壁垒,进而创造部门寻租的条件。即使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期间,这类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因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人员分流压力得以强化。其结果一是变相的“权力创收”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清廉形象;二是行业内部无序和过度竞争直接危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存续价值;三是对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实现构成威胁。

  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在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中,确立“统一管理和分业发展”的体制框架。尽管资产评估行业内部各专业之间存在由技术经济特征决定的业务差异,但因工作性质,所采用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标准、执业道德、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它们形成统一大行业的客观必然性。构建代表和维护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根本利益的行业管理组织,科学制订行业规划、行为准则和监管制度势在必行。这既是确立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整体形象的需要;又是作为幼稚行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寻求合理保护和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与国外同行平等竞争能力的需要;还是适应我国经济转型中资产评估业务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特征的需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统一管理”是“分业发展”的前提,行业规划决定了分业尺度,行为准则决定了分业基础,而监管制度则决定了分业运行的质量。

  二、关于完善资产评估法制环境的思考

  产权界定和价值评估是转型经济国家中资产通过市场资本化和商品化的两项基础性工作,而中国在这两方面的法制建设都亟待改善。产权界定是实施资产评估行为的前提条件,在经济转型时期产权模糊与利益多元已历史地成为经济运行中无法回避的一对矛盾,需要依法予以解决。而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规并没有为化解上述矛盾提供合规律合目的的依据。一是无法可依。对于转型期间因政资分离产生的行政权力商品化资本化的事实没有形成的一部《政资分离法》,进而对分离的程序、组织、收益分配作出合适的制度安排,而是通过无序和失范的“创收”活动强化政资一体,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二是有法难依。即现行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不能适用迅速变化的企业改制需要。例如一九九三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产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但在企业改制实践中,这一原则很难执行。除了与劳动创造价值原则的理论冲突之外,也没有考虑该原则的市场经济假设与国有资产形成的超经济强制的冲突,更没有制定出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平等协商的实施细则和示范案例。又如《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结构作出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其一,没有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之外的关系类、综合类无形资产出资予以明确规定;其二,没有对百分之二十的定量规定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它已经限制了国内知名企业运用无形资产快速扩张的冲动。现行法规对如此复杂多变的产权界定问题采取如此简单的法律条文予以应对,其结果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为问题的解决设置了法律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有资产商品化和资本化中的产权模糊问题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但转型经济出现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通过流动重组实现经济战略调整的大趋势要求明晰产权边界,公平处理各方利益。所以我们的任务既要对产权模糊问题进行辩证思考,又要寻找科学界定产权的原则,使模糊在既定的时空中得以相对清晰。所以,我认为有必要依法澄清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存量资产到底是由国家一元所有还是由地方、部门和企业职工多元分享。其实,国有存量资产的商品化、资本化中地方、企业和事业单位主导的案例已经表明多元分享替代一元所有己成为一种潮流。对这种潮流,我们持肯定的态度。一是公有资产分级所有在国外已有先例,法国八十年代以来的地方自治改革,就是让地方居民直选地方政府长官,并由其代表地方居民利益处置包括地方公有财产在内的地方事务。在转型经济中,我国地方政府正在发挥填补不完全计划和不完全市场结合形成的体制空白的作用,即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已越来越多地由地方政府承担,而与这种责任对应的就是形成地方公有财产,并取得相应的支配权和收益权。二是国有企业职工长时期以低工资、低福利为代价提取了国有存量资产的迅速扩张,如果不以资本化的国有存量资产赎买职工国有身份,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第二,产权界定中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何以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模糊除了有旧体制的惯性作用外,更多的则是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绝对真理是无数相对真理的长河,因而可以说模糊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本质特征,是绝对的,而清晰则是主观对客观在既定条件下的正确反映,是相对的。所以,我们应该建立资产的动态产权界定观。即每一次产权界定都应是在特定时空下对相关利益群体权利责任的总效益大于总成本的效率至上,兼顾公平的次优解,通过一连串随时间变动的产权界定,去寻找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即在产权界定中,我们要经历从形式上不平等到形式上平等,再由形式上平等到本质上平等的渐进过程。

  第三,产权界定是由行政强制还是平等协商。有人认为既然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必须由政府强制,即使是多元分享,也是由政府决定原则和比例。对此,我们提出异议。一是产权是由不同主体对资产拥有的不同权利束,这些主体的权利责任有内容差别,没有身份高低差别,必须由平等协商的产权契约规定各自的行为。二是产权界定通常涉及产权转让行为,这一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的行为显然要受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约束。否则国有资产既不能商品化,也不能资本化。

  当然,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们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感触更深。首先,《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资产评估陷入部门割据和资格林立的困境而难以自拔。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曾就规范资产评估活动发布过一些行政性规章和条例,它们或因部门利益而相互冲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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