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然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和劳动者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只能对其承担有限责任。其理由,一是根据1986年12月2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并不对破产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尽管我国在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化的同时,也将劳动者的劳动力身份国有化了,但政府事实上并不具备对国有企业职工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和能力。如果说生产资料国有化存在操之过急的问题,那么,劳动力身份的国有化也会因之既不彻底,又不充分;三是国有亏困企业因结构性困境,在连工资都不能正常支付和部分职工被迫下岗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关于医疗和退休的待遇就更难落实。曾经被视为铁饭碗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已经贬值。严峻的事实告诉人们,企业职工因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的身份差异将被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所抹平。
应该说,国有企业中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为政府承担上述有限责任提供了资源。
实践证明,亏困国有企业占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并拥有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以商标、专有技术和固定客户关系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虽然其资本化还存在很多障碍,但经济转型创造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使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无形资产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中存续状况差异很大,但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由占有企业主导资本化的制度安排已成为既成事实,这种制度安排一是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强化了国有企业间本来已经存在的“马太效应”。
二是政府不能因此取得足够的改制资源,对国有企业整体亏困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政府部分行政权力的资本化
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这一过程是转型经济的必然现象,也为政府机构改革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这部分权力既可以受控演变为国有资本,也可以失控转变为私人资本,但更多的则是通过行政事业费的补差机制转变成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创收”资本。所以,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以规范该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资本化既是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又是实现经济转型的基本条件。我国资产评估界在过去十余年的实践中,对无形资产资本化提出的价值评估需求进行了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探索,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以致无形资产评估已成为资产评估中一项具有良好市场发展潜力的新兴业务。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在发展中又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理论研究落后于评估实践,二是市场发育不全制约职业判断,三是执业环境污染威胁评估的专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在制订的《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性意见》应就这些问题作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