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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的现代治理机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9:42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本身还存在各种相互制衡的力量,行业协会可以激活这些业已存在的力量,以形成强大的外在约束机制。因为作为经济人,社会公众的积极性绝大部分仍来源于惩罚的净收益。而行业协会形成的合理有效的惩处机制,可以大大激励利益相关者或受害者密切关注资产评估师的行为。甚至,那些与资产评估师舞弊行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人也有动力去寻找潜在的造假者。这样整个行业就可以成功的建立起预防、发现与制裁造假、违规行为“三位一体”的有效监督机制,使缺失诚信的资产评估师“无立身之地”。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完善,行业协会除了继续执行信息提供和协调行动两大不可分的重要功能外还具备了多边信誉约束功能。即协会为了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和维持行业秩序,利用其特定的渠道将会员行为的信息在其他会员间传递、交流,使得会员在行业中形成一种信誉,经营行为能较协调一致。如果交流的信息是会员诚实守信的信息,那么有利于该会员的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扩大;如果会员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不诚实守信,这种行为信息就会在其他会员间迅速传递和交流,从而使得该会员的行为受到其他会员的谴责和抵制,甚至受到协会的惩罚,从长期看,使得该会员处于及其不利的地位。这相当于在行业协会中竖立了筛选的门槛:不诚信者不得入内。“不诚信者,难以生存。”从而有效约束每个资产评估师严格自律,自觉维护自己的信誉。

  三、我国的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中功能受阻的原因剖析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较有效的现代治理机制,其在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中本应该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实践表明,行业协会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诚信建设作用仍极其有限,不能充分发挥出其独特的功能优势。主要原因有以下四方面:

  1.缺乏一个较为健全完善的与评估行业有关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健全,运行有序。同样,对评估行业,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环境是行业协会能够得以规范发展的制度保证。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的立法仍相对滞后。现有相关法规的一些内容还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由于资产评估有关的行政管理权限的频繁变更,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职责存在交叉等限制,我国对资产评估的管理一直也未能达成共识。社会和评估业界呼吁已久的《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也一直未能出台。目前我国也尚未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法,仍然是通过一部社团管理条例以及诸多党政机关的法律性文件,将它们混同其他各类社团组织一并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发展,而且也导致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从而制约了其功能优势的有效发挥。

  2.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体系仍不健全。

  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要严格把握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推进该行业健康发展。为此,需要建立起一个较完善的自律组织体系。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会员管理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资格管理只侧重于对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也尚未得到应有的开发。自律管理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建设一个强有力的理事会。但目前协会理事会在行业决策和指导方面的作用仍很有限,执业人员在理事会中所占比重也不高。所以在现有的市场环境和体制框架下,整个协会的自律组织体系仍不健全,应有的作用也还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3.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体系缺乏统一协调性。

  我国目前和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业有关的行政管理壁垒仍未完全消除,多头管理现象仍十分严重,客观上造成了资产评估行业多头管理的局面,导致了行业协会对整个评估行业的自律监管较难统一,也未能形成系统、规范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应的配套制度。我国在2000年实现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税务代理管理中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三会合并”

  后,地方行业协会和中央在工作上仍缺乏沟通和联系,导致行业自律监管的分散、无序,既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又造成自律监管的相互矛盾和冲突。

  4.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有限,力度仍不够。

  和西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相比,我国在自律监管方面的力度仍不够,自律监管措施往往流于形式,造成监管的效果不明显。例如,目前我国只有谈话提醒制度、业务报备制度和年检制度,但仍未建立起行业诚信档案、业务质量检查指导制度、行业自律性惩戒制度、规则和程序等。

  四、完善行业协会发展,构建有利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的现代治理机制的建议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有效的现代治理机制在资产评估行业中具有特殊的功能,那么在我国该如何完善其发展,使上述功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的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尽快制定《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可以明确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进而对行业协会依法给予规范和管理。建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行业协会有关事宜进行单独立法。赋予评估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增强自律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健全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体系。

  首先,会员作为行业协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协会的所有工作都应该以会员为中心,体现会员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强会员的自律来增强行业的自律,以推进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同时要完善执业标准和执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工作,强化其实施情况和遵循情况的监督。

  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组织体系,离不开一个健全的理事会。根据目前理事会建设情况,建议要改进理事会的组成结构,扩大执业人员比重,完善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发挥理事会对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以发挥其在整个行业诚信建设中的指导作用。有关理事会的建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目前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比如和行业诚信建设密切相关的职业道德管理、执业标准制定、投诉举报和案件受理审查、违规行为惩戒等功能方面,都应建立起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并积极研究制定各个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使各委员会能有效的开展工作。通过这些委员会,真正把整个行业的自律管理落到实处。

  3.要加强资信评估,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

  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行业协会重要功能是为市场提供有效信息,这也是市场成熟和壮大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为加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离不开资信评估的加强和资信信息传播机制的建立。只有保证行业协会客观、公正、独立的为企业和个人传递信息,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才会拥有一定的信息保障。建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研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把评估师个人执业的奖惩记录、过失记录、各种培训记录等登记入册。使得该执业道德记录手册成为中介机构、评估师执业的身份证。同时还需要建立业务质量检查指导制度,变以往的抽查为经常性的巡查,加强对机构质量控制情况、当年出具法定业务报告的执业质量的检查。通过这些制度和有力的检查措施,使得诚信的执业人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而那些违规造假者在档案中留下永远的污点,进而被逐渐淘汰出局。

  4.建议我国目前应实行政府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并重的特殊治理机制。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如果实行单纯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治理机制,过分突出行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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