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几点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几点意见
丁俊发 (2004-6-9 15:37:05)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快政企分开,进一步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并适应新形势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1997年9月,我率一个组到美国、加拿大考察了社会中间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回来专门写了一个考察报告,并提出了建议,罗干同志阅后批示“送中编委参阅”。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并为其服务、沟通、监督、协调的社会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但效率和效益又要求系统化、整体化,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监督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随之而产生了许多以此为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市场的边界突破了国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更加突出。
我把社会中介组织区分为五类,即:
1.具有半官方性质的中介机构
2.行业自律性组织
3.公证性中介组织
4.服务性中介机构
5.经纪业务中介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社会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2002年底已有13.3万个,其中行业性社团3.9万个,对于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保障行业安全、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对中介机构认识不统一,法制不健全,管理跟不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不适应。
下面我就行业协会几点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存在五大问题
第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国务院颁发的《社会登记管理条例》仅是一个程序性法规,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在法律上不明确,无法依据法律赋予的责权利开展工作,工作开展的好坏一个样,在一定程度上行业协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第二,政社不分,政府干预过多。
由于过去行业协会的设立是跟行政部门走的,行业协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承担交办事项。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改革力度很大,但由于政府转变职能不到位,一些本应由行业协会抓的事政府部门也去抓,使行业协会无所适从,感到地位低下,办事困难。对于经济类行业协会是否还要保持目前的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与主管部门业务管理体制值得研究,对成立专业委员会的审批也过于繁琐。
第三,结构不合理。
行业协会分得太细,业务职能交叉重复。目前社会上有二种见解,一种认为要大刀阔斧的重组,一种认为先放开,再优胜劣汰。我认为要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提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协会发展战略。
第四,行业协会领导“行政化”。
行业协会领导一般是党政干部离退休后安排,所以“行政化”色彩极浓,干部老龄化极为普遍。国外一般是企业家办会,行业协会是雇主联盟。党政干部当家的做法,有利有弊,但结果是普遍的缺乏活力。
第五,经费困难,工作人员待遇无单可循。
行业协会是一个非盈利部门,但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没有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有了一个原则意见而无具体操作办法,使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素质从总体上讲并不高,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二、六点建议
第一,出台社团法,如社团法一时难于出台,可以先出台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条例。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责权利。对行业协会既要进一步放活,又要进一步管严。
第二,变双重管理为登记管理。对经济类行业协会实行民政部登记管理即可,国家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实行备案制。
第三,完善行业协会进入与退出的有效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对目前的行业协会进一步实行清理,对一些不起作用的协会可以合并到同类行业协会。对境外行业协会到国内活动要有明文规定,对香港登记的行业协会到内地活动也要有明文规定。
第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政府职能中,凡应有行业协会来办的事逐步交给行业协会,如标准制修订,培训与认证,行业统计与经验交流,市场分析与发布,对外交流与合作,制订行规行约,展览与研讨等等。这些工作政府只是一种指导、引导与监督,不要直接去运作这些事。在目前条件下,有些不可能一步到位,政府可以委托办理,让协会手中有一个“上方宝剑”。
第五,逐步实行企业家办会。改变协会过度依赖某一部门与某一大型企业的血缘关系。所有行业协会都要转到协调比例、优化结构、提升能力上来。
第六,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为保证行业协会的正常工作,一要保证有必要的活动经费,二要保证有一定的高素质的专职人员,所以要明确协会的经费来源,不能乱收费,加大企业负担。要明确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条件,或跟企业走或跟事业单位走,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协调一致。
本文为丁俊发2004年3月22日在国务院研究室召开的座谈会上的发言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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