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理论与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一、从代理人理论角度看财务监督的本质
公司所有者与经理阶层构成了企业中最高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理论是考察委托人和代理人所面临的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之间的对弈关系,并提出改善这一关系的合理化建议,使代理人的行动更能体现委托人的意志,降低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委托人的经济目标与代理人的经济目标发生不利于委托人的成本偏差。委托人往往通过增加监督成本使代理成本有所降低,甚至达到代理成本为“负数”这一目标。财务监督本身是一种所有权监督,是所有者对代理人的一种经济监督。财务监督的必要性及力度大小取决于财务监督成本的大小以及是否能更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如果财务监督成本大于代理成本的降低额,财务监督就是低效益的、不经济的。因此,对委托人而言,如何最经济地行使财务监督权,降低财务监督成本,提高财务监督效益已成为需要解决的重大经济课题。代理成本的降低额,哪些取决于财务监督,如何计量,如何计算?至今并未有效地加以解决。
代理人理论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的,尽管“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利己”的有一定的社会局限性,但已得到了公认和大量实证材料的充分肯定。既然现实生活中充满了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大量的财务活动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完成的,没有财务监督,代理人就会从利己的一面出发,去侵占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只要有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只要“经济人假设”仍然能够成立,财务监督也将存在下去,是约束代理人的经济行为、降低代理成本的重要措施之一。
过去由于产权不清晰,委托代理关系不明确,往往将财务监督的重任交给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认为财务监督就是对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造成了财务监督的混乱和低效。最后成了代理人自己对自己进行财务监督,不但财务监督的功能全部丧失,而且给大量道德低下的代理人侵吞委托人的财富开了方便之门。过去许多人认为财务监督是单位内部的一种业务监督,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去执行,这是违背代理人理论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只能履行其委托下属人员进行相关财务活动的财务监督职能,而不能完成最高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财务监督职能。公司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行使所有权财务监督,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财务监督,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者领导班子;而经营者行使的是经营权财务监督,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每一个环节都有财务监督成本,也都会有代理成本。
二、从代理人理论角度看会计监督的本质
会计监督在我国会计界是一个被广泛应用,广泛争论,还没有一个科学结论的会计概念。重新审视会计监督的本质,达成共识,是会计界的一大任务。
第一,没有抽象的会计监督,只有具体的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总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的。我国的会计监督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会计监督,不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下的会计监督。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会计监督属于上层建筑畴,基本职能是服务。具体表现在:
1、我国的会计监督必须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
2、我国会计监督必须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务;
3、我国会计监督必须为建设民主政治服务;
4、我国会计监督还必须为改革开放服务。
衡量我国会计监督成败的标准应该是看它是否实现了“三个有利于”,只要它最终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会计监督就是成功的。
第二,有一种浒的观点,认为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察活动,而下级是不能对上级进行监督的,在现代社会未必正确。监察是单向性的,是上级对下级的监视;监督具有相互导向性,既可以是上级对下级,也可以是下级对上级或同级之间的。另外,监督具有积极的管理性,会计监督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单位的经济管理。会计监督具有方法多样性的特征,它不单纯限于法规、准则和制度约束,还有劝导、批评、教育、激励等方式。会计监督具有双重关系性,在有会计监督职能的经济组织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既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也有平等的政治关系,这一点特别需要强调。如果监督始终是上级对下级才行得通,下级就不能监督上级,建立民主政治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制经济也只能是空中楼阁。会计监督是可以实现会计对单位领导人进行经济监督的,关键是这种监督的制度如何有效设计,如何有效安排。会计监督的本质是会计人员解除自己的受托责任,即会计监督实施的是账权监督,即一切会计业务的处理不能违背基本会计准则,不能违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制度。一种有效的制度既可以保证单位领导人尽量少地在会计领域中犯错误,又能使会计人员高效、廉洁地进行会计工作。因此,设计这套制度将成为会计改革的关键。
第三,为什么会计有监督职能?为什么要进行会计监督?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很值得研究。我们可以从代理人理论理论去寻找会计监督本质的答案。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特别是现代公司制组织,都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契约的综合体,为了提高经济组织的效率,减少损失浪费、贪污舞弊行为,需要对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会计工作正是界定各方权利和责任的焦点,会计工作有意偏袒那一方,那一方将会得到更多的利益。社会为了维护契约的公正与高效,往往通过制定会计法律和会计准则,要求会计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以维护契约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实社会中会计监督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主要是社会契约的不规范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
从我国《会计法》来看,会计的委托人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会计人是行政领导人的代理人。因此,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单位行政领导人结成同盟,共同对付更上一层的委托人往往是必然的选择。为了打破这种状况,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会计委派制”,把会计作为政府或投资者直接委派的代理人,以实现对单位行政领导人的会计监督。从代理人理论上讲,这种做法能说得通,但是否是最佳选择,值得考察。因为这种做法改变了会计在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终极委托人来讲,监督成本也许有所降低,但代理成本是否增加更大?值得深入研究。因为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上下双重监督下工作,可有会变得消极、抵触、丧失进取精神,最终加大代理成本。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公司的股东可以基本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者是谁往往难以具体化,他们如何进行会计监督值得特别研究,最好与企业有所区别。
从代理上理论上讲,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如何使企业的重要代理人(经理及会计)不造假帐,不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曾经有人认为企业的经理人员的委托人是董事会或股东,经理人只需要对董事会或股东负责即可。这仅仅是事物的表象,企业经理人员实际上受社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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