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为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的专业准则,提高评估质量,维护资产评估行业信誉,1986年美国八个评估专业协会和加拿大评估协会联合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之后由新成立的美国评估促进会(AF)取得了该准则的版权,负责《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修订、出版工作。在经历了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不动产泡沫经济引发的评估业危机之后,1989年美国国会制定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强制执行法令》(FIRREA)中明确规定,评估人员执行与联邦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遵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美国各大评估协会也都要求其会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遵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因此,《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成为美国评估行业公认评估准则,并随着资产评估业国际交流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评估界最具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
与英国等以不动产评估为主的国家不同,美国资产评估行业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不仅不动产评估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非不动产评估也有着长足的发展,如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动产评估等。美国评估行业的综合性充分体现在准则体系上,《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是一部典型的综合性评估准则,包含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美国评估促进会下属的评估准则委员会(ASB )负责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每年出版一部最新版本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03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SMT )和23个咨询意见(AO),其中以10个准则为主要构成部分,包括:
准则1 不动产评估
准则2 不动产评估报告
准则3 评估复核及报告
准则4 不动产评估咨询
准则5 不动产评估咨询报告
准则6 大宗资产评估及报告
准则7 动产评估
准则8 动产评估报告
准则9 企业价值评估
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二、《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准则9 和准则10简况
企业价值评估在美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十分发达。在美国各大学的商学院的课程中普遍开设企业价值评估课程,企业价值评估著作也十分丰富,在各国有着重要影响。由于美国综合国力强大,资本市场和企业购并行为十分普遍,因此美国企业价值实践在世界各国中最为发达,从业人员众多。不仅有许多大小不等的专业评估公司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在投资银行、券商、商业银行、大型企业中也有许多企业价值评估师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或复核工作。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集中体现在评估著作和评估准则中,在评估准则方面,美国评估师协会(ASA )最早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其他评估协会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近年来也在其影响下陆续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准则,但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的精华集中体现在《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的准则9 和准则10.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指导思想之一是评估业务与评估披露并重,因此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也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与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与披露分别予以规范。准则9 是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准则,准则10是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准则。这两个准则最早制定于1987年,并经过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7 月,但修订幅度并不大。根据评估行业的发展,美国评估促进会决定从2003年起对准则9 和准则10将进行较大程度的修订工作。
三、《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主要要求
准则9 对企业价值评估做出以下原则性要求:
(一)要求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时,必须明确所要解决的评估问题及与其相关的工作范围,并正确履行必要的研究和分析程序,以形成可信的评估结论。
工作范围(scope of work )是美国评估界近年来推崇的重要概念之一,主要指评估师在执行某项评估业务中所需要收集和分析的信息的数量和种类。评估师有义务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适当的工作范围并据此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
(二)要求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时,必须
1 、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必要的公认评估方法和程序,以形成可信的评估结论;
2 、不得发生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疏忽;
在评估业务中,评估师应当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充分勤勉地收集事实性资料,并确信对评估判断和推论有实质和重大影响的数据资料经过了查验,必要时这些数据资料还经过了分析。评估师还必须以十分审慎的态度,进一步对这些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以防止产生可能严重影响其评估判断和评估推论的错误。
3 、在不得发生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疏忽的要求基础上,《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进一步要求评估师应当以谨慎和勤勉的态度执业。虽然一些小的差错并未对评估结果造成严重影响,但如果一系列这样的小差错汇总起来就可能会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可信性,因此评估师应当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三)要求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1 、委托方和任何评估报告的其他期望使用方以及委托方对评估结论的期望用途,但委托方的要求或其对评估结论的期望用途不得影响到评估执业的公正性;
2 、评估项目的目的,包括价值标准(定义);
3 、评估基准日;
4 、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或权益,包括明确任何可能影响价值的交易合同、股权限制、企业章程或合伙协会限制条款及类似的因素;确定所有权控制状况。
投资者在企业中拥有多数控股权或只占少数股权,对其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在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对控股权因素十分重视,对控股权溢价与少数股权的贴价进行了较多研究。因此,准则9 要求必须对控股权因素予以特别的关注,并指出企业控股的条件可能受法律、所有者权益的分额、合同关系或许多其它因素的影响。企业的控股程度或控股地位的丧失取决于各种因素和条件的综合结果。这些因素和条件必须置于专门的背景下予以评价。
准则9 还指出,股权价值占企业总体价值比例并不一定等同于其股权比例。
反之,企业价值也不一定是企业各部分权益价值直接的数学累加。
5 、完成评估业务所必要的工作范围。
准则9 指出,评价工作范围确定的合理与否主要考虑相同或相类似评估服务中市场参与者的期望和同业人员在相同或相类似评估项目中遵循《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所应进行的工作。
准则9 指出评估师确定工作范围时必须拥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排除委托方和评估结果使用者或相同或相类似评估项目的同业人员认为相关的信息和工作程序,也必须拥有充分的依据。评估师在执业中,不能允许所受到的对研究和分析工作的限制导致形成不可信的评估判断和结论。
6 、任何必需的特别假设;
准则9 指出评估师只能在下列情况中使用特别假设:
。形成可信评估判断和评估结论所必需的;
。评估师有作出特别假设的合理依据;
。采用特别假设后能够形成可信的评估分析;
。评估师履行《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关于特别假设的披露要求,即在评估报告中需充分说明所作出的特别假设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 、任何必需的非真实性条件;
准则9 指出评估师只能在下列情况中使用非真实性条件:
。采用非真实性条件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或是进行恰当的评估分析的要求和进行评估比较的要求;
。采用非真实性条件后能进行令人信服的评估分析;
评估师履行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关于非真实性条件的披露要求,即在评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