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四)在企业可能会清算的前提下对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师应当调查企业整体或部分清算时的价值高于其持续运营价值的可能性。
准则9 认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并不总是评估价值的最佳前提,企业整体或部分清算时可能会导致更高的评估价值,如果企业整体或部分清算是评估的前提,对清算的企业不动产或动产进行评估则可能是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要根据不动产评估准则和动产评估准则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五)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师应当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收集和分析有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1 、评估师应当选择适用于评估项目的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判断和评估推论。准则9 指出,评估师应当根据获得的充分、可靠数据资料使用所有相关的评估方法,但并不强制要求评估师必须使用所有的评估方法。如果某种评估方法并不适用于具体项目则不必采用。
2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状况,并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进行研究;在能够获得充分信息资料的情况下,对企业本身或类似企业的证券交易状况也应进行分析和研究,分析包括下列资料在内的信息:
(i )企业的性质和发展历史;
(ii)影响企业、企业所处行业和宏观经济发展的经济金融环境;
(iii )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iv)所评估的企业股权或企业其它的所有者权益以往的出售状况;
(v )类似企业或类似公众持股公司股权的转让情况;
(vi)影响类似企业权益以往转让的价格、契约规定和条件;
(vii )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六)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师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进行必要分析调整,得出最终的评估结论。
在过去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论的必要分析调整并未做出单独的要求,而是将其置于对销售历史进行分析的要求之中。
为表明这种分析调整是一个独立的评估程序,在2003年版地《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对此做出了单独要求。准则9 指出评估师应当对各种方法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可依赖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对评估结论所依据资料数据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分析。
评估价值的最后结论取决于评估师的判断,而并不是数学运算的结果。
四、《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要求
准则10对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做出以下原则性要求:
(一)评估师在报告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评估结论时,应当以不会引起误解的方式说明每一项分析、判断和结论。
准则10规范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内容和信息披露和程度,并未指定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认为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取决于评估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需要。
(二)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应当:
1 、以不会引起误解的方式清晰、准确地说明评估;
2 、包含充分的信息资料,使评估结果使用者理解评估报告并能充分注意有关信息数据的特殊的限定条件;
3 、清晰和准确地披露所有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并说明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准则10要求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说明这些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对评估价值是否构成了正面影响、负面影响或无相关影响。
(三)准则10规定书面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分为评估报告(Appraisal Report)
和限制用途评估报告(Restricted Use Appraisal Report )两种类型。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之外的相关当事方,评估师只能采用评估报告;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仅指委托方,则可以采用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两种评估报告的主要区别在于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的信息程度。
准则10要求选取评估报告类型应当保证适用于评估报告的期望用途,并指出除非在评估业务中得到确认,任何收到评估报告副本的当事方并不能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委托方和任何期望使用者的名称或类型。
如果委托方不希望暴露其身份,评估师可以在评估报告中不说明其身份,但仍应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
2 、说明评估的期望用途
3 、以简要的方式提供足以说明被评估企业的信息
4 、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说明被评估企业权益与控股权相关的信息及其判定标准
5 、说明评估目的,包括价值标准(定义)及其来源
6 、说明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
7 、以简要的方式向委托方和任何评估报告期望使用者说明为进行评估业务所确定的工作范围
8 、说明所有影响评估分析、意见和结论的假设、非真实性条件和限制条件
常用或普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可以在评估报告的特定部分予以集中说明。非真实性条件和特别假设必须与其所影响的评估结论同时出现。
9 、简要说明所分析的信息资料、采取的评估程序以及支持评估分析、意见和结论的推理
10、说明任何对准则9 规定的偏离及不使用常用评估途径的理由
11、包括评估师签字的声明
(五)限制用途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委托方
2 、说明评估的期望用途
3 、充分说明被评估企业的信息
4 、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说明被评估企业权益与控股权相关的信息及其判定标准
5 、说明评估目的,包括价值标准(定义)及其来源
6 、说明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
7 、说明收集、查验资料的程序,提供数据或指明在评估师工作底稿中包括说明工作范围的项目协议书
8 、说明所有影响评估分析、意见和结论的假设、非真实性条件和限制条件
常用或普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可以在评估报告的特定部分予以集中说明。非真实性条件和特别假设必须与其所影响的评估结论同时出现。
9 、说明所执行的评估程序,说明评估结论并提及与工作底稿的关系
评估师应当形成明晰的工作底稿以支持限制用途评估报告,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足以支持形成一份评估报告。必要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的人员和履行了恰当手续的相关法律授权人员及同业复核人员可以查阅工作底稿。
10、说明任何对准则9 规定的偏离及不使用常用评估途径的理由,说明该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仅限于委托方使用,并警示如果不阅读包括在评估师工作底稿中的相关信息,将无法对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形成正确理解。
11、包括评估师签字的声明
(六)评估师应当在书面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作如下声明:
我以我的学识与诚信保证:
---- 本报告所包含对的事实叙述是真实和准确的。
---- 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仅受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是我个人的公正和无偏见的专业分析、判断和结论。
---- 对于报告中所评估的资产,我不具有任何现存的或将来的利益( 如拥有一定的利益,需详细说明 );对于报告涉及的各方,也不存在我的任何个人利益(如存在一定的个人利益,需详细说明 )。
---- 对于报告中所涉及的资产和评估项目所涉及的各方,我不存有任何的偏见。
---- 我受聘于本评估项目不是为了求证或报告事先决定的结论。
---- 我完成本评估项目的报酬,与迎合委托方需要而求证和报告预先决定的价值无关,与评估结论和使用评估结论而实现的结果或发生的行为无关。
---- 我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本报告都是遵循《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要求进行的。
---- 无人对本誓言的签署者提供企业评估业务方面的重要帮助。( 如得到了这样的帮助,则应当列示每一位提供企业评估业务方面的重要帮助者的姓名 )
(七)口头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也应当包括前述基本内容。